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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包庇王鹭佳非法经营/演出诈骗/偷税犯罪九大疑点

市※※局包庇王鹭佳非法经营/演出诈骗/偷税犯罪九大疑点

市※※局包庇王鹭佳非法经营/从事演出诈骗/造假偷税犯罪的九大疑点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2)
一、“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公然存在的合法性?
    厦编委号档在1985年就行文将“厦门市演出公司”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而王鹭佳却从1993年起至2008年9月份(有“市演出公司”专署网站、0592-114厦门查号台及黄页电话簿为证)一直在以“市演出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形象包装、广告宣传、开展演出营业业务,这个虚幻的“空壳单位”堂而皇之的存在合法吗?
二、“市演出公司”公开进行经营运作的合法性?
厦门市※※局厦文字(1985)087号档呈文给市编委一份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报告,但厦编委的厦编(1985)072号档批复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并没有批准及允许其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的请求,而实际上“市演出公司”则反客为主,完全取代了市演出管理处(该处在十几年中就是一个装饰性的摆设)铺天盖地的大肆包装炒作“市演出公司”,并用其大手笔的操作了几百演艺活动,那么“市演出公司”这样一个怪胎公开进行经营运作合法吗?
三、市※※局准许王鹭佳持有、使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公章签约经营的合法性?
厦编(1985)072号檔在85年9月6日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证明“市演出公司”的印章已经作废?应该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但市※※局却把这枚已经作废印章交给了王长期非法持有,并使用它违法经营、敛财牟利(与福建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合作人签订了几百份经营性质的合同/协议),这合法吗?
四、市※※局允许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操作营业演出的合法性?
厦编委明文“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但市※※局却丢掉了市演出管理处(没有使用此处手续开展过任何演出业务),而是专门使用“市演出公司”来操作各种演出活动,并特许给王用于从事非法演出经营、方便其个人行骗敛财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合法吗?其主管领导是否应该承担渎职责任?
王鹭佳及市※※局都异口同声的说“市演出公司”是事业单位,但80年代末期国家就有政策规定,政府事业单位开始实行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制度(需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市※※局下属的市电影发行公司、歌舞艺术剧院、鼓浪屿音乐厅等文化事业单位都有注册办理事业法人登记证,有税务登记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及有银行开户账号等正规化的文化营业许可手续。而“市演出公司”却始终是在“无证、无照、无户”的状态下操作着非法营业演出活动,这合法性?
五、“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收入的合法性?巨额演出所得利润去了那里?
“市演出公司”虽然是个空无、虚幻的“单位”,但在市※※局的“大力支持下”却运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商演活动,非法经营所的高达一个多亿元人民币,它的违法经营收入合法吗?该“单位”非法所得的巨额演出利润都去了那里?
六、市※※局为王鹭佳出示与案情不符的伪证、保护涉嫌案犯行为的合法性?
①福建省编委的闽编(1984)093号档,省编委抄送给省文化厅,关于省演出公司”改为省演出管理处的批复,其与“市演出公司”无证/无照/无户非法经营牟取、从事演出诈骗犯罪的举报/报案主题内容毫不相干、毫不符合;
②厦教科文1984第004号文件显示,批复曾经设立过“市演出公司”;
厦文字(1985)072号文件显示,市※※局呈报给厦编委的报告请示拟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
但厦编(1985)072号文件显示,厦编委只同意“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但没有批准同意对外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请示。也没有提及保留“市演出公司”这个单位机构;
③厦编(2003)058号文件显示,决定撤销市演出管理处,仍然没有提及到“市演出公司”。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事业单位印章处理登记表”证实2005年6月22日当场销毁的两枚公章,都是市演出管理处的印章。但我们搜集的证据是“市演出公司”的作废印章在2005年之前都一直在非法营业使用,而且至今完好无损的存在着,没有上缴主管部门进行销毁处理。这合法性?
王鹭佳及市※※局都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来混淆视听、隐身藏匿“市演出公司”违法存在、非法经营、演出诈骗洗钱的事实真相,王用“公章不是我刻的”、市※※局领导用“我上任以前就存在”、“那个年些事业机关不太规范”等狡辩脱辞来避重就轻、置换概念、偷梁换柱、蒙混过关,这种证据合法吗?
我们举报报案的是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非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违法搞演出经营/诈骗钱财……但市※※局却试图用市演出管理处与“市演出公司”是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及“市演出公司”是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障眼法,来掩盖、隐瞒王鹭佳诈骗敛财的犯罪真相,公然出示“市演出公司”为事业单位、王鹭佳为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等与本人举报/报案诉求核心主题内容完全不相符合的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无证/无照/无户从事商演经营、制造假账、偷税漏税、非法持有使用作废“单位”印章/大肆公开签订营业演出合约协议/运用“演出洗钱”违法获利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置询、干扰地方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为王的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案犯的保护伞的行为合法吗?
七、王鹭佳及“市演出公司”进乎“完美”的形象包装、业务倡导的合法性?
王鹭佳邀请了多家媒体(在不知晓其实情真相的状况下)为其本人及“市演出公司”撰写了多篇“歌功颂德”、“树碑立传”的宣传文章,“公司”有设计制作了精美的专署业务网站、在0592-114厦门电信查号台可查寻到“市演出公司”的“单位”号码,在厦门黄页电话簿也能找到该“公司”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这种在无证无照无户的情况下以假充真、瞒天过海的形象包装、业务倡导、公开经营合法吗?
八、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获取巨款收益来源的合法性?
王经常佯装可怜,得便易又卖乖的说自己掌管、操作着市※※局下属的四个单位(指“市演出公司”、艺术广告公司、鼓浪屿音乐厅及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却只拿一份3000元的月工资,好命苦啊!但只拿月薪3000元的王鹭佳却拥有几套私人产权的大套商品住房,驾驶高档私家汽车,每年支付几十万元的费用供子女出国留学,并周游于世界各地、旅行观光游玩……这些高额消费支付的巨款来源合法吗?
九、文件中所谓“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政策依据合法性?
文件中有“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说法,它的事实依据/政策规定、实行范围及实施权限是什么?“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就可以在十几年里没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没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国/地税务登记证、没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没有银行开户账号的状况下操办近400场次商演经营活动,把王鹭佳炒作成为当地的“文化名人”,把一个虚无缥缈的不合法规的虚幻“单位”包装成了“品牌公司”,并大摇大摆的大办营业演出活动、大搞文化艺术诈骗、大把捞取非法经营利润(这也就是王鹭佳一直不愿意放弃“市演出公司”的原因所在,因为隶属于市※※局的“市演出公司”这块牌子着实是太好骗钱诈财了,而且又可以骗到大额钱财之后就躲藏在市※※局的“大红伞”下逍遥法外,使得任何机构在面对此案件与涉嫌案犯时都无人敢抓、无人能查……)这合法吗?
但我们受害者相信中国共产党党纪的尊严、相信人民政府的权威、相信各级领导干部的睿智,亦相信国家法律的庄严神圣、公平公正。更相信广大新闻媒体的监督力量……








