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购房合同有效吗?
2006年,本人从他人(以下用A来称呼)那里买来的一直地基,该地基是A通过拍卖得来的,属于出让土地。转让地基时,我们跟A订立了合同,并付清了所有转让费用。2008年房子建成,由于土地土地使用权一直没有进行转让登记,办理房产证时,我们只好以A的名字办理房产证,然后再行转户登记。但是由于A外出经商一直联系不上,房子一直没有转让。2013年,由于A欠下一大笔债,债主将A告上法庭,法庭就将A名下的房子(即已经转给我们的)尽行了查封,现在正在执行阶段。我们作为案外人提出来执行异议,但法院以无法证明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由驳回。我们去土管局查看当时的拍卖文件,才发现文件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该处土地使用权八年内不得转让。但后来县里政策又发生改变,2009年开始又允许转让了,请问:我们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作为买受人,我们当时是不知道县里有政策限制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