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目的与证据不符,是伪证还是诈骗?
证明目的与证据不符,是伪证还是诈骗?
因事故将原告碰伤,被告急时的将原告送至医院,并支付了医疗费用4万余元。原告痊愈后,起诉被告,利用医院出具的住院清单,楞说是他自己出钱看的病。要求被告支付他医疗费。
幸亏被告是用信用卡支付的医疗费,才让原告诈钱没有得逞。
而法官即没有判原告出具伪证,也没有判原告诈骗。只是驳回诉讼,不予受理。
理由是,一是,原告出示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伪证,只是证明目的不符。二是,诈骗不是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
请问:法官的理由成立吗?我又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