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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南京市浦口珠江镇人,于2003年在无锡因触犯法律,被判处6年,因种种原因没有与我父联系,后因表现良好,被减去1年半,于2008年2月出来,可是出来后,却发现与家中断了联系,今年8月,我通过当地派出所了解到,在我服刑期间,家中巨变,我父于2007年2月10日病重身亡,因当时我在服刑期间,且与家中没有联系,我父亲几年不知道我的下落,家中人都以为我已不在,用家里话说就是不知道是死是活!因此我父临终前立下遗嘱,家中一套安居房,一套住宅房由我后母继承.我父亲走后,我后母将其中一套安居房出售,和她女儿去了广东佛山,另一套房的房产证也在她那里!我08年刑满出来后,现年已28岁,而因为我父亲走时,我下落不明,家人无法与我取得联系.而且我与我亲姐取得联系后得知当时立遗嘱时,其中有很多错综复杂的关系,我父亲当时脾气极端暴躁,情绪非常不稳定。我姐也未得到任何遗产.且我父病危时,我作为我家唯一男丁,没有能在场,且家中所有亲眷全不知情!立遗嘱时没有任何亲眷在场!如今我回到家是有家不能进,而且岁数也已经不小,需要成家立业,可是现在我家原2套房已经被我后母卖掉一套,我亲生母亲在我8岁时去世,我后母在我11岁时到我家,她有一女,但她到我家的时候她女儿已经成年,我后母曾经是我父亲的前妻,虽是我后母却是我父亲的前妻,我于14岁就靠自己在外面养活自己,她来我家的时候我家的房子系我父亲厂里的房改房。请问,象我这样的情况,我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回我的继承权吗?如果可以,我需要准备那些方面的材料!
补充:有套是我父亲厂里的房改房,后来又买了一套,两套都是和我后母结婚后买下的,遗嘱是我父亲立的,是否公正没告诉我,但立此遗嘱时,就我男方家中所有亲眷全不知道,只有我后母和她女儿知道,直到卖掉一套房子后,我父亲的兄弟才知道,还有就是,我后母系我父亲的前妻,在我亲生母亲去世后,与我父亲复婚的,且在与我父亲第一次婚姻到复婚这段期间,还有过一次婚姻,她的女儿同时也是我父的亲生女儿,而我后母与我父亲的二次婚姻时,她已经成年,她是否具备继承权呢?还有,我父亲立嘱是在病危的情况下立的,我服刑时公安机关发函通知过家里,通过我们当地派出所应该可以通知到我,可是我后母并没有通知我,我这种情况是否具备了继承法里十九条所述: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没有生活来源或者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护基本生活,剥夺其继承权,无异于造成其生存危机,因此剥夺这种人继承权的遗嘱无效。
请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对我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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