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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世界新闻媒体你们好:
因我这案是个跨省的冤案,如下的内容敬请过目。
我叫王玉萍,女,原住江苏无锡崇安寺西映山河15号102室。联系电话 13203942519 2003年4月1日在江苏无锡沙滩工业园我建办一属直流式的充电钻有限公司,需配组装很多的配件,河南新乡天丰光大厂的业务员匡祝林带着本厂的老板洪金成来我公司推广电池业务,签订合同约定30万只,单价每只为1·55元,电池容量900㎡,货一次性入库,付款方式,货送我公司入库货物没发生质量问题四十五天,一次性款行付清。
可是该公司没有按合同及时供货,分批几次送货,延迟交货违约两个多月还不算,在未供货的前期就提出合同以外的无理要求:“我厂缺资金进原料”,我司也先支付七万元给他,不仅如此该厂违约交货入库后,然而产品发现电池容量不符合合同的质量标准,我司多次给贵厂洪金成电话要求双方坐下当面协调,接了一个电话知道我司已发现质量有问题,从此之后始终不接我司的电话啦!
2005年1月24日天丰光大厂将润达公司起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裁定查封了润达公司的帐户与法定代表人陈贤志(本案被告人)妻子无锡市的个人房产一处,当时(价值70万元,现已价值120万元)在接到红旗区法院的应诉通知后润达公司也积极的委托
律师参加诉讼,并向新乡市红旗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2005年10月民事诉讼正在进行过程中。05年10月28日,突然接到宁波打来一个电话说:“宁波普力外贸公司需订10000台7·2㎡充电钻,因单位原没有安排开,所以于05年11月1日我和丈夫陈贤志一起去宁波到达宁波外贸公司又是中午12点啦!
我丈夫正在准备打电话请他们吃饭,只见围过来7-8个人将我丈夫按倒塞进一个破烂的面包车内,惊吓中我只见车牌“豫G…”由于车跑的快其它号没有看清,经询问才知道是河南新乡的车牌,我从宁波一路转到河南新乡卫滨公安分局,05年11月4日他们还没有到达,而把我丈夫放在一个宾馆手铐在凳子上折磨了24小时,然后转在上海民航看守所,事后才知道是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冒充普力外贸公司谎说:订货将陈贤志骗至宁波抓捕,以莫须有的罪名涉嫌合同诈骗给予刑事拘留,”涉嫌合同诈骗纯属捏造,并且程序严重违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人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理,变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条规定,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是犯罪行为为发生地或财产取得地,以根据公安部2000年10月16日《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立案侦察问题的批复》新乡市天丰光大电源厂与润达公司的合同是在江苏省无锡签订的,所以既不是被告所在地又不是犯罪行为地,新乡市司法机关本案是没有管辖权.
,新乡市卫滨区的行为已严重触犯法律,公开与国法背道而驰,其真实目的就是以刑事犯罪来达到他们共同的不可告人的目的,将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合同纠纷超越国法强行变成刑事案件,我爱人被非法拘留后,新乡市卫滨区公安分局通知家属拿钱赎人,我向卫滨公安分局交纳了全货款后,还被迫不明不白交纳了十几万元的违法办案费,卫滨分局还办了个取保候审,让我丈夫脱身,证据不足,我丈夫回家怨气难忍和相关朋友被河南新乡卫滨非法办案的经过陈述给朋友听,一致认定河南办案单位确突把国法玩儿戏,这样的做法只是卫护债务人,盲法滥用职权恶意插手经济民事纠纷案件,无辜公民被诬诈骗遭受羁押无奈交款赎人,马上写信向国务院、全国各级领导反映,寄出30封信,这下更遭殃了被新乡卫滨办案人员知情后,06年1月新乡卫滨分局就在网上追捕陈贤志,06年3月16日我丈夫得知此事,更火自己要亲自去新乡办案单位给自己讨个公道。
不知意料,卫滨分局见到我丈夫立马扣留批捕,卫滨分局张继林局长手指着我丈夫陈贤志说:你聪明过火了,如果你晚几个月告的话坐牢是我们,而不是你了。不仅如此检察院批捕后,因不构成诈骗罪,竟然无视国法的存在,曾4次退卷补充侦察,诉讼到法院让本案以依法公诉,可是却被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冤狱。为此我们因无罪已提起诉讼在河南省法院延期拖迟办理,害的我有家无处归,三年多来,一直流落在河南北京大街小巷,请求浙江省委各级领导全力给予支持,以胡总书记讲: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方针,通过全国人大督办给河南省高级法院尽快还我丈夫合法权力,无罪释放。再次恳求国家领导全力支持为盼!
王玉萍 联系电话 13203942519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