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包庇王鹭佳非法经营/演出诈骗/偷税犯罪九大疑点
市※※局包庇王鹭佳非法经营/从事演出诈骗/造假偷税犯罪的九大疑点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2)
一、“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公然存在的合法性?
厦编委号档在1985年就行文将“厦门市演出公司”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而王鹭佳却从1993年起至2008年9月份(有“市演出公司”专署网站、0592-114厦门查号台及黄页电话簿为证)一直在以“市演出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形象包装、广告宣传、开展演出营业业务,这个虚幻的“空壳单位”堂而皇之的存在合法吗?
二、“市演出公司”公开进行经营运作的合法性?
厦门市※※局厦文字(1985)087号档呈文给市编委一份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报告,但厦编委的厦编(1985)072号档批复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并没有批准及允许其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的请求,而实际上“市演出公司”则反客为主,完全取代了市演出管理处(该处在十几年中就是一个装饰性的摆设)铺天盖地的大肆包装炒作“市演出公司”,并用其大手笔的操作了几百演艺活动,那么“市演出公司”这样一个怪胎公开进行经营运作合法吗?
三、市※※局准许王鹭佳持有、使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公章签约经营的合法性?
厦编(1985)072号檔在85年9月6日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证明“市演出公司”的印章已经作废?应该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但市※※局却把这枚已经作废印章交给了王长期非法持有,并使用它违法经营、敛财牟利(与福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作人签订了几百份经营性质的合同/协议),这合法吗?
四、市※※局允许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操作营业演出的合法性?
厦编委明文“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但市※※局却丢掉了市演出管理处(没有使用此处手续开展过任何演出业务),而是专门使用“市演出公司”来操作各种演出活动,并特许给王用于从事非法演出经营、方便其个人行骗敛财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合法吗?其主管领导是否应该承担渎职责任?
王鹭佳及市※※局都异口同声的说“市演出公司”是事业单位,但80年代末期国家就有政策规定,政府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制度(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市※※局下属的市电影发行公司、歌舞艺术剧院、鼓浪屿音乐厅等文化事业单位都有注册办理事业法人登记证,有税务登记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有银行开户账号等正规化的文化营业许可手续。而“市演出公司”却始终是在“无证、无照、无户”的状态下操作着非法营业演出活动,这合法性?
五、“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收入的合法性?巨额演出所得利润去了那里?
“市演出公司”虽然是个空无、虚幻的“单位”,但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却运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商演活动,非法经营所的高达一个多亿元人民币,它的违法经营收入合法吗?该“单位”非法所得的巨额演出利润都去了那里?
六、市※※局为王鹭佳出示与案情不符的伪证、保护涉嫌案犯行为的合法性?
①福建省编委的闽编(1984)093号档,省编委抄送给省文化厅,关于省演出公司”改为省演出管理处的批复,其与“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无户非法经营牟取、从事演出诈骗犯罪的举报/报案主题内容毫不相干、毫不符合;
②厦教科文1984第004号文件显示,批复曾经设立过“市演出公司”;
厦文字(1985)072号文件显示,市※※局呈报给厦编委的报告请示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但厦编(1985)072号文件显示,厦编委只同意“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但没有批准同意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请示。也没有提及保留“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机构;
③厦编(2003)058号文件显示,决定撤销市演出管理处,仍然没有提及到“市演出公司”。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印章处理登记表”证实2005年6月22日当场销毁的两枚公章,都是市演出管理处的印章。但我们搜集的证据是“市演出公司”的作废印章在2005年之前都一直在非法营业使用,而且至今完好无损的存在着,没有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这合法性?
王鹭佳及市※※局都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来混淆视听、隐身藏匿“市演出公司”违法存在、非法经营、演出诈骗洗钱的事实真相,王用“公章不是我刻的”、市※※局领导用“我上任以前就存在”、“那个年些事业机关不太规范”等狡辩脱辞来避重就轻、置换概念、偷梁换柱、蒙混过关,这种证据合法吗?
我们举报报案的是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非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违法搞演出经营/诈骗钱财……但市※※局却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与“市演出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及“市演出公司”是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障眼法,来掩盖、隐瞒王鹭佳诈骗敛财的犯罪真相,公然出示“市演出公司”为事业单位、王鹭佳为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等与本人举报/报案诉求核心主题内容完全不相符合的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无证/无照/无户从事商演经营、制造假账、偷税漏税、非法持有使用作废“单位”印章/大肆公开签订营业演出合约协议/运用“演出洗钱”违法获利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置询、干扰地方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为王的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案犯的保护伞的行为合法吗?
七、王鹭佳及“市演出公司”进乎“完美”的形象包装、业务倡导的合法性?
