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可不才,不揣浅陋,妄析如下:
1、“美美”白酒包装标志之可查真假的内容,应当认定为该酒产品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既为产品质量一组成部分,销售者当然于进货时负有品质验收之责,于销售时负有品质担保之责。只要买者未能查询,则可进而认定该酒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至于买者查询不能之原因(在剑冠公司内部,还是在剑冠公司外部)均可在所不问。质量缺陷产品之买卖未申明缺陷的,依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卖者(超市)对买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解约)、赔偿损失之责。卖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供货者(生产者)追偿。由于该产品质量缺陷始于生产者,买者当然亦可直接向供货者(生产者)主张。
至于买者维权实务之中,以侵权为由,可将卖者及生产者一并列为被告;如以违约为由,则只能列卖者为被告。据此可见,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并非只有对赔偿范围的确定才有意义,其实对于赔偿能力的考虑也是有意义的;选择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并非只有在法学理论分析之中才有意义,于买者维权实务,其意义也非同小可呀!
2、至于查询商责任可分两种情形确定:如可查询真假之标志本身未经查询商同意而粘帖,则查询商只对生产者承担违约之责,因可查询真假服务仅为查询商对生产者之约定。如可查真假之标志确属经查询商同意而粘贴,可认定查询商亦为该酒的生产者之一,或者说该酒系查询商与直接生产者联合制作(因可查询标志为该酒产品质量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则查询商亦应作为生产者之一对买者直接担责或者承担卖者的追偿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