解剖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诈骗/文化洗钱的内幕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3)

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操作商业演出的文化洗钱方法
王鹭佳以市※※局为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行骗的招牌,用“市演出公司”是专业文化经纪机构当金子招牌来挂羊头买狗肉,把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当成割肉的案板(即走钱的管道),每单业务经过“※※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由自己本人/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的“马仔公司”进行逐块分解,刀刀切割各项费用(例如:活动赞助费、策划设计费、广告宣传费、演出制作费、演出地接服务费、演出报批手续费、演出票务代理费/票房销售提成及合作演出股金等非法所得,并大肆制造假账进行偷逃税款……)之后再最终把脏钱回拢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便是其赤裸裸的演艺诈骗、文化洗钱操盘手法……
从王鹭佳对“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经营业务的宣传介绍中了解,王鹭佳从93年起使用这个空壳“公司”(至今)及使用作废单位公章(结止至2005年前夕)违法从事演艺诈骗活动牟利诈财,无证无照无户的非法经营长达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艺比赛活动,非法演出经营诈骗总案值高达1.2亿元人民币左右,偷逃税款约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附带“马仔公司”伙同诈财分赃
附属在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后面被其戏称为“马仔公司”的有两批队伍,第一批是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有正轨营业手续但被王鹭佳完全架空操纵的公家企业组成,第二批是※※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有营业手续由王鹭佳自己/家中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全权掌控的私营公司组成。在用“市演出公司”这个虚假空壳“企业”寻找演艺服务过程中,如遇到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政府机关团体的演出业务(不宜用私营公司接盘操作,必需用公家企业出现)时,就先把所谓市※※局直属经纪“公司”的说词作为幌子挂出来蒙蔽政府部门,用 “市演出公司”牵头附带公家企业进行签约,借“公企”户头收取服务款项,其后再用私营公司来分解、切割其活动内容中的各种专项细目费用……而当遇到工商企业单位客户时,就先用“市演出公司”的“业绩”去吸引争取客户、洽谈承接业务,然后,索性直接让私营公司与之签约接单、执行操作、收钱获利……
王鹭佳掏空厦门艺术广告公司/厦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两家公家单位
艺术广告公司原是市※※局下属企业,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则是用市※※局下属单位市电影发行公司资产进行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鹭佳做事唯我独尊、专横跋扈、武断独裁,做人傲慢自大、阴险狡诈、狂妄嚣张,加之有市※※局领导为其撑腰、壮胆,早就架空了两个公家单位的副手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亦蒙蔽了工商、税务、物价及审计等职能部门方面的工作人员,采取加大损耗、瞒报虚报营业收入,制作假账、大肆偷税漏税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掏空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的微薄收益。多年来,王鹭佳频繁的假借异地观摩/异国学习、与会参展/演艺参观、文化交流/联谊互访等名义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使自己游山玩水、巡游世界各地,用大额数量的差旅费、办公费、数据费、会议费等消耗来侵吞公家单位原本就入账不多的利润所得。
对于方便用私营公司参与的业务其是绝对不会走公家企业户头的,肯定用那一群私营马仔公司来吞食本应公家单位所得的合法经营,这便是王鹭佳自称为“软诈骗”的非法商演诈财运作方法,其策划周密、手段高超、流程复杂而繁琐,即可借助市※※局之名诈财获利,又能依仗市※※局来作为大保护伞,巧妙逃避国家法律的惩处与制裁,可为费尽心机、机关算尽。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偷漏税款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的偷漏税款操作手法一种是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承接到演艺业务活动后,不管用公私企业接单收款,都会采用A(明)/ B(暗)两版合同书/协议书的方法(即一份是对内部合作双方,为实际收款额度的合约内容,另一份则是对外来应付税务部门,超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以谎报虚报的方式蒙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偷税漏税。“20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期间,刘德华的香港经纪人就收取了500-600万元的演出制作费,而王鹭佳却用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欺骗税务部门,只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5万元个人所得税费。
