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260266
近来,从网上看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张晓燕等人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的(2011)东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发现其中指鹿为马、牵强附会之处很多,且不说其他,最关键的是该判决书把平等的“挂靠”合作关系视为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从根本上导致了把民事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的错误司法。
在我国建筑行业,挂靠现象比比皆是,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公司之间的纠纷问题,属于当事人之间而非企业内部管理事项,应由民事合同法律来调整。按东阳市人民法院的主张,挂靠人在没拿挂靠公司一分工资的情况下,为了养家糊口从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中拿出自身先行垫付的部分款项寄给家人,这种情况属于挪用资金罪(见判决书第2页第二自然段中的:同年11月2日、12月16日被告人周仲明挪用8万元,分两次汇给其岳父杜子荣人民币7万元、1万元,用于支付杜子荣夫妻帮其带小孩的日常开支)。看来,东阳市人民法院是可以让一个人在没有获取工资报酬的情况下生存下去的,即使是自己用自己的钱却因挂靠而犯罪。 俗话说:“刑官无后,不可不慎”,说明了对刑事案件必须高度重视,绝不可等闲视之。而东阳市人民法院简直把刑事案件开玩笑,连最基本的事实问题也不顾,硬是搞出子乌虚有的冤假错案,为人民群众所不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