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0年12月13日入职北京尚贾天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借口合同尚未拟定所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春节前员工会议上李雨谦宣布29日正式放假,2月10日开始上班。
2月8日本人接听项目经理panXX的电话,被通知项目解散,不用回公司上班了。
在职期间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本人缴纳保险,并未给任何经济补偿。
12月13日至12月31日工资已发,总共是3330元。1月1日至离职日2月10日(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中明确于2月10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尚未领取。
本人于2月14日到公司领取工资,考虑到以后参加工作会需要离职证明,本人要求李雨谦为我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上李雨谦未标注开证明日期,当时考虑到只是入职用,没有时间也没有关系,遂未追究。但在工资条上发现工作天数与实际不符,并提出异议,李雨谦让我两次与公司财务(也是法人)杨思斯通话沟通,最终双方未达成一致,所以当日未能领取工资。
经多次沟通公司仍不能按实际工资支付,遂本人申请了劳动纠纷调解。石景山区劳动纠纷调解中心在第一次调解时双方达成协议公司第二日支付6300元给本人,第二日公司未支付并一再拖延,调解中心通知在3月23日下午3时进行第二次调解,但公司未到场,本人提出要申请仲裁,调解员将消息告知公司,公司的项目经理panXX过了没多久就打电话过来说公司法人将与次日9:30到场,请求进行第三次调解,24日上午11时公司法人杨思斯到场,并要求本人在不是事实的文档上签字,签字之后才能领取6300元钱,由于文档所写均不是事实,本人拒绝签字,调解员宣布调解失败。
代理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冲裁庭于6月初宣判,要求尚贾天成支付总费用12000余元,对方未在上诉期上诉,并拒绝支付裁决书上的款项,代理律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尚贾天成为躲避法院上门现搬离原办公地址朝阳区珠江绿洲8号楼2501室,并将原有的座机号码65461235销号,现其大概位置在北四环。
为维护个人权益,为打工者争口气我决定与这帮道德缺失的人斗争到底,也请朋友们多多顶贴转发,将这二人绳之于法。
如有人能提供#尚贾天成#首页通#杨思斯(山东淄博人)#李雨谦#的具体办公地址,本人必将重谢!请大家帮忙转发,顶贴,本人感激不尽,也请社会各界给与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