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滥用职权插手经济纠纷的紧急呼吁:
尊敬的河北省政法委领导:
我叫杨胜江,现在53岁石家庄无极县人,8年前因一起经济纠纷收到桥西公安分局的迫害,致使我面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处境,现请求帮助。
2001年石家庄市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邢超英(现已判为无期徒刑,四监狱服刑),让我帮他找一个房地产公司并带上项目一块转让给他。我便和河北省博达房地产公司田国军联系,双方见面后以380万元成交签订了转让协议,380万元转入我的账号作为双方的保证人。河北博达房地产公司按协议内容要求按时过户给石家庄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过完户后由我一次把营业执照副本,资质正副本交给了紫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学周。紫光公司法人邢超英见公司已过户到手便反悔。他说转让费太高不要了,我们不干。他便利利用桥西公安分局的关系,以我和田国军诈骗为由向桥西公安分局报了案。
于2001年8月5日桥西公安分局叫你跟我和田国军分别传唤到公安局进行了询问,待我如实的将上述情况叙明后,桥西分局非但不主持正义,反而在明知彼此之间纯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我和田国军拘禁在桥西分局一中队长达18天,尔后于2001年8月23日以拘留为名长达37天,拘留期届满后,桥西公安分局又在27军宾馆拘禁4天,桥西公安分局迫使我家属交纳10万元保证金后,才办理了取保候审,又于2002年9与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期间桥西公安分局以追缴赃款为由,分别缴划了我名下的180万元和田国军名下的170万元,同时层多次向检察机关报捕,均未准允。直至2003年7月15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后,桥西公安分局才解除我和田国军的强制措施。本应桥西公安分局接到市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后,依据我国《刑诉法》第142条第三款规定,解除侦查阶段的扣押解冻的财产,即返还给我,而桥西公安分局非但如此,反而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将追缴我180万元和田国军170元退还给紫光公司邢超英,在桥西公安分局的帮助下紫光公司邢超英没有花一分钱的情况下得到了一个房地产公司和建设项目。为此,我提出了国家赔偿(刑事)复议申请书,于2004年2月3日桥西区公安分局作出了西公刑不赔字(2004)第42号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书。由此,我走上了诉讼和信访之路。
综上,我认为桥西公安分局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央政法委“三条禁令、十条不准”的规定,参与经济纠纷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扣押款项,属于严重滥用职权,并在未对我及家属出示任何强制人身措施文书的情况下,擅自变换不同的方式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构成了非法拘禁。
我强烈要求追究桥西公安分局相关人员的责任,返还我和田国军的380万元及利息,我已与(南方周末)(新京报)(凤凰卫视)等多家媒体已联系。如得不到满意答复我将借助新闻媒体予已曝光,并将到北京上访。
此致
2010年3月11日
杨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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