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话题
打印

厦门市文化局庇护王鹭佳诈骗

厦门市文化局庇护王鹭佳诈骗

厦门“名人”王鹭佳(13906009166),用一枚 “厦门市演出公司”作废公章在无事业法人证、无营业执照、无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以“市演出公司”(“皮包公司”0592-2219133)名义大肆非法经营演出十几年、欺诈侵吞各企事业单位获利过亿万元,但因厦门市文化局(0592-5371900)领导袒护包庇致使案件无人查处,骗子王鹭佳至今逍遥法外。注:85年厦门市“编委” (现为市“编办”0592-5095782)就将“市演出公司”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但本应上缴销毁的废章却因局领导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交由王鹭佳到处进行签订合约诈骗偷税……
骗子用文化局作招牌坑蒙拐骗,冒充事业单位在业界巧取豪夺,利用人们的信任造假洗钱、设套诈骗,他利欲熏心、见利忘义,曾于04年10月19日(2004’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的协作中)蒙骗侵吞举报人演出合作款八十多万元。骗子狂妄的说:我在区法院呆过,懂法,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办法。我在市委/市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都有关系,并有文化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另外,我曾用匕首捅杀了7个人,最好别惹我。
骗子为报复举报人竟然向公安报诽谤、法院诉侵权的方式欲阻止拆穿他诈骗犯罪、干扰揭发他偷税违法。企图用“治安处罚及民事诉讼掩盖他的刑事犯罪”,混淆视听、蒙蔽司法、藏匿罪行……文化局提供不符证明,用“市演出公司”与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谎言和障眼法去置换概念、避重就轻、蒙混过关,为失职渎职寻找借口、推卸责任。骗子则用“市演出公司”为文化局直属机构作挡箭牌,说他曾为“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做过几百场演出怎能是假呢”、“没有证照属历史遗留问题”,“废公章是局领导给他的”,“局领导绝对不敢把他交出去”,举报人是“凭空想象、捏造事实、诽谤攻击”,自己有公安、法院的“处罚书、判决书”等说词搪塞调查部门、吓退采访媒体,借以混淆视听、掩人耳目、金蝉脱壳,藏匿诈骗罪行,逃脱法律制裁。
请求广大网友协查保护伞下的巨额骗子,敦促地方司法介入此案侦办,严查文化局领导失职渎职违纪责任,严惩骗子诈骗偷税犯罪行为,追查“皮包公司”作废公章及非法经营十余年亿元巨额脏款去向……

举报骗子王鹭佳

举报骗子王鹭佳
文化洗钱为何就不犯法呢?(揭露厦门演出诈骗大案)
尊敬的各位党政领导/媒体机构负责人:您好!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厦门市文化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到处签订合约诈骗钱财,大肆造假账偷漏税,非法牟利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场各类商业演出,非法经营所得案值高达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千万元左右……王鹭佳多次十分狂妄、气焰嚣张、仗势欺人的说:我在区法院呆过十年,懂法律,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有办法。我在市委/市政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和执管部门都有关系,并有厦门市文化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因为市文化局不会也不敢把我抛出去。另外,我曾经用一把锋利的匕首捅杀了7个人,你最好不要惹我。 “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寄生在厦门市文化局机体上的一个异型怪胎,王鹭佳用此“公司”操作违法经营诈骗活动是在公然挑战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游戏政府的行政管理法规(藐视国家法律规定)、愚弄政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玷污和亵渎政府职能部门神圣的执法尊严。“市演出公司”这个畸形产物的存在,对于厦门文化艺术界来说是个荒唐至极、令人耻笑的文化丑闻,是失信于民众的渎职犯罪行为,更是这座文明城市的耻辱。市文化局作为行业系统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市场监督/稽查,行使取缔查处无证照商演经营和规范其营业性演出市场行为,不曾有效实施其行政管理及履行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反而是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知情/许可其违法经营演出、指使/怂恿其以假充真、默认/放纵其行骗诈财,致使这个虚幻的机构非法持有使用废弃印章、违法从事演出经营的诈骗“公司”竟然在该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肆无忌惮的“生存”了十几年之久,并在该局的姑息养奸、藏污纳垢之下轻松从容的赚得金银满锭、脑满肠肥,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对此应负有监督疏漏、管理失职的重大过错,对于非法提供给使用废弃印章从事违法商演经营/诈骗巨额所得/偷漏税款的帮凶行为要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渎职犯罪责任,更应该对全社会尤其要对所有被王及此“公司”诈骗的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合作人有个交代。 