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我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
李庄涉嫌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上诉案在市第一中级法院继续开庭,李庄最后陈述时说:“我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
尽管李庄一直在庭上表示认罪,但李庄的辩护人无论在质证阶段还是辩论阶段,都始终坚持为李庄作无罪辩护。
李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始终没有拿出李庄伪造的实体证据,不构成伪造证据;而且李庄从未接触检方的证人,不存在妨害证人作证。他们还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即使李庄口头认罪,法庭也不能因为李庄认罪而判其有罪。
对此,检察人员认为,通过证人出庭和庭审质证,本案已经查明,李庄教唆龚刚模翻供,编造龚被刑讯逼供;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引诱龚刚模妻子程琪作伪证和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员工作伪证都是事实,按照《刑法》第306条规定,李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犯罪。检察人员还指出,伪造证据既包括伪造物质证据,也包括编造一个原本并不存在的事实,以推翻他原来的供述,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一定需要物质载体。检察人员同时表示,鉴于李庄在庭上认罪,法庭可结合其认罪态度、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作出综合评判。
庭上,控辩双方还围绕多个焦点展开了激烈的抗辩。如关于龚刚模的举报动机,辩方律师高子程认为,龚刚模主动检举辩护律师的证据及情节违背情理和常识,使辩护人对龚刚模主动检举李庄的真实性感到怀疑。龚刚模检举李庄的动机就是为了能够保命。对此,检察人员指出,检举人基于什么动机问题,不影响检举人的检举行为。被告人有举报的权利,司法机关有查处的义务,不能剥夺其举报权。举报的真实性需要司法机关依照证据来评判,不能仅仅凭动机,来否定举报的真实性。
同时,控辩双方还就关于江北看守所三监区的设置是否合法,如何认定龚刚模的伤情,警察有无夜间讯问,以及《刑法》306条的适用问题等展开了辩论。
下午2时26分,庭审进入最后陈述阶段。李庄说,自己的所作所为玷污了律师的神圣职责,缺失了一名律师应具有的职业道德素质。“(代理)龚刚模案件不仅使我没有履行好一名律师的职责,相反,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
李庄表示,“希望二审慎重地对待我的上诉。”
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