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诈骗/造假洗钱操作内幕
解剖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非法演出诈骗/文化造假洗钱的操作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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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操作商业演出的文化洗钱方法 王鹭佳以市文化局为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行骗的招牌,用“市演出公司”是专业文化经纪机构当金子招牌来挂羊头买狗肉,把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当成割肉的案板(即走钱的管道),每单业务经过“※※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美铭文体公司”等由自己本人/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的“马仔公司”进行逐块分解,刀刀切割各项费用(例如:活动赞助费、策划设计费、广告宣传费、演出制作费、演出地接服务费、演出报批手续费、演出票务代理费/票房销售提成及合作演出股金等非法所得,并大肆制造假账进行偷逃税款……)之后再最终把脏钱回拢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便是其赤裸裸的演艺诈骗、文化洗钱操盘手法…… 从王鹭佳对“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经营业务的宣传介绍中了解,王鹭佳从93年起使用这个空壳“公司”(至今)及使用作废单位公章(结止至2005年前夕)违法从事演艺诈骗活动牟利诈财,无证无照无户的非法经营长达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艺比赛活动,非法演出经营诈骗总案值高达1.2亿元人民币左右,偷逃税款约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附带“马仔公司”伙同诈财分赃 附属在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后面被其戏称为“马仔公司”的有两批队伍,第一批是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有正轨营业手续但被王鹭佳完全架空操纵的公家企业组成,第二批是天视文化公司、智尊广告公司、东方美铭文体公司等有营业手续由王鹭佳自己/家中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全权掌控的私营公司组成。在用“市演出公司”这个虚假空壳“企业”寻找演艺服务过程中,如遇到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政府机关团体的演出业务(不宜用私营公司接盘操作,必需用公家企业出现)时,就先把所谓市文化局直属经纪“公司”的说词作为幌子挂出来蒙蔽政府部门,用 “市演出公司”牵头附带公家企业进行签约,借“公企”户头收取服务款项,其后再用私营公司来分解、切割其活动内容中的各种专项细目费用……而当遇到工商企业单位客户时,就先用“市演出公司”的“业绩”去吸引争取客户、洽谈承接业务,然后,索性直接让私营公司与之签约接单、执行操作、收钱获利…… 王鹭佳掏空厦门艺术广告公司/厦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两家公家单位 艺术广告公司原是市文化局下属企业,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则是用市文化局下属单位市电影发行公司资产进行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鹭佳做事唯我独尊、专横跋扈、武断独裁,做人傲慢自大、阴险狡诈、狂妄嚣张,加之有市文化局领导为其撑腰、壮胆,早就架空了两个公家单位的副手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亦蒙蔽了工商、税务、物价及审计等职能部门方面的工作人员,采取加大损耗、瞒报虚报营业收入,制作假账、大肆偷税漏税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掏空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的微薄收益。多年来,王鹭佳频繁的假借异地观摩/异国学习、与会参展/演艺参观、文化交流/联谊互访等名义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使自己游山玩水、巡游世界各地,用大额数量的差旅费、办公费、数据费、会议费等消耗来侵吞公家单位原本就入账不多的利润所得。 对于方便用私营公司参与的业务其是绝对不会走公家企业户头的,肯定用那一群私营马仔公司来吞食本应公家单位所得的合法经营,这便是王鹭佳自称为“软诈骗”的非法商演诈财运作方法,其策划周密、手段高超、流程复杂而繁琐,即可借助市文化局之名诈财获利,又能依仗市文化局来作为大保护伞,巧妙逃避国家法律的惩处与制裁,可为费尽心机、机关算尽。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偷漏税款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的偷漏税款操作手法一种是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承接到演艺业务活动后,不管用公私企业接单收款,都会采用A(明)/ B(暗)两版合同书/协议书的方法(即一份是对内部合作双方,为实际收款额度的合约内容,另一份则是对外来应付税务部门,超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以谎报虚报的方式蒙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偷税漏税。“20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期间,刘德华的香港经纪人就收取了500-600万元的演出制作费,而王鹭佳却用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欺骗税务部门,只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5万元个人所得税费。 第二种是用“市演出公司”接到演艺业务后,用“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等国营公司先签订一份只有服务明细内容而“没有支付款项数额”的大包干合同/协议,其后再由“※※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美铭文体公司”等自己的“马仔公司”来制作A(明)/ B(暗)两版合同/协议,分割其活动过程中各种费用,从而达到即可以不让国营公司得到多少利润,又可以偷逃税款的目的。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除了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印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演出/诈骗企事业单位的钱财之外,还以蒙蔽哄骗、设计欺诈、出尔反尔及强行占有等卑鄙方法侵吞项目合作伙伴的应得利益。 1998年初王鹭佳谎称自己操纵的“市演出公司”是市文化局的直属文化经纪机构,邀请本人加入此“单位”一同职演出策划业务工作,以和本人长期合作之名,让本人挂名“市演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鼓浪屿音乐厅副总经理职务作为诱饵,为其无偿从事文化创意策划、演出文字方案撰写工作,被告口头承诺原告暂定月薪工资3500元人民币,待有演出业务揽入,双方合作产生利润后就会把薪资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自98年初-04年10月期间利用本人无偿为其进行兼职搞创意策划/文案撰稿工作6年时间里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薪资报酬。03年初王以共同投资/共利合作的为圈套建议本人投资注册一家全新的文化公司来承接或分包他“市演出公司”的演出业务,本人信以为真于当年自行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注册了厦门※※※※文化传播公司(由本人担任企业法人),王把其山东老家的亲属高※※的身份证拿过来注册(原准用被告妻子王※※身份证来注册占股的,后经王考虑说这样不妥而改为用高※※身份注册),使自己未出一分钱的参股资金却为在企业章程中占有空配股份45%,但双方约定王鹭佳的实际占股比例为60%部分。04年期间,本人通过一位朋友从上海承接引入了一单总投资额800多万元左右的大宗商业演出业务,即“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但当王用“市演出公司”这块“金子招牌”做幌子吸引住上海客户并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客户签署了协议后便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本人签订合约,直至演出前夕王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了本人2万元钱便终止了双方的业务合作。由此,本人被言而无信、见利忘义的王鹭佳恶意蒙骗、强行侵吞了上海客户支付给王鹭佳(本属于我们双方共有的)220万元委托演出地包服务费、55万多元门票提成、18万元演出手续报批费(演出地包服务成本消耗仅使用了90万元左右)纯利润总计200万元40%的合作分成共80万元人民币。但王明目张胆的违法占有却由于其事前的阴谋设计(使得我们没有签订合约)而上当受骗之后却因为没有直接的证件是有冤无处诉、有理说不出,无论如何的恼怒气愤、抑郁心疼却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事发初期,本人曾反复催促王要求按原来双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但被告却时而花言巧语、装疯卖傻的蒙混过关,时而百般抵赖、东躲西藏的拒不承认,不仅不给钱,也不允许本人查看此演唱会的业务账目。并曾态度恶劣、言论狂妄、气焰嚣张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流氓手段对待本人。由于当时本人深信王是厦门政府事业单位的干部而选择了息事宁人、自认倒霉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诉讼。 由于被王蒙骗、欺诈,自04年10月后的4年中本人忍气吞声、抱屈衔冤、抑郁成疾,承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多年来一直是身体虚弱/多病、神经恍惚/衰弱,致使自行投资的文化传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经营业务停滞、濒临破产倒闭,严重影响着本人的职业工作与日常生活,现已没有了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便是王鹭佳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欺侮业界同行的诈骗操作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