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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巡警待遇

林州巡警待遇

你们好,我们是林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的临时聘用人员,我们有的已在公安机关工作了二十多年,为林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做出了突出贡献,至今都没有享受到国家劳动法规赋予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权利,我们多次向各级反映过我们的问题,至今都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为此,我们很无奈,不得已的情况下,再次向各位领导反映一下我们的情况: 一、我们的基本情况
   林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成立于1991年11月,原林县县委、政府根据当时的社会治安状况批准成立的一只治安巡逻队伍,其原名为“林县治安大队”。1994年1月林县撤县设市时正式进入公安序列,更名为“林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为了与“110”接轨,1997年11月更名为“林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并沿用至今。
   二、我们的职责任务
   林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队自成立之初,根据原县委、政府、政法委和林州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担负着全县的“打蛇除霸”、防爆抢险、整治治安交通秩序以及为林州市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任务,同时服务城市“三优”建设,为林州市的各方面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1997年又担负起了“110”接处警任务,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树立了林州巡警的良好形象,得到了上级有关部门和群众的认可和信任。
   三、我们的招聘途径及经费保障
   1、1991年冬天经原林县县委、政府同意,根据林办(1991)37号文件和林政办(1991)37号文件招聘了17人;2、1999年动态林州市政法委统一给公检法招聘队员分配到巡警大队30名(其中包括现已解聘的),成立之初为确保办公经费和人员工资问题,县委政府将巡警大队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拨付20万元,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巡警队伍不断的壮大,从1997年开始增拨经费至目前的30万,包括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等,社会的不断进步,每月拨付的经费远远不够支出。
   四、 我们的辛苦
   在公安局工作就意味着奉献,我们巡警当然也不例外,我们平时工作中已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时刻站在第一线,无数次的出色完成了中心工作和局党委的各项任务,我们的工作强度都很大,每天工作都在八小时以上,十几小时也是平常事,我们的队员不论寒暑都巡逻在市区的大街小巷,夏天别人吹空调,冬天守火炉,我们的队员都顶烈日,耐高温,在零下十几度的严寒冬夜,都没叫苦叫累,不论白天黑夜,我们的队员都能够听从局党委的号召,随时拉得出去,站在阵地的最前沿,受到了各级领导和新闻媒体的表彰,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树立了林州巡警的良好形象。长期以来,巡警大队正式民警一直担任领导工作,直到2007年6月才充实到巡警大队17名民警,其余的工作一直有临时聘用人员担任;随着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物价的直升式上涨,我们的临时聘用人员为林州的社会治安大局平稳无私奉献了最美丽的青春近20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至今我们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仅仅五、六百元,这点可怜的工资根本不够上有老下有小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养家糊口;长期没规律的生活致使有的队员落下职业病,为了我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我们的愿望。
   五、我们的反映历程
   我们从2005年开始不断给各级部门以各种形式反映,2005年8月赴省和2005年12月19日赴京上访,时任林州市政法副市长路德军说三个月解决;2008年6月30日又到林州市信访局反映和2008年7月8日到安阳市信访局反映,林州市公安局与2008年12月31日出台了与劳动法规严重相违背的林公字【2008】88号文件也没解决我们的问题,2009年8月23日,我们再次赴京反映问题被现任林州市政法委书记刘记献劝回,承诺短则一月长则二月解决我们的问题,我们一直想依靠组织解决我们的问题,但总是迟迟没有回音。
   六、兄弟单位的解决方法
   1、 我市两院法警有和巡警队员同批招警的现为正式民警。
   2、我市政府其他机关的临时人员有和巡警临时聘用人员同年工作的均已解决编制待遇问题。
   3、兄弟县的公安临聘人员均已全额缴纳各种社保费用。
   七、我们的几点要求
   1、 巡警大队是由政府批准组织的,其经费全额由财政保障,不同于其他警种和局委的临时工,要求根据有关法规等按我市两院法警标准解决我们的身份问题,
   2、现在国民经济连年翻番,工人工资不断提高,我们的工资20年原地踏步,为此要求根据《劳动法》46条、48条、51条和《劳动合同法》20条、31条等有关规定必须同工同酬,我们和正式巡警一样工作,要求依法套用国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解决我们工资低的问题。
   3、现在就连农民都有养老、医疗保险,我们在国家机关工作多年都没有,根据《劳动法》72条、73条、76条、《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安政[2008]4号文件解决我们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问题并足额补缴我们以前的各项社保费用。
   4、根据《劳动法》36条、38条、40条等和《劳动合同法》31条、32条和《国务院休假办法》解决我们的休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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