第二种是用“市演出公司”接到演艺业务后,用“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等国营公司先签订一份只有服务明细内容而“没有支付款项数额”的大包干合同/协议,其后再由“※※文化公司”、“※※广告公司”、“※※※※文体公司”等自己的“马仔公司”来制作A(明)/ B(暗)两版合同/协议,分割其活动过程中各种费用,从而达到即可以不让国营公司得到多少利润,又可以偷逃税款的目的。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除了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印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演出/诈骗企事业单位的钱财之外,还以蒙蔽哄骗、设计欺诈、出尔反尔及强行占有等卑鄙方法侵吞项目合作伙伴的应得利益。
1998年初王鹭佳谎称自己操纵的“市演出公司”是市※※局的直属文化经纪机构,邀请本人加入此“单位”一同职演出策划业务工作,以和本人长期合作之名,让本人挂名“市演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鼓浪屿音乐厅副总经理职务作为诱饵,为其无偿从事文化创意策划、演出文字方案撰写工作,被告口头承诺原告暂定月薪工资3500元人民币,待有演出业务揽入,双方合作产生利润后就会把薪资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自98年初-04年10月期间利用本人无偿为其进行兼职搞创意策划/文案撰稿工作6年时间里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薪资报酬。03年初王以共同投资/共利合作的为圈套建议本人投资注册一家全新的文化公司来承接或分包他“市演出公司”的演出业务,本人信以为真于当年自行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注册了厦门※※※※文化传播公司(由本人担任企业法人),王把其山东老家的亲属高※※的身份证拿过来注册(原准用被告妻子王※※身份证来注册占股的,后经王考虑说这样不妥而改为用高※※身份注册),使自己未出一分钱的参股资金却为在企业章程中占有空配股份45%,但双方约定王鹭佳的实际占股比例为60%部分。04年期间,本人通过一位朋友从上海承接引入了一单总投资额800多万元左右的大宗商业演出业务,即“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但当王用“市演出公司”这块“金子招牌”做幌子吸引住上海客户并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客户签署了协议后便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本人签订合约,直至演出前夕王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了本人2万元钱便终止了双方的业务合作。由此,本人被言而无信、见利忘义的王鹭佳恶意蒙骗、强行侵吞了上海客户支付给王鹭佳(本属于我们双方共有的)220万元委托演出地包服务费、55万多元门票提成、18万元演出手续报批费(演出地包服务成本消耗仅使用了90万元左右)纯利润总计200万元40%的合作分成共80万元人民币。但王明目张胆的违法占有却由于其事前的阴谋设计(使得我们没有签订合约)而上当受骗之后却因为没有直接的证件是有冤无处诉、有理说不出,无论如何的恼怒气愤、抑郁心疼却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事发初期,本人曾反复催促王要求按原来双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但被告却时而花言巧语、装疯卖傻的蒙混过关,时而百般抵赖、东躲西藏的拒不承认,不仅不给钱,也不允许本人查看此演唱会的业务账目。并曾态度恶劣、言论狂妄、气焰嚣张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流氓手段对待本人。由于当时本人深信王是厦门政府事业单位的干部而选择了息事宁人、自认倒霉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诉讼。
由于被王玩弄蒙骗、欺诈凌辱,自04年10月后的4年中本人忍气吞声、抱屈衔冤、抑郁成疾,承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多年来一直是身体虚弱/多病、神经恍惚/衰弱,致使自行投资的文化传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经营业务停滞、濒临破产倒闭,严重影响着本人的职业工作与日常生活,现已没有了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
这便是王鹭佳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欺侮业界同行的诈骗操作手段。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 红 志   时间:2008年9月25日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电话:0592-8800551
举报博客:http://pp.sohu.com/member/dongfangshidai
http://blog.sina.com.cn/ookkokokkkoo