王鹭佳邀请了多家媒体(在不知晓其实情真相的状况下)为其本人及“市演出公司”撰写了多篇“歌功颂德”、“树碑立传”的宣传文章,“公司”有设计制作了精美的专署业务网站、在0592-114厦门电信查号台可查寻到“市演出公司”的“单位”号码,在厦门黄页电话簿也能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这种在无证无照无户的情况下以假充真、瞒天过海的形象包装、业务倡导、公开经营合法吗?
八、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获取巨款收益来源的合法性?
王经常佯装可怜,得便易又卖乖的说自己掌管、操作着市※※局下属的四个单位(指“市演出公司”、艺术广告公司、鼓浪屿音乐厅及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却只拿一份3000元的月工资,好命苦啊!但只拿月薪3000元的王鹭佳却拥有几套私人产权的大套商品住房,驾驶高档私家汽车,每年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供子女出国留学,并周游于世界各地、旅行观光游玩……这些高额消费支付的巨款来源合法吗?
九、文件中所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政策依据合法性?
文件中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说法,它的事实依据/政策规定、实行范围及实施权限是什么?“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就可以在十几年里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国/地税务登记证、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有银行开户账号的状况下操办近400场次商演经营活动,把王鹭佳炒作成为当地的“文化名人”,把一个虚无缥缈的不合法规的虚幻“单位”包装成了“品牌公司”,并大摇大摆的大办营业演出活动、大搞文化艺术诈骗、大把捞取非法经营利润(这也就是王鹭佳一直不愿意放弃“市演出公司”的原因所在,因为隶属于市※※局的“市演出公司”这块牌子着实是太好骗钱诈财了,而且又可以骗到大额钱财之后就躲藏在市※※局的“大红伞”下逍遥法外,使得任何机构在面对此案件与涉嫌案犯时都无人敢抓、无人能查……)这合法吗?
但我们受害者相信中国共产党党纪的尊严、相信人民政府的权威、相信各级领导干部的睿智,亦相信国家法律的庄严神圣、公平公正。更相信广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
解剖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诈骗/文化洗钱的内幕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3)
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操作商业演出的文化洗钱方法
王鹭佳以市※※局为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行骗的招牌,用“市演出公司”是专业文化经纪机构当金子招牌来挂羊头买狗肉,把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当成割肉的案板(即走钱的管道),每单业务经过“※※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由自己本人/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的“马仔公司”进行逐块分解,刀刀切割各项费用(例如:活动赞助费、策划设计费、广告宣传费、演出制作费、演出地接服务费、演出报批手续费、演出票务代理费/票房销售提成及合作演出股金等非法所得,并大肆制造假账进行偷逃税款……)之后再最终把脏钱回拢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便是其赤裸裸的演艺诈骗、文化洗钱操盘手法……
从王鹭佳对“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经营业务的宣传介绍中了解,王鹭佳从93年起使用这个空壳“公司”(至今)及使用作废单位公章(结止至2005年前夕)违法从事演艺诈骗活动牟利诈财,无证无照无户的非法经营长达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艺比赛活动,非法演出经营诈骗总案值高达1.2亿元人民币左右,偷逃税款约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附带“马仔公司”伙同诈财分赃
附属在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后面被其戏称为“马仔公司”的有两批队伍,第一批是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有正轨营业手续但被王鹭佳完全架空操纵的公家企业组成,第二批是※※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有营业手续由王鹭佳自己/家中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全权掌控的私营公司组成。在用“市演出公司”这个虚假空壳“企业”寻找演艺服务过程中,如遇到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政府机关团体的演出业务(不宜用私营公司接盘操作,必需用公家企业出现)时,就先把所谓市※※局直属经纪“公司”的说词作为幌子挂出来蒙蔽政府部门,用 “市演出公司”牵头附带公家企业进行签约,借“公企”户头收取服务款项,其后再用私营公司来分解、切割其活动内容中的各种专项细目费用……而当遇到工商企业单位客户时,就先用“市演出公司”的“业绩”去吸引争取客户、洽谈承接业务,然后,索性直接让私营公司与之签约接单、执行操作、收钱获利……
王鹭佳掏空厦门艺术广告公司/厦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两家公家单位
艺术广告公司原是市※※局下属企业,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则是用市※※局下属单位市电影发行公司资产进行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鹭佳做事唯我独尊、专横跋扈、武断独裁,做人傲慢自大、阴险狡诈、狂妄嚣张,加之有市※※局领导为其撑腰、壮胆,早就架空了两个公家单位的副手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亦蒙蔽了工商、税务、物价及审计等职能部门方面的工作人员,采取加大损耗、瞒报虚报营业收入,制作假账、大肆偷税漏税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掏空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的微薄收益。多年来,王鹭佳频繁的假借异地观摩/异国学习、与会参展/演艺参观、文化交流/联谊互访等名义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使自己游山玩水、巡游世界各地,用大额数量的差旅费、办公费、数据费、会议费等消耗来侵吞公家单位原本就入账不多的利润所得。
