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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释放何名湘的报告

本主题由 ~花溪~ 于 2011-6-21 16:52 审核通过

请求释放何名湘的报告

请求释放何名湘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丈夫何名湘于2011年6月8日被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公安局林业分局以涉嫌盗伐林木刑事拘留,此事于情于理于法都属于处理不公。
我叫曹小艳,女,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兴县龙形市乡田弯村老鸭垅组人,系被刑拘人员何名湘的妻子。
现本人将该案的事实汇报如下:
2010年10月4日(农历8月27日),我丈夫的亲哥哥何名华私自将何名湘、何名华及双方母亲陈玉容三方共有的自留山上的树木(价值至少4万以上)以低价8000元卖给了刘永合。当时,我丈夫何名湘毫不知情。
2010年10月18日(农历9月11日),母亲陈玉容将此事告诉了何名湘。何名湘反对哥哥何名华擅自将三方共有的林木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不合常理的低价出卖。为此,何名湘向村里、乡里、乡林管站反映了此事,并请求乡林管站不予发放砍伐证给何名华、刘永合。因为出卖之山上的林木有争议,且属禁止砍伐的人工防护林,当时乡林管站答应不发砍伐证给何名华、刘永合。为此,何名华、刘永合记恨于我丈夫。
2010年11月3日(农历9月27日),龙形市乡政府领导李幸玉及村支书到我家对何名华私自低价卖山卖树的事情进行了调处,但调处无果。之后,又调解了几次,每次调解都因何名华缺席告败,甚至村长和乡干部亲自到其家中去请,何名华仍拒不参加。
2011年1月1日(农历2010年11月27日),龙形市林管站人事变动,何名华、刘永合乘无人监管之际,组织人员到何名华、何名湘、陈玉容共有的山上进行盗伐树木。刘永合、何名华非法盗伐了20多立方三方共有的树木,并越界盗伐何名湘家20多立方树木。
2011年1月2日(农历11月28日),气愤之极的何名湘打电话给乡林管站的领导举报此事,说:“你们林管站对刘永合、何名华盗伐树木之事管不管?如果不处理,我也去砍,到时看你们乡林管站处理不处理?”林管站的领导说:“他家上面有关系,批了砍伐指标。你要砍就砍。”随后,我丈夫何名湘又分别向村、乡两级政府反映了此事,他们说何名华一方态度坚决,一直不同意出面协调,他们也没办法。
求告无门的何名湘又气又急,眼看自己家的树木就要被对方运走,百般无奈之下,想了一个下策:他也去砍树,以期引起重视,保护自己家的财产,并把此想法告诉了母亲陈玉容、姐夫廖五清及组上的人。当天,何名湘到自己与母亲和何名华共有的山上砍了50棵树(约五、六立方米)。
反过来,盗伐树木的刘永合听说何名湘到乡林管站告了他,于 2011年4月10日(农历3月初8)到何名湘家摔东西进行威胁恐吓。
2011年6月1日(农历4月30日),何名湘把自己山上的被刘永合、何名华盗伐的树背回木材厂。结果,刘永合又带人堵在木材厂对我丈夫何名湘进行殴打。当时我丈夫何名湘在龙形市派出所报案才被解救。
我认为,我丈夫何名湘不构成盗伐林木罪:
1、他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去盗伐,被砍伐的树现在还在山上。
2、他去砍树时已向乡林管站声明,同时也向其母亲陈玉容及直系亲属讲了。盗伐简而言之应有秘密的砍伐。何名湘公开砍伐且不非法占用砍伐的树,故不构成盗伐林木罪。其砍树的动机是为了引起注意,来解决自己财产被非法侵占的问题。
何名湘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10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000株为起点。湖南省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的立案标准为滥伐15立方米木材或滥伐幼树750株。何名湘滥伐50株树,只有6立方米,故不构成滥伐林木罪。  
我认为,此事事出有因:
1,何名华擅自处理我家树木在先,非法侵占我家的财产,就连低价卖树的钱也全部据为己有。
2,国家人工防护林且有争议,为什么在当事人何名湘再三劝阻的情况下,仍批下来了,这算不算是渎职?
3,何名华、刘永合非法盗伐、滥伐40余方树木为何一直没有处理?我丈夫砍了自己共有的山上6方树木怎么马上被抓?
4,刘永合私闯民宅对我家摔东西威胁恐吓算不算违法犯罪?
5,刘永合带人对我丈夫殴打算不算违法犯罪?
鉴于此,请求领导过问此事,请求释放我丈夫何名湘,揪出刘永合、何名华背后的保护伞,让林业和司法机关秉公处理此事为谢。
此呈
                                    
报告人:曹小艳
                                    电话:15115522783,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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