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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 赏 奖 励

悬 赏 奖 励

悬 赏 奖 励
根据中央高检反腐举报奖励精神,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受害人自愿作如下决定:
恢复原貌(家园),本人从补偿款奖励十万元;
如不能恢复,按现市场价(国家规定本人合理合法所自用的建筑面积。证据俱全)折价赔偿、包赔家产及六年多的一切经济、精神损失赔偿全额的20%(头颅担保,绝不食言)作为奖励维护公平正义的司法人员、律师等其他人员。注:本人不取举报的一切司法奖励,将奖励为反贪腐作出贡献的司法及其他人员。  特此声明!
                                             受害人:殷  光 全 家
                                               2009年5月19日



满 嘴 雌 黄 黑 司 法
举报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串通一气,颠倒黑白,操控舞弊,继续欺骗蒙蔽原告,对上级批示拒不执行,根本就不开庭审案,也不了解案情!作出违法驳回申诉通知书。涉及新抚区站前商业中心34、39方块贪官一个个被揪出,请问高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无暗箱操作、不审既判的法律、抢劫合法的法律、难道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不是你法院判案的依据吗?!中央两高批示为什么不执行?继续欺骗蒙蔽受害人!是否企图侵吞原告家产、房产?!立即恢复,赔偿一切损失!看看抚顺市黑司法的嘴脸吧!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9)抚中立二行监字第7号
殷光:
你为与抚顺市房产管理局、抚顺市锦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拆迁裁决法定职责并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抚中行终字第00027号行政裁决,以“法院没有根据事实及法律判案,无公平正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你撤回申请并无不当。你在申诉期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五月八日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14日下午两点半原告收到签字。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为抚顺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裁决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有明确表示放弃这一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据此裁定准许你撤回申请并无不当。】
(原告):此段完全是你们自导自演,与事实不符,新抚法院立案庭赵院长承担责任,法庭以证实与本人无关。《十大罪状》均有:新抚法院主管立案的赵副院长干预本人行政诉讼,强加立意让原告申请仲裁,违《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认为,应尊重事实,无“行政裁决”、更无协议何来仲裁?仲裁欠合法依据,房产灭失后在申请仲裁更违《仲裁法》规定,一审应承担中法“不审既判、颠倒是非”裁定的法律责任。被告称2005年9月8日“终止了裁决”书面告之了被告第三人(锦联),由于原告联系不上,书面通知但没送达。原告认为是在为欺骗找借口。详见《十大罪状》后半部。
【你在申诉期间没有提出证据证明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有误。你提出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
(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的《行政诉状》、《行政上诉状》、《网络起诉书》、《再审申请》、《抗诉二审》、《原告指控》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及《再审条件》规定。参照《宪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筑房[2003]252号,《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一、二》、附件《十大罪状》、《查清事实、依法判案一、二、三》、《驳房产管理局》及《第三人答辩状》及部分相关证据资料。
天下奇闻的法官!也不阅卷、根本不了解案情,颠倒是非!也不审案、更不开庭!完全靠权钱关系操控,简直是胡说八道!满嘴雌黄!!!中法驳回申诉通知书,让懂法者笑掉大牙!这样低级素质的司法人员包括院长!你们还配做司法人员吗?!抚顺的中法、检察院连举报电子邮箱都不设,法院更是关门办案,院长姓名都不敢公布。像阎王殿一样,根本就不开庭办案,更不传达中央对司法要求和“两高”通知精神,接访受害上告人,完全是属于权钱操控的黑司法!!!本人年近七旬被你们这群贪赃枉法丧尽天良的兔崽子们折腾了六年多。天理不容,必遭恶报!彻底整顿司法队伍!逐案办成铁案、如有不公上诉,权责必究!
经验告诉人们,在信息化阳光运作政务、司法的今天,哪里封锁越严,必是行政、司法黑暗处!也是违法乱纪、贪腐分子、黑社会流氓团伙猖獗、金融违法案件多发的重灾区!
请人大、高检、高法认真查处,清理队伍,维护法律的圣洁尊严!办成人民满意的法院、体现司法为民政治理念,把胡主席三个至上、高检、高法对司法工作规定、要求、政法委通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精神不折不扣落实。
致   辽宁省高院、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上诉原告:殷 光
                                               2009年5月14日

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中国政府喊了多少年?!就连神圣严肃体现公平正义的司法部门都不依法判案,法受权钱、贪腐利益操控!办权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应该考虑把法院的大国徽、人民法院的牌匾摘下?!不为人民办事还称什么人民法院?!打着社会主义性质、民主与法制旗号,专为保护贪腐分子,为资产阶级法权服务的黑司法,有什么权利打着国徽和人民司法的旗号?!
                                                神        针
                                               2009年5月15日
辽宁、抚顺违法乱纪、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商业贿赂、渎职侵权案件相当严重,涉及行政司法腐败!把中央、中纪委、两高通知、胡主席关于人民法院三项原则精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落实保障《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在证据确凿面前不依法办案!贪官一个个被揪出,而本人家产、房产灭失问题一直无法解决!请问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没有抢劫合法的法律?!事件真实、法律法规是不是法官判案依据?!原告要的是:体现司法为民、公平正义、公正无私职业道德正气!捍卫法律圣洁与尊严!

    上诉原告  受害人:殷 光    辽宁省抚顺市戏曲艺术剧院退休职工
联系电话:0413-8100837         2009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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