可在王鹭佳商演欺诈事件败露之后,该局没有进行自检自查、纠偏改错,反而滥用职权为了自保而死保王鹭佳,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的诈骗真相,公然以该局名义挺身而出向各方公开出示“市演出公司”为正规事业单位的不实文件(甚至大包大揽的出据证明说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在该局授权、监管之下进行的)等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非法持用废章公开签约/无证照违法经营/用文化洗钱/造假偷税/演出诈骗/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我们试问:“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十几年来近400场活动上亿非法获利部分是你市文化局公家得到了,还是王鹭佳与主管领导私吞分赃了?),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质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包庇袒护王鹭佳,为其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涉嫌案犯的保护伞。甚至让本局科室干部对外释放烟雾(说举报人和王鹭佳是一起合作的铁哥们,他们是因“分赃不均”而产生内部矛盾继而进行互相攻击,没几天又称兄道弟一块喝酒了……),以表示此案和本局无关,暗示各部门不要介入案件的查办事宜。由此,我们置疑该局的个别主管领导与王鹭佳有互相勾结/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虎作伥/伙同诈骗/贪污贿赂等参与犯罪之嫌疑。因此才使得王鹭佳这个用文艺“包装”起来的亿万巨骗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能查、无人敢抓……这让所有受骗者无法接受,亦让全体公众不能接受。 厦门市文化局向政府部门及公安司法机构提供了几份与此案情完全不符合的证明文件,其中有:省闽编(1984)093号、厦编(1985)072号及厦编(2003)058号。企图用“市演出公司”与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障眼法去置换概念、避重就轻、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来推卸责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寻找借口。王鹭佳则用“市演出公司”是市文化局是直属文化机构作为挡箭牌,说他“曾是厦门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他“做过几百场演出怎么可能是假呢?”、“印章是文化局交给他的”,举报人是在“凭空想象、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他有公安分局、一审法院对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名誉侵权”判决书等说词去搪塞对其调查的政法部门、吓退欲采访的媒体机构,妄图用民事诉讼掩蔽他的刑事犯罪,借以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金蝉脱壳,来藏匿诈骗罪行,逃脱法律的制裁。 今再次向政府机构举报/公安司法部门报案/媒体报料,希能排除市文化局袒护包庇诈骗犯罪的干扰,深入细致侦办查处此案,严肃问责市文化局主管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放纵怂恿诈骗/提供不实伪证/干扰公安执法/袒护包庇犯罪的党纪、国法责任,严加惩处王鹭佳的违法经营/经济诈骗/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当前,王鹭佳一边销毁“市演出公司”的犯罪证据一边更加狂妄嚣张在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向公安分局报案(指名攻击,经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市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原决定)、区法院诉讼(名誉侵权,本人也正在上诉之中)的方式图谋阻止本人报案揭发他演出诈骗、造假敛财犯罪的行动,干扰本人举报拆穿他文化洗钱、偷税漏税违法的进程。但我们相信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各级领导,更相信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将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枉法贪赃的诈骗犯罪分子作奸犯科。注: 本人也是王的受害者,曾被其恶意欺骗侵吞/强行独自占有了本属于双方共有的合作利润近300多万元。手中有王鹭佳用作废印章签订合约、非法从事经营行骗诈财确凿证据,将会全力配合侦察取证/采访。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红志      电话:0592-8800551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举报骗子王鹭佳

举报骗子王鹭佳
文化洗钱为何就不犯法呢?(揭露厦门演出诈骗大案)
尊敬的各位党政领导/媒体机构负责人:您好!