厦门的“演出巨骗”王鹭佳仍然逍遥于法外……

厦门的“演出巨骗”王鹭佳仍然逍遥于法外……
厦门“文化名人”王鹭佳用作废的“厦门市演出公司”印章在无事业单位法人注册登记证、无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更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甚至没有银行账号),非事业、非社团、非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状态下,竟然公开非法经营演出业务、从事文化诈骗牟利长达十几年之久(114查号台至今仍可查到“市演出公司”电话号码——2219133),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体比赛活动,非法经营所得总案值高达亿元,偷逃税款几千万元左右。
“市演出公司”本是个虚幻空无的“单位”,85年就经“厦门市编委”行文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在厦门市※※局主管领导玩忽职守、放任自流之下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从93年起就持有使用这个皮包“公司”的名义和废弃单位公章明目张胆的非法经营演出业务,到处签订演出合约诈骗钱财,并大肆制假账偷漏税……在闽南地区及其它省市区域招摇撞骗,制造了一个迷天大谎(可悲的是被欺骗的数百家企事业单位至今还蒙在鼓里),他不仅欺骗侵害了广大的企事业客户及一大批同业合作伙伴的利益,甚至也蒙骗、愚弄了当地市委/市政府/宣传部、各职能管理部门和各方新闻媒体机构(一些媒体还对王本人和“公司”做过大篇幅宣传报导,为其歌功颂德、树碑立传),极为荒唐的是与王的“公司”有过业务来往的人们当中,有99%以上的单位与个人不知道其是个三无虚假皮包公司。王运用多家私人“公司”来进行“文化洗钱”(即用“市演出公司”招揽承接生意,其后由这群“马仔公司”来实施“演出分赃”),还采用A/B版(虚/实)合同及只签服务内容不签收费额度的方法偷漏税款,以逃避法律制裁……
在王鹭佳演出欺诈事件败露之后,市※※局又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鹭佳的诈骗真相,出示“市演出公司”为事业单位的虚假伪证,颠倒黑白、刻意回避及无视其无证无照违法商演经营/制造假账/偷税漏税/非法持有使用作废印章大肆公开签订营业演出合约/“演出洗钱/合伙分赃”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置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为王鹭佳的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涉嫌案犯的保护伞。由此,我们置疑该局的个别主管领导与王鹭佳有互相勾结/营私舞弊/为虎作伥/伙同诈骗/贪污受赂等参与犯罪之嫌疑。因此才使得王鹭佳这个用“文化艺术”包装起来的亿万巨骗至今仍逍遥于法外,无人敢抓、无人能查……这让所有受骗者无法接受,亦让全体公众不能接受。
如今的王鹭佳一边在销毁“市演出公司”的犯罪证据(因迫于各方面调查取证的压力其“公司”网站http://www.xmyanchu.cn/已于近日改版为“美铭文体”的名称)一边在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向地方公安分局报案“指名攻击”(本人不服处罚已向市局申请行政复议)、区法院诉讼“损害名誉”(本人也已正在应诉之中)的方式企图阻止本人拆穿揭发他诈骗敛财犯罪的行动,干扰本人举报投诉他偷税漏税违法的进程。
我不得不承认,举报王鹭佳是非常难的,这个“文化巨骗”真的是“神通广大”、“法力无边”,不仅能用谎话连篇的抵赖狡辩,蒙蔽、敷衍各方政法机关调查和社会置疑,居然还可使举报者成为被告人。当然,其胸有成竹来源于他的大保护伞——市※※局,王说他深信该局“有能力可以保护他、也一定会保护他,因为他如果出了问题,有些领导也别想安生”。让他在骗取了不义之财后仍能理直气壮、逍遥法外。他张口闭口都是“公章不是我刻的,而是市※※局给我的”、“我搞了300多场演出怎么可能是假的”、“姜是在捏造事实/诽谤污蔑”、“我以向公安局报案/法院起诉了”,一副“文化造假”有理、“演出诈骗”有功、“非法敛财/偷税漏税”无罪的“豪迈气概”……
我们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便买了私家汽车作为调查取证费用,进行了详细的查实、掌握了确凿的证据, 可从08年8月初起举报/报案至今,基本上没有任何进展,可三个多月下,公安部门无发立案也不好撤案、工商管理告知过了行政追诉期、税务机关一直没有给予处理回馈……而且,原为举报/报案人的我被当地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成为王的被告,这奥妙就在于我们是普通的平头百姓对峙一个有庞大保护、后盾支撑的巨骗,其有市※※局竭力充当保护伞,可以强词夺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包庇袒护涉嫌诈骗案犯,提供不符伪证、阻挠公安办案,为其开脱罪责……
本人的举报/报案行动不求名利、不辞辛苦、不畏强权恶势、不怕打击报复,只为揭露事实真相,拆穿“文化诈骗”、“演艺洗钱”、“造假账/偷漏税”的犯罪伎俩,让全社会认清“演出骗子”的丑陋嘴脸、以此为鉴,不要再度上当受骗、蒙受损失……但在厦门要法办这个“做过法官的骗子”难如登天……但本人决不会被他的阴谋诡计所吓倒,抱定誓死不渝的信念与决心,将把揭露王鹭佳违法犯罪事实真相、揭穿他文化造假敛财的丑陋嘴脸的行动进行到底……
我们坚信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坚信人民政府的英明、坚信国家法律的尊严、坚信上级领导的公正、坚信社会舆论的力量,坚信在中国法制日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卓有成效的今天, 我们的党和政府决不会允许那一撮“蛀虫”不顾党纪国法,假公济私、贪赃枉法的胡作非为,我们相信法网难逃,一定会使涉嫌违纪犯法、作恶多端的诈骗、贪污案犯罪有应得……

