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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1.4.11-2011.7.30,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7月18日),我没有答应,现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试用,公司人事现在对我说,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劳动局有备案因此是合法的,请问是这样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试用期的时间预订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权延期试用,现在提出的终止理由能否成立。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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