“厦门市演出公司”在85年就经“市编委”改为厦门市演出管理处了,但本应上缴销毁的作废印章却从93年起厦门市文化局领导不负责任的交由王鹭佳在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无工商营业执照、无国/地税务登记证、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非事业、非社团、企业及非个体的皮包公司情况下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进行违法经营演出,到处签订合约诈骗钱财,大肆造假账偷漏税,非法牟利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场各类商业演出,非法经营所得案值高达亿元之多,偷逃税款千万元左右……王鹭佳多次十分狂妄、气焰嚣张、仗势欺人的说:我在区法院呆过十年,懂法律,我是“软诈骗”,你们拿我没有办法。我在市委/市政府、公检法及工商税务等政府机关和执管部门都有关系,并有厦门市文化局做后盾,你们谁告我都不怕,因为市文化局不会也不敢把我抛出去。另外,我曾经用一把锋利的匕首捅杀了7个人,你最好不要惹我。 “厦门市演出公司”是寄生在厦门市文化局机体上的一个异型怪胎,王鹭佳用此“公司”操作违法经营诈骗活动是在公然挑战政府的行政管理制度、游戏政府的行政管理法规(藐视国家法律规定)、愚弄政府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玷污和亵渎政府职能部门神圣的执法尊严。“市演出公司”这个畸形产物的存在,对于厦门文化艺术界来说是个荒唐至极、令人耻笑的文化丑闻,是失信于民众的渎职犯罪行为,更是这座文明城市的耻辱。市文化局作为行业系统主管机构,没有及时对其进行市场监督/稽查,行使取缔查处无证照商演经营和规范其营业性演出市场行为,不曾有效实施其行政管理及履行依法维护文化市场经营秩序的职责,反而是玩忽职守、放任自流,知情/许可其违法经营演出、指使/怂恿其以假充真、默认/放纵其行骗诈财,致使这个虚幻的机构非法持有使用废弃印章、违法从事演出经营的诈骗“公司”竟然在该局的眼皮底下堂而皇之、肆无忌惮的“生存”了十几年之久,并在该局的姑息养奸、藏污纳垢之下轻松从容的赚得金银满锭、脑满肠肥,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对此应负有监督疏漏、管理失职的重大过错,对于非法提供给使用废弃印章从事违法商演经营/诈骗巨额所得/偷漏税款的帮凶行为要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渎职犯罪责任,更应该对全社会尤其要对所有被王及此“公司”诈骗的企事业单位及项目合作人有个交代。 可在王鹭佳商演欺诈事件败露之后,该局没有进行自检自查、纠偏改错,反而滥用职权为了自保而死保王鹭佳,不遗余力的掩盖隐瞒王的诈骗真相,公然以该局名义挺身而出向各方公开出示“市演出公司”为正规事业单位的不实文件(甚至大包大揽的出据证明说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在该局授权、监管之下进行的)等虚假伪证,刻意回避及无视其非法持用废章公开签约/无证照违法经营/用文化洗钱/造假偷税/演出诈骗/巨额收入的犯罪事实(我们试问:“市演出公司”非法经营十几年来近400场活动上亿非法获利部分是你市文化局公家得到了,还是王鹭佳与主管领导私吞分赃了?),意在蒙蔽/敷衍上级政府机关的质询、干扰司法调查取证、阻挠公安立案执法、拖延追查处理时间,包庇袒护王鹭佳,为其诈骗犯罪开脱罪责、充当涉嫌案犯的保护伞。甚至让本局科室干部对外释放烟雾(说举报人和王鹭佳是一起合作的铁哥们,他们是因“分赃不均”而产生内部矛盾继而进行互相攻击,没几天又称兄道弟一块喝酒了……),以表示此案和本局无关,暗示各部门不要介入案件的查办事宜。由此,我们置疑该局的个别主管领导与王鹭佳有互相勾结/假公济私/营私舞弊/为虎作伥/伙同诈骗/贪污贿赂等参与犯罪之嫌疑。因此才使得王鹭佳这个用文艺“包装”起来的亿万巨骗至今仍逍遥法外,无人能查、无人敢抓……这让所有受骗者无法接受,亦让全体公众不能接受。 