厦门文化之耻——“演出名人”王鹭佳洗钱诈骗记

厦门文化之耻——“演出名人”王鹭佳洗钱诈骗记
(求助于律师、法官和广大网友)

作废印章用十年,
公然造假捞大钱,
无证无照搞经营,
阴谋诈骗胆包天。

瞎拍乱照充大家,
滥开博客装高雅,
“特此周告”遮臭事,
“网站”改名露虚假。

附庸风雅似人样,
无德无才臭皮囊,
本性贪婪弃廉耻,
心灵龌龊如蝇蟑。

“空壳品牌”挂羊头,
“私人马仔”分割肉,
以假充真蒙客户,
谁在幕后黑钱收。

皮包公司成本薄,
非法演出利润厚,
愚弄社会股掌中,
制作假账把税偷。

百场活动创奇迹,
厦门巨骗谁能抵,
商演敛财第一人,
专坑朋友丧天理。

“演艺专家”本流氓,
“时尚人物”靠装潢,
媚上欺下阴阳脸,
横行鹭岛太猖狂。

“两块牌子”障眼法,
“一套班子”瞒天下,
“直属机构”作伪装,
“事业单位”是谎话。

“三无”达人魔力大,
“法官”犯法难捉拿,
不符文件挡箭牌,
公安税务谁敢查。

主管机构赐特权,
非法获利上亿元,
玩忽职守该问责,
渎职犯罪法从严。

堂堂政府一机关,
姑息养奸合伙贪,
伪证充当保护伞,
干扰司法设阻拦。

文化丑闻真肮脏,
演出骗子甚嚣张,
朗朗乾坤指日待,
奸贼何时落法网?

尊敬的朋友:您好!(如有打扰,诚请见谅!)
厦门“文化名人”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的一枚废弃公章,无事业单位法人证、无工商法人执照、无税务登记、无营业演出许可的空壳皮包“公司”法违经营十几年,操作400多场各类演出活动,非法牟利高达亿元,制假账逃税款几千万。今已向政府机构举报/司法部门报案及媒体单位暴光。举报人:姜红志   0592-8800551   dongfang.shidai@163.com

厦门文化洗钱名人、商业演出骗子王鹭佳又多了
一块自欺欺人、哗众取宠的“遮羞布”
       
本人发出的文章不是侮辱/攻击,而是正义揭露王鹭佳见利忘义、不将诚信伪君子丑陋嘴脸和蒙蔽诈骗、洗钱敛财等犯罪的举报材料,我也同时向地方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公检法/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等机构同步举报与报案,但由于案件年限跨度较长、涉嫌犯罪分子手段高超、案情十分错综复杂,加之有厦门市※※局作为保护伞,袒护包庇涉嫌案犯(该局提供与案情不符实的伪证、干涉公安司法办案,为王开脱罪责)等原因所致,其案件一直是在调查取证之中。
王鹭佳以“厦门市演出公司”虚假单位作招牌、以合作共利(邀约我加盟协作)为诱饵,坑骗我独自投资创办公司、利用我来承揽下来演出业务后又强行侵吞/占有了巨额合作款及多年讨债王始终抵赖不还是此案矛盾起源。我网上举是以实名举报王鹭佳违法使用作废单位印章、公然冒充政府事业机构、无证无照非法从事演艺经营十余年、大肆敛取企事业客户钱财、制造假账偷税漏税等犯罪事实的揭发内容,一审法院“名誉侵权”的判定难道是你王鹭佳文化洗钱有理、偷税漏税有功、演出诈骗无罪的挡箭牌吗?受骗人要向诈骗者支付赔偿?受害人要对犯法者赔礼道歉?我是在受到王鹭佳的欺诈愚弄、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选择在网上暴光的,其目的是通过暴光引起社会共鸣,借助舆论导向引起各级政府重视,监督法律行为公正,排除后台包庇袒护干扰,加速司法调查公安办案进程,同时,警示人们不要再受非法经营皮包公司的蒙蔽欺骗,以免遭受侵害、蒙受经济损失。
王鹭佳是用文化艺术“包装”起来的恶人,他用“厦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皮包公司到处招摇撞骗、非法经营获利,是把“直属事业文化机构”当幌子欺世盗名的演出骗子。由于他做人出尔反尔、不讲诚信,处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常以蒙蔽欺骗、巧取豪夺等恶劣的流氓手段欺诈业界同行与合作人,在厦门文化界及同行业当中口碑很差、公愤极大,而因其长期以假充真、媚上欺下、结党营私及贪赃枉法,在厦门文化系统内部早已是臭名昭著、身败名裂的形象了,所谓负面影响不是别人给他造成的,而是他自食其果、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我的举报拆穿了王鹭佳“福建商演第一人”的美丽神话,暴露他“文化洗钱”的操作内幕,说出了许多人想说而一直没有说出口的诈骗隐情与实话(“商演诈骗第一人”),揭露了王鹭佳违法使用作废公章、冒充政府事业单位从事演艺造假、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演出操作文化敛财、制假帐偷漏税的犯罪真相,让自吹自擂的“三栖达人”成了名不副实的“三无达人”(无证/无照/无户),因此,必然使其穷凶极恶、不择手段进行报复性的反扑,王鹭佳前者的公安报案“指名攻击”和此翻的“名誉权起诉”就是想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为其早已破产了的信誉和声名狼藉的名誉寻找一根“救命稻草”,尤其是为那些不了解他底细的网友们找到一个可以“扭转乾坤”的“处理结果”(那便是先向公安报警“告指名攻击”,再来法院起“诉损害名誉”),以便迫不及待的在网上用“特此周告”的方式来掩耳盗铃,企图一叶障目,而如今的判决恰恰是王鹭佳利用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借以粉饰自己、掩盖文化洗钱丑闻及演出诈骗犯罪行径的一块“遮羞布”,但我坚信庄严而神圣的中国法律是不会被王鹭佳利用来充当弄虚作假,搞歪门邪道的“工具”的。
注:应该说王鹭佳还有一块哗众取宠的“遮羞布”可以借用的,那就是未来二审法院的判决,竟管这种“此地无银三百两”遮羞、掩丑的“广而告之”十分滑稽、可笑至极,但他宁愿自欺欺人的相信这种拙劣的“表演”能够描白自己,其实反而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我要告知王鹭佳的是:你不可能在厦门永远的一手遮天、逍遥法外,只要我活着,就会把举报/报案、揭露/拆穿你王鹭佳文化造假洗钱、演出诈骗敛财及偷税漏税犯罪的行动进行到底……王鹭佳侵吞别人钱财时不讲德行、不嫌丢人,而当丑行败露时却非常怕丑,极尽遮羞之能事(竟然用打电话给“搜狐”、“新浪”,以控告相威胁让其关了举报他的博客),忙不迭的到处发帖子告知大家举报者已被“处理”,来“证明”来自己的“清白”,把看客们当成无知的阿斗了。
姜红志   电话:0592-8800551   0-13860172699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重复发帖不能解决问题,希望你稳定一下说一下过程.
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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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红伞”内隐藏一个巨额骗子{求助媒体}

