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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在受到人身伤害超过二年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称期间向被告寄出了二封主张权利中断的挂号信,并向法院提供了挂号信收据.但从俩封挂号信收据看,俩封挂号信之间也超过了一年.被告称其并没有收到挂号信,要求原告出示邮局的挂号信签单,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请问原告这样有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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