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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请进,遗嘱上的鸳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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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立遗嘱人:王家辉 男  1955年4月7日生
为了本人百年后,其遗产能进行合理的处分,特请梁文浩,郭健新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广东星太律师事务所陈国律师、范伟豪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 立遗嘱原因
本人因淋巴瘤住院治疗,经医生说明,这种病很严重,治疗很困难,可能不久于人世。因为我有二次婚姻,家庭情况较为复杂,为了避免我离开人世后留下的财产产生争议,特在有生之时我本人财产下遗嘱。
二、 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
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该房为拆迁补偿房,未办理房产证,面积以房产实际登记为准。
三、 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单元401房,属拆迁补偿房屋,系我与将云结婚时的个人婚前财产。我决定将该房于我过世后由现任妻子将云所生之子王学明个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
四、 特别声明
本遗嘱订立后,除本人通过公证程序重新订立新的遗嘱外,均以该份遗嘱产为准。
五、 本遗嘱一式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立遗嘱人王学辉、广东星太律师事务所、遗嘱执行人各保存一份。
六、 遗嘱执行人:罗文校
立遗嘱地点:广州市人门医院内科503房

                                 立遗嘱人:王学辉  2008年4月16日
                              见证律师:陈国  范伟豪  2008年4月16日   
                                在场见证人:梁文浩  2008年4月16日
                               在场见证人:郭健新  2008年4月16日
这些人都同时间在场,除啦签名和日期,全是打印出来的,没注明代书人,都没利害关系。二,三地地址有误,如果说立遗嘱人去世后,王学明才发现有误。如果这样说,经查明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是真的存在是立遗嘱人的,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单元401房是没这个房的,也不是别人的财产,同时,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是立遗嘱人唯一的房产,且遗嘱中明确载明立遗嘱人的遗产为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即可说明所继承的遗产即为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尽管遗嘱出现笔误,但从遗嘱反应的内容看,立遗嘱人表达让王学明继承广州市天河区明月路1号7栋4单元401房的意思非常明确。终上,王学辉所立的遗嘱符合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系有效遗嘱。可以这样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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