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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事算职务侵占吗?

我这事算职务侵占吗?

大家好,我是安庆望江县人,07年我帮上海来望江租赁医院的黄女士经营医院,期间她投资我经营,她给我写了委托书,我就成了她在望江的代理人,由于她常不在望江,很多时候资金不能到位,加上她当时对我的家人很好,认我的孩子做干女儿等行为,我就给她添资共计20多万,她在我经营期间共计打入我卡上,还有她本人的卡共计41.8万元人民币,当时医院由于没有注册并没有帐户,另外她曾给我现金10万元人民币,所有的加起来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们闹矛盾分开了,当时她找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要给我20万,可马上翻脸说我侵占了她的钱,并于09年7月14日在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立案说我职务侵占,我也交帐给了她,在公安部门我也交帐了,共计100多万元人民币的帐目,公安部门于一年后,也就是今年7月15日把我关进看守所共计37天,由于检察院说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才取保。
    黄女士在我关进看守所的时候找会计师务所做了份帐目说她在望江共计投资了156万元人民币,可我在银行里打出的明细单只有41.8万元人民币,加上她付给的现金我都对公安部门说了,公安部门说我是职务侵占,我不知道我侵占了什么。
    在医院期间,买了些医疗器械,当时同器械公司谈好是15.7元人民币,当时并没有签订合同,后来因为医院注册和为了将来能达到招商引资单位投资标准,就同器械公司做了一份合同,把价格写成了28万元人民币,而我也一直没有找她要过这些超过的钱,这点器械公司也做了证明。
    另外一台器械是我本人投资购买并投放到医院,结果也成了侵占的对象。各位律师,能帮我解开这个我始终不能明白的理由吗?
        谢谢!
本人细看了杨长福公布的62页证据,发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基本正确的。判决也是公允的。
一、三人合伙出资人是耿勇、黄一鸣,退出合伙时杨长福给耿勇出示了2000000元条子,给黄一鸣出示了1000000元条子,别处还有几笔是借耿勇的钱。所以耿勇与杨长福之间债的关系是明确的。
二、法院判决先是要杨长福清偿债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时,才让耿勇去实现抵押权,并没有直接判决以房抵款。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是正确的。
三、至于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本身就不应当审查。所以耿勇的合伙资金是向谁借的人民法院不考虑是正确的。
四、案件本身就还在二审之中,不管一审判决是否有问题,都还没有最终生效。所以杨长福在此时发帖子,让人无法理解。





看了杨长福公布的“证据”,有一部分是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从杨长福与黄一鸣形成的文字依据看,不能认定杨长福与耿勇之间债的关系是虚假的。
一、黄一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二、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文字资料已经显示了杨长福用房子抵押贷款还给了黄一鸣,所以黄一鸣可以对外说他以前与杨长福的1000000元借款作废(有时说没有借款)。我在考虑,如果杨长福将欠耿勇的2000000多元钱也还了话,耿勇也可能这样作,就自然没有这个官司了,为了杨长福的利益耿勇也可以说2000000元借条作或者说没有借款。
三、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怎么处理自己的权利、义务都无法干涉到杨长福与耿勇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杨长福与黄一鸣之间的关系与本案无关。
鉴于以上分析,杨长福将他与黄一鸣债的处理问题贴到这里,纯是给网友产生错觉,让网友觉得三个合伙人,因同一原因产生的债的关系,黄一鸣了的就作废了,耿勇的肯定也就作废了。因为网友不可能有时间细细分析这么复杂的证据。作为法律人我觉得杨长福这一行为是在愚弄善良网友,是不道德的行为。
关于正义,你这是那跟那啊?我是求助和咨询。
王毅力律师 38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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