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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违规办证、钱权裁定

非法占地、违规办证、钱权裁定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致坡镇大头村,在海文高速路口西侧的5.166亩农民承包地,平白无故的被文昌市政府于2007年12月26日颁发(w0900793)国有土地使用证给海南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

2008年5月间亿隆公司进场平整土地时,才知道自己村民祖祖辈辈耕种的土地,被文昌市政府非法占用并出让给亿隆公司使用;尔后,村民们立即向海口市以及省有关部门反映此事;后来文昌市政府派出相关部门的领导多次上门要求村民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征用被占的5.166亩耕地,遭到村民的反对。文昌市政府在征用(w0900793)宗地的时候,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四十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注:《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2008年12月5日文昌市政府未经海口市政府批准和没有办理任何征用手续,派文昌市国土局人员在大致坡镇政府镇长的监督下,和大头村原任的四位干部违法签订了所谓《土地争议补偿协议书》,并强行把5.166亩的土地款(30.996万元)汇入原任出纳员的个人账户上;2007年12月26日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8年12月五日签订的《土地争议补偿协议书》,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注:《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违规办证:文昌市政府2007年12月25日对(w0900793)范围里的土地进行测绘以及地籍调查,2007年12月26日文昌市国土局各个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当日发证,根本没有时间进行地籍调查公告;在地籍调查表中双方指界人签章里面只有亿隆公司法人代表韩碧签名加盖公司公章,这完全是单方面指界,更谈不上四至清楚。




钱权裁定:20092 28 日向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海南省中级院行政审判庭撤销文昌市政府20071226颁发给亿隆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w0900793);于200953开庭审理,海南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审判庭认为:文昌市政府的颁证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理由,驳回大头村的行政诉讼请求,维持文昌市政府的颁证行为,那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法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大。
海南中级法院行政诉讼审判庭何以驳回大头村请求撤销文昌市政府所颁发(w0900793)土地证的行政诉讼?究竟《行政诉讼法》为谁所订?为谁所判?《行政诉讼法》威严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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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看到此贴的人,能帮忙转转。。让更多的人知道。。也好让相关部门为我们农民讨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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