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事算职务侵占吗?
大家好,我是安庆望江县人,07年我帮上海来望江租赁医院的黄女士经营医院,期间她投资我经营,她给我写了委托书,我就成了她在望江的代理人,由于她常不在望江,很多时候资金不能到位,加上她当时对我的家人很好,认我的孩子做干女儿等行为,我就给她添资共计20多万,她在我经营期间共计打入我卡上,还有她本人的卡共计41.8万元人民币,当时医院由于没有注册并没有帐户,另外她曾给我现金10万元人民币,所有的加起来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们闹矛盾分开了,当时她找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要给我20万,可马上翻脸说我侵占了她的钱,并于09年7月14日在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立案说我职务侵占,我也交帐给了她,在公安部门我也交帐了,共计100多万元人民币的帐目,公安部门于一年后,也就是今年7月15日把我关进看守所共计37天,由于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才取保。
黄女士在我关进看守所的时候找会计师务所做了份帐目说她在望江共计投资了156万元人民币,可我在银行里打出的明细单只有41.8万元人民币,加上她付给的现金我都对公安部门说了,公安部门说我是职务侵占,我不知道我侵占了什么。
在医院期间,买了些医疗器械,当时同器械公司谈好是15.7元人民币,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后来因为医院注册和为了将来能达到招商引资单位投资标准,就同器械公司做了一份合同,把价格写成了28万元人民币,而我也一直没有找她要过这些超过的钱,这点器械公司也做了证明。
另外一台器械是我本人投资购买并投放到医院,结果也成了侵占的对象。各位律师,能帮我解开这个我始终不能明白的理由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