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宅地使用证该不该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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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阳市滑县四间房乡四间房村民。97年政府号召村民统一办理所居宅院的宅地使用证。我们众村民相应号召,在土地所指导下,按要求办理一切手续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士地所给我们颁发了、国土部监制、盖有省、县、乡政府公章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书。使我们的宅院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
2009年盖房时,有一个我们宅地不相邻的村民徐XX出面挑衅不让盖,无凭无据的说;我的老宅院里有一部分她上辈留下宅地(8X4平米),我盖房需给她三万元。她又拿不出任何凭证来证眀她和这块宅的关系,纯是空口说白话。经各方调解无果。我以宅地使用证、村委、四邻证明为依据。到滑县人民法院起诉对方侵权。县法院受理。一审开庭,经法官调查、验看证据后,对被告徐XX说;你什么证据没有?凭什么不让原告盖房?还要原告给你钱?这官司你输定了!但没有当埸判决。被告徐XX通过各种手段活动,结识了滑县土地局一个干部、和这个于部在滑县法院当法官的姐姐,之后。情况突变。被告徐XX以我起诉对方侵权的起诉书为证据,起诉县政府,要求彻消的宅地使用证。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如要求政府彻消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证,须证明这个证件和起诉人徐XX存在利害关系。但是徐XX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在那块宅地上的任何权力。也就是说徐XX和那块宅地没有任何关系!那利害关本身就不成立。我的起诉书是对徐XX的侵权控告,实际她己败诉,拿一个她败诉的对方起诉书作证据,去起诉县政府?县法院受理了,而且县政府还败诉。县法院以政府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彻了土地局为我颁发的宅地使用证。彻证依据是97年全乡、村统一办证时、办证户多、工作量大,土地部门把该他们填写的表格空了两页没填写(全乡、村一样都没填写)。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彻证后徐XX公然在我的宅地上种树。双方发生冲突。险些造成流血伤人的惨据。县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不但没解决矛盾,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徐XX的无理讹诈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由于土地部门的一些过失,造成这一后果,却有我们无辜的持证人来承担,这合法么?如果我们的众多的持证人知到手中宅地使用证是一张毫无法律效力的废纸时,他们会怎么做?盖有省、县、乡三级政府公章的、政府公信力何在。土地证的法律地位何在?众多持证的合法权益靠什么去维护?谁为我们持证人说句公道话?我的合法办理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不该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