厦门市文化局向政府部门及公安司法机构提供了几份与此案情完全不符合的证明文件,其中有:省闽编(1984)093号、厦编(1985)072号及厦编(2003)058号。企图用“市演出公司”与厦门市演出管理处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的虚伪谎言和“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的障眼法去置换概念、避重就轻、偷梁换柱、蒙混过关,来推卸责任,为自己的失职渎职寻找借口。王鹭佳则用“市演出公司”是市文化局是直属文化机构作为挡箭牌,说他“曾是厦门市演出管理处负责人”,他“做过几百场演出怎么可能是假呢?”、“印章是文化局交给他的”,举报人是在“凭空想象、捏造事实、攻击诽谤”及他有公安分局、一审法院对举报人的“处罚”决定书、“名誉侵权”判决书等说词去搪塞对其调查的政法部门、吓退欲采访的媒体机构,妄图用民事诉讼掩蔽他的刑事犯罪,借以混淆视听、瞒天过海、掩人耳目、金蝉脱壳,来藏匿诈骗罪行,逃脱法律的制裁。 今再次向政府机构举报/公安司法部门报案/媒体报料,希能排除市文化局袒护包庇诈骗犯罪的干扰,深入细致侦办查处此案,严肃问责市文化局主管领导干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放纵怂恿诈骗/提供不实伪证/干扰公安执法/袒护包庇犯罪的党纪、国法责任,严加惩处王鹭佳的违法经营/经济诈骗/偷税漏税的犯罪行为。当前,王鹭佳一边销毁“市演出公司”的犯罪证据一边更加狂妄嚣张在采用恶人先告状的伎俩向公安分局报案(指名攻击,经本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市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原决定)、区法院诉讼(名誉侵权,本人也正在上诉之中)的方式图谋阻止本人报案揭发他演出诈骗、造假敛财犯罪的行动,干扰本人举报拆穿他文化洗钱、偷税漏税违法的进程。但我们相信共产党、相信人民政府、相信各级领导,更相信国家法律能拨乱反正,使其真相大白,一定会将违法乱纪的贪官污吏绳之以法,一定会让枉法贪赃的诈骗犯罪分子作奸犯科。注: 本人也是王的受害者,曾被其恶意欺骗侵吞/强行独自占有了本属于双方共有的合作利润近300多万元。手中有王鹭佳用作废印章签订合约、非法从事经营行骗诈财确凿证据,将会全力配合侦察取证/采访。 实名举报/报案人:姜红志      电话:0592-8800551   信箱:dongfang.shidai@163.com

解剖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诈骗/造假洗钱操作内幕

解剖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非法演出诈骗/文化造假洗钱的操作内幕
举报/报案补充材料(3)
 王鹭佳用“厦门市演出公司”操作商业演出的文化洗钱方法 王鹭佳以市文化局为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行骗的招牌,用“市演出公司”是专业文化经纪机构当金子招牌来挂羊头买狗肉,把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当成割肉的案板(即走钱的管道),每单业务经过“※※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美铭文体公司”等由自己本人/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的“马仔公司”进行逐块分解,刀刀切割各项费用(例如:活动赞助费、策划设计费、广告宣传费、演出制作费、演出地接服务费、演出报批手续费、演出票务代理费/票房销售提成及合作演出股金等非法所得,并大肆制造假账进行偷逃税款……)之后再最终把脏钱回拢到自己的口袋里。