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十三年的冤案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公益律师为民伸冤
强烈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及公益律师为民伸冤
一起“受贿贪官 以人故意造出事故、接连预期拍换骨相等伪造证据而久施抢劫侵占住宅等,作为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纯属冤案;其滥用职权,收受贿赂,致使受冤民:名誉扫地、无家人病、民不聊生。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多次转载《鸣冤贴》,受冤人专业上访十多年;即不是法院的渎职与故意错判行为无法取证,更谈不上缠访,而是娄底市、涟源市两级法院及其两级检察院严重存在形式调查,在实体上,不但只不依法收集其审理纯属冤案的主要证据,反而帮助隐匿证据(十张X光片);该证据属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其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该证据共15处骨伤都属于愈合三十多年的骨相,没有半点新骨伤,能完全彻底证明颜伟莲当次没有骨伤;所以,该十张X光片能推翻颜伟莲持有的由骨伤引起的伤残证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其次,在庭审中存有的证据,能彻底推翻颜伟莲被车厢撞伤的事实,并能证明颜伟莲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头皮撕裂伤的事实成立,并且能体现法官故意弄成纯属冤案的犯罪行为。下例5点:
1、审判官亲眼看到当事人颜伟莲“步行”到庭提交颜自身“截瘫”证据;开庭中,颜的代理人提起撞伤而说不出15处骨伤的来源;当事人颜伟莲当庭自认——是寻死路故意拱到车轮下,只有头皮伤。这些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法官明知当事人颜伟莲一方作自相矛盾的陈述又出具伪证、而故意不依法调取上述X光片并进证据链核实。
2、小货车空厢撞人,必然先伤皮肤。而颜伟莲的两大本住院病历中,无半点治疗骨伤记录;其整个皮肤,除头皮撕裂伤外,其他部位的皮肤无半点破裂记录,并无半点红肿记录;这些情迹,与15处严重性骨折和鉴定书中压缩性骨折导致的“截瘫”彻底不相吻合,完全吻合颜伟莲的“自认”;所以能排除此次车厢撞击所致,并能证明头皮伤是真的,此次15处骨伤都是假的。
3、人与车像互相吸引的现场,只有人故意向倒退的车轮下钻才能造成此种现场;此现场吻合于颜伟莲的“自认”;并有目击证人看到颜伟莲向倒退的车轮下钻的情形。这证据链能证明颜伟莲故意造出事故的事实成立。
4、车厢撞人,不能形成6处压缩性骨折,其压缩性骨折来源于另外一女人(胡文利)的骨相,因修湘黔铁路土托的,才能有15处骨伤,其中有6处压缩性骨折。这是颜伟莲本次住院的医院透露。这证据能证明颜伟莲的假骨相是预期拍换胡文利的真骨相。
5、本案的原审、再审、二审,这三摊审判官都知道颜伟莲本身没有那样的骨伤,为了受贿怕露真相,而丧心病狂地:①剥夺当事人易世和带照相机拍取颜伟莲本身的CT扫描骨相的合法取证权;②剥夺当事人易世和向对方发问的辩论权利;原审法官存在狂恶拒绝记录颜伟莲的“自认”,以及伪造询问记录在卷;二审法官在伪造的病历中断章取义,添加伪证。这些证据体现法官存在枉法裁判非常严重。
总之,本案的法官及检察官,明知有证据能推翻撞伤事实,且有证据能证明撞伤的证据纯属伪造,并且有证据证明颜伟莲故意钻到车轮下只有头皮撕裂伤事实成立,而故意不采信,非要不可地把推翻了的事实和伪造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本案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凌驾于法律之上,枉法多次作出执行裁定,严重损害受冤民的合法权益,多次打碎易世和的家门、随接闯入宅内,楼上楼下、箱里柜内,仔细搜寻相关证据没收,同时搜查现金夺走,并实施侮辱扣押等恶劣手段,戴铐拘禁易世和6次,戴铐迫害易世和之妻4次,还有杀人灭口的绝招。这是滥用职权罪与严重职务犯罪和严重渎职犯罪行为。依照新《民诉法》第200条、第208条和“两高三部”文件之规定;申诉人向各界求助;同时强烈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党政机关有权力并有义务转(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侦查,依法处理。
此致
人大及其常委会 以及党政机关和检察机关 与公益律师
申诉人:一家6人,其代表人 易世和
住中国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群英村塘湾组
2013年1月2日
上述三次判决: 第三次(二审)是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07) 娄中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第二次(再审)是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 (2006) 涟民监字第21号民事判决, 第一次(原审)是涟源市人民法院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 (2000) 涟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还有: 娄底市、涟源市、两级检察院均有提请抗诉而中途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