“大红伞”内隐藏一个巨额骗子{求助媒体}
尊敬的各位党政领导/媒体机构负责人:您好!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厦门市**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到处签订合约诈骗钱财,大肆造假账偷漏税,非法牟利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场各类商业演出,非法经营所得案值高达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几千万元左右……王鹭佳多次十分狂妄、气焰嚣张、仗势欺人的说:我在区法院呆过十年,懂法律,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有办法。我在市委/市政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和执管部门都有关系,并有厦门市**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因为市**局不会也不敢把我抛出去。另外,我曾经用一把锋利的匕首捅杀了7个人,你最好不要惹我。
“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寄生在厦门市**局机体上的一个异型怪胎,王鹭佳用此“公司”操作违法经营诈骗活动是在公然挑战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游戏政府的行政管理法规(藐视国家法律规定)、愚弄政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玷污和亵渎政府职能部门神圣的执法尊严。“市演出公司”这个畸形产物的存在,对于厦门文化艺术界来说是个荒唐至极、令人耻笑的文化丑闻,是失信于民众的渎职犯罪行为,更是这座文明城市的耻辱。市**局作为行业系统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市场监督/稽查,行使取缔查处无证照商演经营和规范其营业性演出市场行为,不曾有效实施其行政管理及履行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反而是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知情/许可其违法经营演出、指使/怂恿其以假充真、默认/放纵其行骗诈财,致使这个虚幻的机构非法持有使用废弃印章、违法从事演出经营的诈骗“公司”竟然在该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肆无忌惮的“生存”了十几年之久,并在该局的姑息养奸、藏污纳垢之下轻松从容的赚得金银满锭、脑满肠肥,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对此应负有监督疏漏、管理失职的重大过错,对于非法提供给使用废弃印章从事违法商演经营/诈骗巨额所得/偷漏税款的帮凶行为要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渎职犯罪责任,更应该对全社会尤其要对所有被王及此“公司”诈骗的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合作人有个交代。
可在王鹭佳商演欺诈事件败露之后,该局没有进行自检自查、纠偏改错,反而滥用职权为了自保而死保王鹭佳,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的诈骗真相,公然以该局名义挺身而出向各方公开出示“市演出公司”为正规事业单位的不实文件(甚至大包大揽的出据证明说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在该局授权、监管之下进行的)等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非法持用废章公开签约/无证照违法经营/用文化洗钱/造假偷税/演出诈骗/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我们试问:“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十几年来近400场活动上亿非法获利部分是你市文化局公家得到了,还是王鹭佳与主管领导私吞分赃了?),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质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包庇袒护王鹭佳,为其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涉嫌案犯的保护伞。甚至让本局科室干部对外释放烟雾(说举报人和王鹭佳是一起合作的铁哥们,他们是因“分赃不均”而产生内部矛盾继而进行互相攻击,没几天又称兄道弟一块喝酒了……),以表示此案和本局无关,暗示各部门不要介入案件的查办事宜。由此,我们置疑该局的个别主管领导与王鹭佳有互相勾结/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虎作伥/伙同诈骗/贪污贿赂等参与犯罪之嫌疑。因此才使得王鹭佳这个用文艺“包装”起来的亿万巨骗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能查、无人敢抓……这让所有受骗者无法接受,亦让全体公众不能接受。
厦门市**局向政府部门及公安司法机构提供了几份与此案情完全不符合的证明文件,其中有:省闽编(1984)093号、厦编(1985)072号及厦编(2003)058号。企图用“市演出公司”与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障眼法去置换概念、避重就轻、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来推卸责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寻找借口。王鹭佳则用“市演出公司”是市**局是直属文化机构作为挡箭牌,说他“曾是厦门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他“做过几百场演出怎么可能是假呢?”、“印章是**局交给他的”,举报人是在“凭空想象、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他有公安分局、一审法院对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名誉侵权”判决书等说词去搪塞对其调查的政法部门、吓退欲采访的媒体机构,妄图用民事诉讼掩蔽他的刑事犯罪,借以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金蝉脱壳,来藏匿诈骗罪行,逃脱法律的制裁。
今再次向政府机构举报/公安司法部门报案/媒体报料,希能排除市**局袒护包庇诈骗犯罪的干扰,深入细致侦办查处此案,严肃问责市**局主管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放纵怂恿诈骗/提供不实伪证/干扰公安执法/袒护包庇犯罪的党纪、国法责任,严加惩处王鹭佳的违法经营/经济诈骗/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当前,王鹭佳一边销毁“市演出公司”的犯罪证据一边更加狂妄嚣张在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向公安分局报案(指名攻击,经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厦门市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原决定)、区法院诉讼(名誉侵权,本人也正在上诉之中)的方式图谋阻止本人报案揭发他演出诈骗、造假敛财犯罪的行动,干扰本人举报拆穿他文化洗钱、偷税漏税违法的进程。但我们相信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各级领导,更相信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将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枉法贪赃的诈骗犯罪分子作奸犯科。注:本人有王鹭佳用作废印章签订合约、非法从事经营行骗诈财确凿证据,将会全力配合侦察取证/采访。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 红 志         电话:0592-8800551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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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骗子王鹭佳:杀掉举报人,制造“完美的诈骗”