这便是其赤裸裸的演艺诈骗、文化洗钱操盘手法…… 从王鹭佳对“市演出公司”进行演出经营业务的宣传介绍中了解,王鹭佳从93年起使用这个空壳“公司”(至今)及使用作废单位公章(结止至2005年前夕)违法从事演艺诈骗活动牟利诈财,无证无照无户的非法经营长达十几年,操作了近400多个场次的各类商业演出/文艺比赛活动,非法演出经营诈骗总案值高达1.2亿元人民币左右,偷逃税款约在几千万元人民币左右。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附带“马仔公司”伙同诈财分赃 附属在王鹭佳的“市演出公司”后面被其戏称为“马仔公司”的有两批队伍,第一批是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有正轨营业手续但被王鹭佳完全架空操纵的公家企业组成,第二批是天视文化公司、智尊广告公司、东方美铭文体公司等有营业手续由王鹭佳自己/家中亲属参股或协议合作全权掌控的私营公司组成。在用“市演出公司”这个虚假空壳“企业”寻找演艺服务过程中,如遇到市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等政府机关团体的演出业务(不宜用私营公司接盘操作,必需用公家企业出现)时,就先把所谓市文化局直属经纪“公司”的说词作为幌子挂出来蒙蔽政府部门,用 “市演出公司”牵头附带公家企业进行签约,借“公企”户头收取服务款项,其后再用私营公司来分解、切割其活动内容中的各种专项细目费用……而当遇到工商企业单位客户时,就先用“市演出公司”的“业绩”去吸引争取客户、洽谈承接业务,然后,索性直接让私营公司与之签约接单、执行操作、收钱获利…… 王鹭佳掏空厦门艺术广告公司/厦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两家公家单位 艺术广告公司原是市文化局下属企业,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则是用市文化局下属单位市电影发行公司资产进行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王鹭佳做事唯我独尊、专横跋扈、武断独裁,做人傲慢自大、阴险狡诈、狂妄嚣张,加之有市文化局领导为其撑腰、壮胆,早就架空了两个公家单位的副手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亦蒙蔽了工商、税务、物价及审计等职能部门方面的工作人员,采取加大损耗、瞒报虚报营业收入,制作假账、大肆偷税漏税等不正当的手段来掏空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的微薄收益。多年来,王鹭佳频繁的假借异地观摩/异国学习、与会参展/演艺参观、文化交流/联谊互访等名义假公济私、谋取私利,使自己游山玩水、巡游世界各地,用大额数量的差旅费、办公费、数据费、会议费等消耗来侵吞公家单位原本就入账不多的利润所得。 对于方便用私营公司参与的业务其是绝对不会走公家企业户头的,肯定用那一群私营马仔公司来吞食本应公家单位所得的合法经营,这便是王鹭佳自称为“软诈骗”的非法商演诈财运作方法,其策划周密、手段高超、流程复杂而繁琐,即可借助市文化局之名诈财获利,又能依仗市文化局来作为大保护伞,巧妙逃避国家法律的惩处与制裁,可为费尽心机、机关算尽。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偷漏税款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的偷漏税款操作手法一种是用“市演出公司”这个空壳公司承接到演艺业务活动后,不管用公私企业接单收款,都会采用A(明)/ B(暗)两版合同书/协议书的方法(即一份是对内部合作双方,为实际收款额度的合约内容,另一份则是对外来应付税务部门,超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以谎报虚报的方式蒙蔽税务稽查部门进行偷税漏税。“20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期间,刘德华的香港经纪人就收取了500-600万元的演出制作费,而王鹭佳却用小额度的虚假合约内容欺骗税务部门,只向税务部门缴纳了15万元个人所得税费。 