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执行回迁的安置补偿协议书
安置补偿协议书
江源区方正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方正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执行人贺方正要求产权调换,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观点。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给被申请执行人建筑砖混结构商业用房一处,面积为79.64平方米,由申请人在阳光富苑小区B区(B区平5号)临道建筑该房屋。该商业用房由申请人负责给被申请人办理房照。该房照必须是私有国家制式统一房照。
二、由申请执行人给付被申请执行人各项附属物、建设周期、营业损失等各项补助38150元。
三、各项补助款于签订协议当日一次性支付被申请执行人。
四、办房照费用如办住宅房照,被执行人承担工本费用及扩大面积费用。
该协议签订后被申请执行人三日内自动搬出现住宅。
办案人: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法院刘振江2007年11月5日
被申请执行人:贺方正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金北房地产有限公司 苑金山
2007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