建议骗子王鹭佳:杀掉举报人,制造“完美的诈骗”
[举报厦门王鹭佳——史上最牛的骗子]
        我曾被骗子王鹭佳(文化局原科室干部)以无证照皮包公司(“厦门市演出公司”之名)欺骗、侵吞了数十万元的合作款项,但因他有文化局保护,为他掩盖隐瞒造假洗钱事实、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试图包庇其诈骗犯罪行为,致使王鹭佳这个亿万巨骗至今仍无人查、没人抓。
        面对骗子一伙的强权恶势、以强凌弱,对于身为弱势群体普通老姓的我来说网络是唯一可发出控诉之声的地方。我在网上发帖举报文化局渎职违纪、王鹭佳造假洗钱、检举他们诈骗偷税、合伙贪污的犯罪行为,揭露王鹭佳不讲人格诚信、抿灭良心天理、以虚假“公司”印章诈财侵占的无耻骗子行径与丑恶的无赖嘴脸,目的是通过舆论监督引起政府重视、排除阻挠干涉、促使司法介入立案侦办,严惩犯罪分子。并敬告业界同仁提高警惕、慎防再次上当受骗。是义正词严的举报诈骗犯罪、揭露洗钱丑闻,所有言词都是事出有因、有充分实事根据的,手中亦有大量证据。
        王鹭佳是用文化艺术“包装”起来的不法之徒和伪君子,他依仗文化局做后台,仗势欺人的明坑暗骗,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到处招摇撞骗、非法经营、设局敛财,是把文化局“直属事业机构”当幌子欺世盗名、沽名钓誉的大骗子。他做人出尔反尔、言而有信,处事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以蒙蔽欺骗、巧取豪夺等恶劣的流氓手段欺诈业界同行与项目合作人,在鹭岛文化界口碑特差、公愤极大,常期以假充真、媚上欺下、结党营私、欺行霸市及贪赃枉法在厦门文化系统内部及同行业间早已臭名昭著、声名狼藉。
        我的举报拆穿了他“福建商演第一人”==商演诈骗第一人、“文化创造奇迹”==文化敛财奇迹、“用艺术的激情演绎文化传奇”==用艺术的幌子操作文化洗钱等一系列美丽神话的虚伪谎言,暴露了他文化洗钱的操作内幕,说出了许多被骗者想说而一直没说出口的隐情与实话,揭露了他违法使用作废印章、冒充政府事业单位、非法经营十余年、大肆诈骗敛财、非法巨额获利、制假偷税的犯罪真相,让自吹自擂的“三栖达人”现形为三无达人(即无证、无照、无户),看透了这个“2006中国十大杰出策划师”之一的王鹭佳“策划”的是经典绝伦的“文化洗钱、演出诈骗”世纪大案。这必然使其穷凶极恶、不择手段地进行报复性的反扑,王鹭佳向公安报案就是想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为其已破产的信誉和身败名裂的声誉寻根“救命稻草”,尤其为那些不了解他底细的网友们(也是他新的诈骗对象)找个扭转败局的“证明”,那便是公安不当的“处罚书”和法院不公的“判决书”,以便供他迫不及待的在网上用“特此周告”方式报消息,企图掩耳盗铃、一叶障目,不过是要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借以粉饰自己、掩盖洗钱丑闻及诈骗犯罪行径的一块挡箭牌,我们神圣的国家法律不应成为被骗子利用来充当弄虚作假、搞歪门邪道的工具。骗子使我蒙受人格屈辱、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之后又不许我发出揭发、申诉及暴光的声音,竟然用向公安报警及法院起诉的狂妄、荒谬之举来装扮“维权者”,妄图借此来掩盖他的刑事犯罪,意在混淆视听、瞒天过海,蒙蔽司法侦察、敷衍上级政府机关质询、阻挠新闻媒体采访,达到藏匿诈骗罪行之不可告人的目的。公安、司法的不当执法与不公裁决,恰恰是骗子迫切需要用来哗众取宠的遮羞布,它不仅助长了骗子“造假洗钱有理、非法经营有功、诈骗偷税无罪、巨额敛财光荣”的嚣张气焰,也为骗子掩人耳目、金蝉脱壳铺平了道路、架设了桥梁,使其更加萧洒、从容的逃脱了法律制裁……
