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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决定违反了三条法律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530号无效宣告决定违反了三条法律依据

案  情  简  介
一.暖通行业一个重大设计错误的解决
清华大学四种版本的《空气调节》,上海交大的《制冷空调的自动调节》等教材中双风机组合式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这是由于送、回风机型便于室内气流组织的合理设计,按人们的设想,它应当是一种最好的设计方式。采用混风增压型,气流组织设计非常麻烦,在没有发现送、回风机型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原因前,设计人员不可能采用混风增压型,因此当时现有技术中的双风机空调机组都是送、回风机型。
在《当前组合式空调机组的质量问题和改进建议》(暖通空调98年第5期p37)一文中,突然提到了实测中送、回风机型普遍存在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的问题,由于文中未能提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也提不出混风增压型的改进建议。该文最先发表在《97年全国通风、空调、洁净技术综合应用研讨会论文集》中,这足已说明97、98年以前暖通行业一直存在这一重大的设计错误。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章德尚用分子物理学的观点证明:送、回风机型的结构决定了它不能按空调设计的要求进行风量调节,并配合王远春申报了《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申请号ZL99码2 05068.5的专利。
在《混风增压型组合式空调机组》(制冷与空调2000年第一期)一文中:作者用分子物理学的观点证明了送、回风机型的设计方案是错误的,并预言混风增压将取代送、回风机型。这反映本行业对文中观点的赞同,这将彻底解决空调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重大设计错误,纠正空调行业长期存在的技术偏见,对空调事业做出重大的贡献。
        但专利复审委员会用侵权人提供的两个错误百出的示意图作为对比文件宣告上述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的专利检索报告也指出该专利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用以判案的两个对比文件和北京高院的判决书等三张图片,作为颠倒黑白的证据,在全国最大的暖通专业论坛首页的滚动图片内滚动了一个多月,这向全国广大暖通专业人员证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非法。
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专家)梁慧星引用上述事实疾呼直言司法腐败.
二.     用上述两对比文件判案违背了三条法律
1.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判定原则
     春、秋季节,机组在全新运行时,混风增压型中的增压风机完全不处理回风,不处理回风的风机不可能再叫回风机。且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年9月29日)第34条中的等同判定原则(国际上通用的判定原则),回风机和增压风机是功能、效果和作用方式三要素均不相同的技术方案。而复审委却诡辩说:行政诉讼不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本案由侵权案引起,这就是说只要专利复审委员会判错案后,侵权案就可以不执行等同原则,这显然是有法不依,要以权代法。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设备手册》P979和P1297两示意图中回风机的选型原则和送、回风机型一样,其风量为送风机的80%,根据本专业的教材“通风机”中风机选型原则,增压风机的风量应和送风机的风量相等(这是空调行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否则将会产生一台干扰另一台的现象,这足以说明它们是画错了的送、回风机型。 根据程永顺《专利诉讼》中的综合分析原则,它们是地地道道的伪证。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上述方案和混风增压型是构造(性能参数)组合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硬说他们仅仅称谓不同,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专利说明书应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即目的),如果两示意图的确是混风增压型,它不可能宣传它的这一创新的目的,更何况它们还有许多矛盾重重的错误,连完全失了公正的一中院的判决书也不能否定它存在错误,而不得不说:“退一步来看,即使这些附图确实存在错误,…仍然可以…启示…”这也就是说:存在错误的东西也有创造性,并以此来否定我们提出混风增压型的创造性,并于2003年6月判决我们败诉,这显然是颠倒黑白,以权代法。仅根据示意图判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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