第二种是用“市演出公司”接到演艺业务后,用“艺术广告公司”、“世纪星演出公司”等国营公司先签订一份只有服务明细内容而“没有支付款项数额”的大包干合同/协议,其后再由“※※文化公司”、“※※广告公司”、“※※美铭文体公司”等自己的“马仔公司”来制作A(明)/ B(暗)两版合同/协议,分割其活动过程中各种费用,从而达到即可以不让国营公司得到多少利润,又可以偷逃税款的目的。 王鹭佳用“市演出公司”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的操作手法 王鹭佳除了用“市演出公司”作废印章/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演出/诈骗企事业单位的钱财之外,还以蒙蔽哄骗、设计欺诈、出尔反尔及强行占有等卑鄙方法侵吞项目合作伙伴的应得利益。 1998年初王鹭佳谎称自己操纵的“市演出公司”是市文化局的直属文化经纪机构,邀请本人加入此“单位”一同职演出策划业务工作,以和本人长期合作之名,让本人挂名“市演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鼓浪屿音乐厅副总经理职务作为诱饵,为其无偿从事文化创意策划、演出文字方案撰写工作,被告口头承诺原告暂定月薪工资3500元人民币,待有演出业务揽入,双方合作产生利润后就会把薪资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原告。但自98年初-04年10月期间利用本人无偿为其进行兼职搞创意策划/文案撰稿工作6年时间里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薪资报酬。03年初王以共同投资/共利合作的为圈套建议本人投资注册一家全新的文化公司来承接或分包他“市演出公司”的演出业务,本人信以为真于当年自行投入100万元人民币注册了厦门※※※※文化传播公司(由本人担任企业法人),王把其山东老家的亲属高※※的身份证拿过来注册(原准用被告妻子王※※身份证来注册占股的,后经王考虑说这样不妥而改为用高※※身份注册),使自己未出一分钱的参股资金却为在企业章程中占有空配股份45%,但双方约定王鹭佳的实际占股比例为60%部分。04年期间,本人通过一位朋友从上海承接引入了一单总投资额800多万元左右的大宗商业演出业务,即“04年10月19日刘德华厦门个人演唱会”,但当王用“市演出公司”这块“金子招牌”做幌子吸引住上海客户并用世纪星演出有限公司与上海客户签署了协议后便一直故意拖延时间不与本人签订合约,直至演出前夕王以中介费的名义支付了本人2万元钱便终止了双方的业务合作。由此,本人被言而无信、见利忘义的王鹭佳恶意蒙骗、强行侵吞了上海客户支付给王鹭佳(本属于我们双方共有的)220万元委托演出地包服务费、55万多元门票提成、18万元演出手续报批费(演出地包服务成本消耗仅使用了90万元左右)纯利润总计200万元40%的合作分成共80万元人民币。但王明目张胆的违法占有却由于其事前的阴谋设计(使得我们没有签订合约)而上当受骗之后却因为没有直接的证件是有冤无处诉、有理说不出,无论如何的恼怒气愤、抑郁心疼却也只能是无可奈何、束手无策…… 事发初期,本人曾反复催促王要求按原来双方约定分成比例进行成本核算/利润分配,但被告却时而花言巧语、装疯卖傻的蒙混过关,时而百般抵赖、东躲西藏的拒不承认,不仅不给钱,也不允许本人查看此演唱会的业务账目。并曾态度恶劣、言论狂妄、气焰嚣张的采用威胁、恐吓等流氓手段对待本人。由于当时本人深信王是厦门政府事业单位的干部而选择了息事宁人、自认倒霉的处理方法,没有对其进行司法诉讼。 由于被王蒙骗、欺诈,自04年10月后的4年中本人忍气吞声、抱屈衔冤、抑郁成疾,承受了极大的精神打击和心理创伤,多年来一直是身体虚弱/多病、神经恍惚/衰弱,致使自行投资的文化传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经营业务停滞、濒临破产倒闭,严重影响着本人的职业工作与日常生活,现已没有了稳定的工作收入和基本生活保障……这便是王鹭佳侵吞合作伙伴应得利益、欺侮业界同行的诈骗操作手段。

TOP

发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