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一审判决是否合理合法????
我在企业破产前已经离职4个多月了,(2014年12月17日离职,2014年8月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企业2015年4月23日被裁定破产重整),但自己的离职补偿3.6万多元,以及2013年被拖欠的工资(年薪的40%)6.5万多元,在申报债权后被管理人“以破产法113条第三款”为由,按企业平均工资6.7万元计算作为本人职工债权(副总经理,高管人员工资),其他13万多元全部作为普通债权,本人不服,提出异议,诉讼法院,现在一审认为管理人没有存在不当,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维持管理人的债权核定意见。我准备上述二审,请问:我的胜数几何?我二审请求改判:依据1、破产法113条第一款,经济补偿3.6万多元起码是职工债权优先受偿;2、2013年企业没有出现“法释二(2013)22号”第二十四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形,以及我是合法收入,没有利用职权获得非法收入,其次,企业没有出现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情形(即破产原因)”,因此,2013年企业所欠年薪40%即6.5万多元也是我的职工债权;3、2014年8月前没有出现”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形“,则2014年年终年薪40%考核工资最少平均8个月(考核结果95%)即7.2万元除以12个月等于4.8万元”,也是职工债权。4、剩下企业所欠我离职时4.5个月工资及年终考核在内,也就6万多,没有超出企业员工平均工资6.7万元,5、因此,我的债权总计20.2万元,全部应该是职工债权。
所以,我认为一审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法释二(2013)22号第二十四条,关于债务人高级管理人员……工资调整的规定。
这样的判决完全和类似的案件{2016}川0121民初1271、1272号,四川成都金堂县2016年7月法院判决书“关两个高管人员职工破产职权(工资),判决结果完全不一样。
另外,一审判我败诉,诉讼费金额1400多元由我承担。案由是破产职工债权,是否应该为劳动争议(10元),一审好像是按财产案件给付按金额标的收费,这样是否正确?,就是按确认案件收费也只有50至100元。
以上,该案一审是否合理合法???请讨论并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