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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合浦交通警察局作了天大的冤案

广西北海合浦交通警察局作了天大的冤案

大家帮评评理帮帮忙。我叔叔因为撞死人到现在还没放出来,原因去年10.23号开着8轮满载石头的大货车。有着几十年的加速经验以20公里时速正常行驶合浦至白沙段。感觉不到没有什么异常当天回来发现轮胎有血迹后怀疑碾压了人。随后报警合浦交警队直接来处理。原来车是在白沙段碾压了一个中年妇女。车是8轮的载满石头大货车有摩托在后面跟上来后轮辗压至死。因为几十吨的大货车车重和路段颠簸等的原因车主没发现也没感觉什么异常,到直到回到车场才发现轮胎有血迹,随后报警。11月1号合浦交警出的事故责任书明确车主没有主要责任,死者驾驶无牌无证的报废摩托车从后面超车不慎钻到后轮去碾压至死。到今年死者家属后台坚硬在北海走了关系。2013年1月27号又重新做了认定说车主事逃逸负主要责任。1月27号传车主进交警局关了车主到现在还出不来。也没有什么结论。今年5月份合浦检查院打回交警局上交的材料认为车主逃逸不成立退回交警局处理。现在交警局不死心又迟迟不放人听说又在准备材料上交。到现在事情还不知道什么了结。一拖再拖不知搞什么关系。我们去交警处理个个都推说找谁谁处理。事情一直在搁置。请大家帮帮忙教我们该怎么办?还车主一个清白。还事实一个真相公平执法。根据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我咨询过律师,车主的离开现场的几种情况不一定构成肇事逃逸。
一、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条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此件事我认为广西北海合浦交通警察局作了天大的冤案,希望大家帮帮忙,把贴顶置认大家看看广西北海合浦交通警察局的所作所为,大家帮帮忙还车主一个清白。帮帮忙救出车主。酬谢我电话18664501247  沈先生    QQ352007414欢迎有实力的律师等社会各届人士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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