对于方便用私营公司参与的业务其是绝对不会走公家企业户头的,肯定用那一群私营马仔公司来吞食本应公家单位所得的合法经营,这便是王鹭佳自称为“软诈骗”的非法商演诈财运作方法,其策划周密、手段高超、流程复杂而繁琐,即可借助市※※局之名诈财获利,又能依仗市※※局来作为大保护伞,巧妙逃避国家法律的惩处与制裁,可为费尽心机、机关算尽。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偷漏税款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的偷漏税款操作手法一种是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承接到演艺业务活动后,不管用公私企业接单收款,都会采用A(明)/ B(暗)两版合同书/协议书的方法(即一份是对内部合作双方,为实际收款额度的合约内容,另一份则是对外来应付税务部门,超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以谎报虚报的方式蒙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偷税漏税。“20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期间,刘德华的香港经纪人就收取了500-600万元的演出制作费,而王鹭佳却用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欺骗税务部门,只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5万元个人所得税费。
第二种是用“市演出公司”接到演艺业务后,用“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等国营公司先签订一份只有服务明细内容而“没有支付款项数额”的大包干合同/协议,其后再由“※※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自己的“马仔公司”来制作A(明)/ B(暗)两版合同/协议,分割其活动过程中各种费用,从而达到即可以不让国营公司得到多少利润,又可以偷逃税款的目的。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除了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印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演出/诈骗企事业单位的钱财之外,还以蒙蔽哄骗、设计欺诈、出尔反尔及强行占有等卑鄙方法侵吞项目合作伙伴的应得利益。
1998年初王鹭佳谎称自己操纵的“市演出公司”是市※※局的直属文化经纪机构,邀请本人加入此“单位”一同职演出策划业务工作,以和本人长期合作之名,让本人挂名“市演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鼓浪屿音乐厅副总经理职务作为诱饵,为其无偿从事文化创意策划、演出文字方案撰写工作,被告口头承诺原告暂定月薪工资3500元人民币,待有演出业务揽入,双方合作产生利润后就会把薪资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自98年初-04年10月期间利用本人无偿为其进行兼职搞创意策划/文案撰稿工作6年时间里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薪资报酬。03年初王以共同投资/共利合作的为圈套建议本人投资注册一家全新的文化公司来承接或分包他“市演出公司”的演出业务,本人信以为真于当年自行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注册了厦门※※※※文化传播公司(由本人担任企业法人),王把其山东老家的亲属高※※的身份证拿过来注册(原准用被告妻子王※※身份证来注册占股的,后经王考虑说这样不妥而改为用高※※身份注册),使自己未出一分钱的参股资金却为在企业章程中占有空配股份45%,但双方约定王鹭佳的实际占股比例为60%部分。04年期间,本人通过一位朋友从上海承接引入了一单总投资额800多万元左右的大宗商业演出业务,即“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但当王用“市演出公司”这块“金子招牌”做幌子吸引住上海客户并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客户签署了协议后便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本人签订合约,直至演出前夕王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了本人2万元钱便终止了双方的业务合作。由此,本人被言而无信、见利忘义的王鹭佳恶意蒙骗、强行侵吞了上海客户支付给王鹭佳(本属于我们双方共有的)220万元委托演出地包服务费、55万多元门票提成、18万元演出手续报批费(演出地包服务成本消耗仅使用了90万元左右)纯利润总计200万元40%的合作分成共80万元人民币。但王明目张胆的违法占有却由于其事前的阴谋设计(使得我们没有签订合约)而上当受骗之后却因为没有直接的证件是有冤无处诉、有理说不出,无论如何的恼怒气愤、抑郁心疼却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事发初期,本人曾反复催促王要求按原来双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但被告却时而花言巧语、装疯卖傻的蒙混过关,时而百般抵赖、东躲西藏的拒不承认,不仅不给钱,也不允许本人查看此演唱会的业务账目。并曾态度恶劣、言论狂妄、气焰嚣张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流氓手段对待本人。由于当时本人深信王是厦门政府事业单位的干部而选择了息事宁人、自认倒霉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诉讼。
由于被王玩弄蒙骗、欺诈凌辱,自04年10月后的4年中本人忍气吞声、抱屈衔冤、抑郁成疾,承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多年来一直是身体虚弱/多病、神经恍惚/衰弱,致使自行投资的文化传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经营业务停滞、濒临破产倒闭,严重影响着本人的职业工作与日常生活,现已没有了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
这便是王鹭佳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欺侮业界同行的诈骗操作手段。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 红 志 时间:2008年9月25日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电话:0592-8800551
举报博客:http://pp.sohu.com/member/dongfangshid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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