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恶的园长
2010年9月,我同幼儿圆签订了一份合同,去到他们的幼儿园做老师。
为他们工作除了最低工资标准,还有我当时开出的一些条件,园长当时答应了,并书面了一份合同,但当为他们工作时,当初的一些附带条件就被他们视而不见,没按照合同给予我应得的劳动所得。
放假的时候多次追他们拿都不给。
今年初,因为他们的不给予我的应得劳动所得,我没回到学校,而找到了当地的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希望能拿回我的劳动所得。
他们竟然说我违约在先,他们多次督促不去上班,造成他们的生源流失,有关社保,他们竟然说上学期他们已经说这学期给的,因为你这学期没去上班,寒假工资自然没有,还说我以社保为由向他们索取钱财。
我想请教幼儿圆教师有什么福利?该如何索取我的劳动所得?
劳动合同法中的第三八条,第四十六条适应吗?能拿回我应得的吗?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
[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url=http://www.110.com/fagui/]法规[/url]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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