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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安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无视法律践踏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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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兆通工伤死亡及工亡待遇情况

杨兆通,男,于1970年出生,现42岁,系山西省祁县人。2012年9月25日下午,在劳动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年来,杨兆通带着几个工人在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安华玻璃厂断断续续(长则三个月,短则半个多月)工作,工作任务是利用机器刻花。2012年9月19日,杨兆通带着申卯生、安凯峰、刘凯、马建俊、王彩凤等七人再一次也是最后一次返回安华玻璃厂工作。
根据同乡的四个同事讲,杨兆通于9月25日下午两点开始上班,大约过了半小时,他的头上、脸上满是汗水,并觉得胸闷弊气,当时仍在继续工作;大约过了一个小时,症状未减,因为那天验厂,根据厂规还带着口罩和耳塞。当他受不住时,曾四五次跑到车间门口透气。当他将手头的杯子刻完后,觉得胳膊里一点劲也没有。下午四点多,他流着汗回宿舍吃了两片胃必治(以为自己胃不舒服),又返回车间,仍然不见效,便拿上凳子坐在了车间门口对面歇息。在症状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同去的申卯生、马建俊和安华玻璃厂的副总经理刘盼和,于下午六点十分左右将杨兆通送到了当地中医院。经抢救,杨兆通于9月25日下午接近七点停止了呼吸。
9月25日晚,杨兆通家属按照安华玻璃厂副总刘盼和的通知,于25日晚连夜出发,并于9月26日上午抵达饶阳县,向安华玻璃厂提出享受工伤死亡待遇。而安华玻璃厂则召开董事会,以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属临时工人为由,拒绝杨兆通家属的正当要求,最后在家属不情愿接受的情况下,硬塞给家属一万元丧葬费,让其回家。因迢迢千里,举目无亲,家属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先行将死者带回祁县老家,并于9月29日将死者安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新工伤死亡条例》中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兆通属工伤死亡,理应享受工伤死亡。按照《新工伤死亡条例》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中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经咨询祁县劳动局,具体待遇如下:
1、丧葬费补助金:18383元(山西省标准)
2、抚恤金(依据2006年山西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杨兆通母亲之抚恤金:本人月工资的30%×120个月即3000×30%×120=108000元。
杨兆通儿子之抚恤金:本人月工资的30%×12个月即3000×30%×12=10800元。
3、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436200元。
合计: 573383元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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