        骗子为了遮羞掩丑的到处广而告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十分滑稽、可笑至极,他谎称说:“市演出公司”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文化局“直属机构”,“市演出公司”和“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我做了300多场演出怎能是假的。并以“公安已处罚”、“法院有判决”作为“由头”来“证明”举报人是“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侮辱侵权”,表白自己的皮包公司“是真的”。他宁愿自欺欺人的相信这种拙劣的“表演”能描白自己,其实反而使其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他侵吞别人钱财时不讲德行、不要人格、不嫌丢脸,而当丑行败露时却非常怕羞,极尽遮丑之能事,竟打电话给新浪、搜狐等网站,以谎言蒙骗对方让其关闭了举报他的博客,屏蔽了暴光他的举报信,并忙不迭的发帖子告知大家举报者已被“处理”,来“证实”自己的“清白”,把看客们当成无知的阿斗了。
        骗子无所顾忌的造假诈骗、欺侮侵权,文化局无政府状态的怂恿放纵、袒护包庇,执法机关无动于衷的不给立案及不负有责任的错误作为,出现了人民司法为造假诈骗的犯嫌撑腰壮胆、助纣为虐的古怪现象,上演了一幕无良骗子诈欺敛财不犯法、还能借用法律手段整治受害人让被侵权的举报人遭到不公处罚的荒唐闹剧。明明是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案件举报、真相揭露却四处碰壁、投诉无门,近半年漫长的举报投诉与等待换来的却是冷漠的推逶与不作为,满腔的期待却忍辱负重、含冤难雪,这使我们深感费解惊愕、凄凉绝望……
        在举报王鹭佳涉嫌诈骗这个案件上我们发现,骗子肆无忌惮、胆大包天,文化局知法犯法、一手遮天,但若大的厦门岛似乎也“无法无天”了,政策和司法都好象变得真空了,没有了政策规定的准则(文化局竟可以自行炮制根本就无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也失去了国家法律的制约和司法公道的天平(公检法等机关对案件举报控申不予查处,王鹭佳诈骗犯法没人管,受害者揭发举报被罚款),更让受害者失去了合法的权益保护和应有的人格尊严。
        但举报文化局违纪渎职、揭露王鹭佳造假洗钱诈骗偷税的正义行动不会因他们的势力强大而停止脚步,将视死检举揭发到底……因为我们还相信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制社会、相信各级人民政府、相信上级党政领导、相信新闻媒体与人民群众,更相信庄严的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把违法乱纪、贪赃受贿的污吏贪官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涉嫌枉法徇私、诈骗犯罪的不法分子作奸犯科。
        我们恳请政府及司法介入调查、侦办此文化洗钱、诈骗大案,严肃查处文化局主管领导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严厉惩处骗子王鹭佳等人造假洗钱、诈骗偷税、伙同贪污的犯罪行为,追查王鹭佳一伙使用过的皮包“公司”作废印章及十余年违法经营近一亿多元非法牟利的脏款去向……
        另外,鉴于王鹭佳有诈财侵吞不留直接证据的高明骗术,有文化局为造假行骗开脱罪责做保护伞,又有地方司法部门官官相护、视若无睹的不接案受理,只要无人揭发暴光,骗子一伙便可以永远淹没罪行、逍遥法外了……但如今唯一的缺陷是受害人仍在不畏强势、舍生忘死、不休不止的举报揭露这个“离奇的案件”……因此,我们建议骗子王鹭佳:索性干掉举报人,来个杀人灭口,让这起巨额文化诈骗大案彻底死无对证、消声匿迹、不了了之、一了百了……从而,在美丽的厦门,制造一个“完美的诈骗”案例。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红志  0592-8800551  dongfang.shida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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