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中医院2006年8月15日的答辩状第2页说“对延迟诊断的被答辩人髋关节腔内十分隐敝的,相对稳定的囊内嵌插型股骨颈折断问题也一并治愈。”其中提到“髋关节腔内十分隐敝的,相对稳定的囊内嵌插型股骨颈折断问题”,听起来,是多么神秘,如不明真相的人很容易被蒙蔽,这是因为出自南宁市中医院再审委托代理人、南宁市中医院副院长、案发时任医务科科长,在该院大厅悬挂的广告牌上半身照片下写着最拿手的是骨科黎某一个内行人说的话。广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1年3月14日(2001)桂医鉴定字第8号第4页称“当时也没有右股骨颈骨折的症状表现”,这只不过是南宁市中医院造假的翻版。
那么,我们还是还原事实的真相。何军于1998年7月11日上午因车祸致伤,何军的定点医院是几家广西自治区级医院,却被送到非定点医院南宁市中医院诊治,经南宁市中医院入院检查:神清,言语清楚,心肺腹正常,当时照了七个部位的X光片。就是没有照临近关节。南宁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说 :“入院检查:生命征正常,神清,痛苦面容,心肺腹检查无异常。”证明不是医疗过错的前提不存在了。由于医院违反操作规程,四肢长骨拍片当时没有照邻近关节,术后一周复查没有发现,术后一个月复查也没有被发现,直至第二次(1998年12月14日—1999年1月27日)住南宁市中医院后,南宁市中医院1999年1月15日X射线检查单上的临床所见:右髋活动不利。照了骨盆平片,发现右股骨颈变短,股骨上移。医院1999年7月19日给何军的复函中也承认未能及时诊断右股骨颈骨折。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12月17日(2001)南市民终字第680号第3页第6行起在查明中说,“该委员会(市级)于2000年7月5日作出南卫医鉴字[2000]07号《鉴定书》,认为南宁市中医院在对何军的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漏治,致使其右股骨颈骨折畸形愈合并致功能障碍,属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右股骨颈骨折漏诊半年之久才被发现,但已畸形愈合,从《民法通则》规定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存在过错,并使患者的人身受到损害,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说“当时也没有右股骨颈骨折的症状表现”,只不过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而已,真是愚弄百姓,致使患者付出莫大的代价。患者术后第5天至第8天家属连续3天向医务人员反映右边大关节与左边大关节不对称,右边比较突出,还有点痛,医务人员说,没关系。《骨科与手外科》上海医科大学出版社第34页第二节(二)中,骨折的临床表现及X线检查中指出的其他表现有:(1)疼痛、压痛、叩击痛(传导痛)。(2)局部肿胀与瘀斑。(3)肢体功能障碍。在(三)中的X线检查指出,X线检查是确诊骨折的依据X线检查需做到:1.包括正侧位,必要时加拍特殊体位,斜拉、轴线位等。2.X线检查应包括临近关节。3.X线检查应标明左右及日期。又如,《骨伤科常用诊断技术》人民军医出版社书中指出,及时、有效的治疗源于正确的诊断。疾病诊断就是利用诊断技术收集临床资料,运用临床经验与诊断思维对临床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分析判断、确立病名的过程。病史的询问、体格检查、实验室与影像检查等诊断技术是临床诊断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若要不发生或少发生漏诊、误诊,最重要的是要有全面的诊断技术、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正确的诊断思维,强调“四肢长骨拍片必须包括临近的一个关节”。再如,当时现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正厅级审判员刘志新为主编组织编写的《伤残鉴定与医疗事故》,书中列举一个【病例】,漏诊了右髋关节脱位,与患者何军同属交通事故致伤,股骨干骨折及漏诊部位相同,该【病例】在谈到其漏诊问题的原因:1,-----未仔细分析受伤机理;2,临床医生缺乏经验,对常见的损伤如交通事故、高处坠落等易造成多发性损伤缺乏认识,满足于已经很明显的骨折的诊断;3,没有摄 X光片。就医疗事故而言,书中指出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
但法院只听南宁市中医院一方言辞,广西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1月12日(2008)桂民提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虽然认定“出现漏诊”,但说“不属医院医疗过错”,并为了迎合南宁市中医院的需求,仍说“没有发现右股颈骨折的症状表现”,以作为南宁市中医院免除民事责任的理由。我们认为,患者何军与南宁市中医院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南宁市中医院从造假、欺骗到诉讼诈骗的过程,希望社会各界为患者何军主持公平正义。
作者:何定民
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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