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9月入职亿百大药房,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在2007年11月份的时候单位要我们参加“三险”,并说,如果不参加,就要我们自己写声明书,声明“如果单位强制要我们参加三险,我们就离职”。考虑到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交三险是为了自己的将来,我们就在单位通知我们自己缴纳养老8%,医疗2%的情况下参加了社会保险,但是在开工资的时候单位却扣除了本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全额养老与医疗费的50%来让我们自己承担。这种情况一直在继续,我们也一直在忍受,未加追究。我在2008年6月的时候怀孕,于2009年3月30日产下一子,现正处于生产期,在我怀孕的时候,通过
咨询我知道有一种生育险,并且因为我在生育的时候已达到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要求,所以可以享有。可是单位却不认同我可以享有,以我为单位找麻烦等为借口不为我盖公章,在与单位几经交涉后,单位终于同意在《职工生育保险选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表》上为我盖了公章。与此同时,单位一直要我与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我反驳说,我现在正处于孕期,不可以解除,但单位说,我的合同期限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我现在与单位已经没有劳动合同。我通过了解知道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是不可解除关系的,并且合同会顺延,直至哺乳期结束,但单位却不认同我的说法。因为我的预产期是2009年3月25日,而且我的身体条件允许,所以在单位屡次强烈要求我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直到2月底我才从工作岗位上下来回家待产。我知道生育险针对的必须是在职员工,而我又想享有这份保险,所以单位抓住我这个心理,在2009年3月23日,也就是我预产期的前两天,单位给我打电话说因为我在3月份没有工作所以没有工资,自己要全额承担养老医疗和失业险,并且要预交三个月共1700多元的费用。当时再过两天就是预产期了,我真的没有精力去和他们争吵这些,就在单位出具的委托书与保证书上签了字,同意他们代缴保险费用。5月初,在我应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单位出具开户行、帐号的时候,单位却以我必须再自己全额承担三个月保险费用或必须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上签字为要胁,不同意为我加盖财务印鉴。在此期间,我也尝试过其他努力,但单位始终采取不配合的态度。并且在5月19日的时候,单位持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伪造我的签字,到社保中心封停了我的养老与医疗。我通过劳动部门为我进行调解,却没有任何结果。就这样,这件事情从5月初一直拖到了现在都没有结果。如果我现在申请仲裁,都可以得到什么补偿,比如哺乳期的工资,多交的全额的保险费用退回,以及精神类的补偿,谢谢,请尽快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