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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实祥控告武汉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渎职害死其子孙建民

孙实祥控告武汉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渎职害死其子孙建民

孙建民父亲孙实祥2015年1月7日再次哭诉,其子于2008年5月3日被武汉市江岸看守所拘留,9月19日凌晨5点左右,孙建民的父亲突然接到看守所的电话,说孙建民死亡,一个22岁的壮小伙就这样不明不白地死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毁了!
       孙建民的父母亲都是见人都不敢说话的农民,面对突然降临的灾难,他们整日以泪洗面,只知道哭喊着儿子的名字,他们无钱请律师,也不知道找谁主持公道,善良。懦弱、贫困的农民也只有死路一条。
        有良心的广大人们,请您门伸出援助之手,给予同情、声援和支持,有关部门的领导、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也请您们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弱者,还死者一个公道!
        孙实祥生活最大的盼头就是其寄给各级监督机关的控告状有回音!!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死者父亲):孙实祥,男,1958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木工,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万福村和平组013号。 电话:13155603355
       控告人(死者母亲):王杏荣,女,1966年2月出生,汉族,粮农,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万福村和平组013号。
       被控告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路50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追究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2、请求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向控告人及其家属作书面道歉。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3日左右,孙建民因涉嫌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关进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至2008年9月18日下午三时三十分因“黑便四天(见《病历》),乏力、恶心、肌痛”送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2008年9月19日凌晨两点二十五分猝死,死亡原因不详(死亡诊断: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休克查因:心源性休克?感染性休克?电解质紊乱:心肌病?)。武汉市中心医院在出具《孙建民病伤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多次出现“?”号,“根本死亡原因”一栏没有敢填写,“尸检”没有做,“死后推断”没有进行会诊等多处疑点均表现孙建民的死是非正常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由此可以看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应该对孙建民收押前进行过健康检查,当时没有查出任何问题,另根据孙建民以前在家生活期间偶尔也会去医院检查,均是身体健康,没有任何不适,心肌病更是无从谈起。
       事后,在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吴局长的调解下赔偿死者家属10万元后,没有经过法医鉴定立即被火化,相关程序严重违法,相关责任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纪律惩罚,控告人孙实祥夫妇对其子不明死去,打击很大,精神恍惚,整日要求有关政府部门给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检察看守所对人犯的伙食标准、生活卫生、病伤治疗是否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检察看守所对人犯死亡是否经法医或者县级以上医院作出死因鉴定,是否经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验,是否通知办案单位及其家属”。
       控告人认为,其子孙建民“黑便四天”并伴有“吐血”(又名“上消化道出血”),肌痛一天,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并没有采取及时治疗措施,构成玩忽职守并达到严重情节或是故意虐待人犯。根据我国刑法第187条的规定,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以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现控告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控告,请求依法追究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控告人:孙实祥
                                       日期:2015.1.7
原文来自:http://www.055110.com/xs/4/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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