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我于2008年2月26日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他们公司自己拟定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明确写着,公司为员工购买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是自从工作之日开始至2008年8月份,公司都没有为我购保险和积金,这样能否说公司未按劳动法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另外公司里规定工资发放在每个月的15日,但是 当月从1日到15日的工资不发,而且最近几个月公司称因为公司在外面的资金还没有收回,暂时没有资金发放工资,都要到每个月的20几号才发上个月的工资,这能不能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算不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我在8月份提交了辞职信,公司开始不肯批准,后来批准后,我与公司员工将工作交接完成,然后问老板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他说这个离职手续尚未办完,合同还未解除,等这些手续都办完后一起再算,当然我答应了。今天我带着合同到公司里去问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问题,老板说我违约,按照合同我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违约金,赔偿给公司,也就是说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发给我,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我现在所遇到的情况,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给公司?公司应不应该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发放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