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农老来的心声……
我叫于德江,1985年由黑龙江省肇东市江家公社红旗一队举家搬到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光明村三队李加祥家住的,由于当地社员有的进工厂,有的经商,导致土地无人耕种,缺少劳动力,经乡里同意,村委会决定首次招一批外来人员干活,并承诺给办户口,批房基地。86年我和妻子李相丽经当时三队队长聂永学介绍,光明村书记赵玉祥同意,把我们安排在了五队(一育苗)干活。当时一育苗(队长是侯振生,会计是李喜仁)一起招收的还有其他两户,高龄和孟庆军,主要工作是给各个生产队培育菜苗,另外耕种五队社员弃耕地和机动地,共计10余晌。
1987年村里给我们批了宅基地,1988年村里联系市局户籍给我们落了户口。
我们的工作报酬是由村统一管理,村上扣完各项提留外,按工分分配。86年国家提倡菜篮子工程,给长春市周边乡镇提供无息无期贷款建大棚,温室。一育苗建了12栋大棚,5栋温室。92年村民有了育苗经验,经村委会研究将育苗的大地和保护地承包给我们,我们每户承包了一栋温室,一栋大棚,半晌大地,并签了承包合同,一直耕种到1997年12月份。村长聂永学和五队队长房宪章给我们一育苗开会说:“在钢丝绳厂上班的,奶站上班的,由于企业不盈利,要回来种地,但又没有技术耕种大棚和温室,所以要求我们放弃部分大地,继续承包大棚和温室,并续签了承包合同,一直到2001年底。
2002年新一轮土地承包就不给我们签承包合同了,并以各种借口不给我们这些承包温室,大棚的农民承包权,但温室和大棚还是由我们耕种,直到国家征占土地为止。
以上所述都是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承包合同以及交税票据,还有原一育苗队长侯振生以及原村委书记赵玉祥的证词。
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长南发【2002】26号文件第三项第四条包干到户后,迁入的农业户或落籍自理口粮,一直耕种土地至今,且履行应尽义务的有承包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理应具有承包权。依据长南发【2002】26号文件第三项第一条第1-3款第5-11款规定确认我们有承包资格,以上规定我们都应该有承包资格,有承包权利,可却始终没有落实,为此我们也多次上访,省农委也签发了【253】号文件,确认我们有承包资格,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土地承包权,由长春市政府落实,但至今没有落实。
经过努力,2012年8月终于接到仲裁通知,予以立案,9月开庭审理,本来以为终于可以拿回自己应得的权利了,结果四个半月已经过去了,仲裁却一直推脱,迟迟不给结果,天理何在,法律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