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交警假借车辆报废 “诈骗”事主车辆自用
太康交警假借车辆报废 “诈骗”事主车辆自用
我叫王光明,系太康县龙曲镇河坡村村民。
2010年11月3日,我驾驶着车牌号为“京P200P7”的富康小轿车,从北京赴老家探亲,刚行至太康县二环就被当地交警拦下。交警告知我,我的车因无交强险被交警暂扣,罚款1000元。次日,我到县交警大队缴纳罚款,对方告知我,我的车架号被涂改,车子报废已被罚没。11月7日,交警队告诉我,车辆被罚没,并给我一份由周口市汇鑫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下称汇鑫公司)开出的一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单,再给我旧车费600元了事。而更让人不解的是,直至我的汽车被拆解,也没有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我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县交警大队才给我一张不清晰、不完整且盖有交警队公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复印件,扣车日期错写成了11月1日,然而车子是11月3日才被扣的,凭证上的日期、车子还不在太康。面对“粗心”的证明单和凭证,我彻底懵了。对汇鑫公司和交警大队的做法,非常不满,多次找到交警队提出异议,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11月23日,交警队向我出示被切割掉的车架号横梁,并提供了报废车辆拆解信息汇报表,有车辆完整信息,且表上有图,显示车辆已被拆解。由于该车是我父亲王建力从北京二手车市场购回,我又找到原车主,车主称汽车已经正常过户给你了,如果有问题就不可能过户。随后,我又到北京市朝阳区车管所档案室查询,证明我申请核查的车架号拓印膜与该车档案相符。
了解到此情况后,来到交警大队讨说法。太康交警大队大队长王立田面对质询,首先承认了“执法出问题是工作疏忽造成的”,王大队长说给我2000元补偿我的损失,把我的车子还给我,车子已被拆解,难道交警会时光倒转到拆解之前?王大队长告诉我,我的车还不到报废期,只是嫌疑车辆,车况还较好,便用其它型号车辆代替了报废。
交警队在未做任何协查的情况下,将我的车辆暂扣并迅速报废,没有出示任何车辆达到报废的标准,也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滥用职权。假借车辆报废之名,将我的车占为己有,希望有关部门能彻底调查,严惩有关责任人,不然交警何以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