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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渎职侵权行为的控告

关于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渎职侵权行为的控告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7月16日,我们就大路派出所渎职侵权行为向贵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此前递交了一份《一纸无效合同引出的罪与罚》,叙述了相关案件的始末缘由。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大路派出所处理涉及兆丰蔬菜公司系列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而新区公安分局作为其上属单位,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
一、玩忽职守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第二十六条(三)、第四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大路派出所接警、受理的“万广华侵入他人住宅案”,“万广华故意损毁财物案”,“兆丰公司警情”等系列案件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大路派出所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于正月初三(2015年2月21日)发生的“万广华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场所(或住宅)”的报案,拖延到4月15日才受理。(证明材料:受案回执)
2.对于3月10日报警的“万广华损毁稀特蔬菜种苗”案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于3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且把案发报警的时间故意写成3月16日。(有法律文书证明)
3.对于上述两起案件一并于5月15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且于5月20日通知我们取另        外一个案件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时,伺机出示给我方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30天。而大路派出所处理的上述两起案件远远超过了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而不是像本案中一推六二五,置之不理,无故拖延。

二、滥用职权案
按照法律常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强调的是“合法”,也就是说“违法、非法所得是不予保护的”,打击违法犯罪也是公安和人民警察的职责。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大路派出所的行为却恰恰相反——是保护非法所得,而打压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确认万广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蔬菜处分权是合法所得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决定以合同纠纷不予干涉,才能判定万广华的两起侵权行为没有违法事实。而这个前提条件自案发始就是缺失的,并且直到7月20日,我去平昌法庭询问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张凯案件进展情况时,得知被告万广华仍然没能提供出财产合法所得的证据。——这在办案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兆丰公司系列案的导火索是纪尔基为逃避债务,私自将农场土地使用权和农场生产的当季蔬菜转卖给山东个体小包户万广华。而且两当事人以貌似合法的“协议”作挡箭牌,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了一些不懂法的人。但是,作为公安执法人员来讲,万不该被如此低劣的违法手段所蒙蔽。
作为兆丰公司系列案件的被侵权人和原告,我们看到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和《答辩状》中称万广华是“该蔬菜基地承包者”,把我称为“基地技术员”——简直是胡乱判定法律关系!对于3月10日的“万广华毁苗案”,更加歪曲事实说成“因承包经营问题发生争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然而,大路派出所仅凭违法嫌疑人的一面之词、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就把案件定性为“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并且坚定地认为个体包租户万广华是兆丰公司蔬菜基地的承包者,因此万广华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场所、故意损毁财物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就被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实际上就等于变相确认了万广华与纪尔基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直接把兆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贺兆平改作万广华,从而帮助纪尔基与万广华等人销赃。——大路派出所的这些行为严重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在滥用职权。

三、徇私枉法案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夕,大路派出所民警张开松就跟我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5月1日以后打官司告状就容易了,你的问题要找法院,我们公安管不了。”
不是公安部门管不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而是他们根本不想管,就会跟老百姓玩“肉头阵”。
5月10日傍晚,兆丰公司蔬菜基地,我们因万广华、崔蕾二人私自抢收公司的蚕豆并仍然霸占2号连栋大棚的办公室,与其发生争执,被他二人殴打至伤。次日大路派出所对此立案。办案民警张开松曾信誓旦旦:“这事我再不管,我就脱掉这身警服!”可是,两个多月过去,此案杳无音信。
7月22日傍晚,张开松突然来电要我去大路派出所针对“殴打他人案”接受询问,理由是我们也还手了,这叫“互殴”,所以各有责任。按照张开松的逻辑,对于侵犯者的野蛮施暴,被侵犯者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叫合理守法。把这种逻辑引申到国家层面,当初,日本鬼子侵略中国,烧杀抢夺、奸淫掳掠,中国军民就应该束手就擒,像猪羊一样被宰割!那么,远东国际法庭审判罪犯时,反抗的中国军民也应该一并追责?——由于气愤,我怒斥并顶撞了张开松。因此,他要利用职权给我点颜色看看。
7月23日午后,张开松突然上门送来两张“传唤证”,内容是说我和我妈“涉嫌殴打他人”。张开松叫我们签收,我要他说明原因和依据,张不予答复,我们便拒签。
“传唤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而言,如今却扣在我们头上。对于之前的案子大路派出所罔顾事实。而今仍不醒悟,对于万广华夫妇抢夺公司财产并打伤维权人的事实故意混淆视听说成“互殴”,颠倒黑白帮助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诬陷守法公民。

综上所述,由于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的所作所为给违法犯罪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助长了社会的歪风邪气。社会法治环境被破坏,造成公司生产经营瘫痪,导致我单位与兆丰公司合作的“生态农场”项目夭折,使预投资将近三千万的农场建设规划泡汤,今年整体经济损失达上亿元。
目前,镇江市兆丰蔬菜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濒临破产。倒卖农场土地使用权的纪尔基是罪魁祸首,万广华与大路派出所是帮凶。

一纸无效合同引出的罪与罚

案情引言:
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傍晚。镇江新区大路镇宗张村农业园区。
镇江市兆丰蔬菜有限公司农场负责人(纪尔基),山东个体菜农(万广华),两个当地的农民雇工(吴森林、洪小华),四个人私下达成了一笔交易:将兆丰公司正在经营的“有机农场”,包括32个钢架大棚和一个连栋大棚(合计耕地面积约28亩),连同当季蔬菜以不到一万八千元的乞丐价给变卖了。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纪尔基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直接导致南京帼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正在实施的生态农场示范项目被迫中断,农场培育的很多稀特蔬菜种苗及优良品种被毁,农场原有的生态环境被农药、化肥给污染。
因其主要监管单位现代农业产业园管委会的推诿、不作为,以及大路派出所故意拖延不予立案,也不做任何警告处分,导致案发后三个多月时间里侵权性质不断升级,接连出现农民工讨薪上访起诉、财物被盗,山东小包户万广华等人公然抢夺公司财物并打伤他人等一系列恶性治安案件。

该协议中涉及的农场土地经营使用权现属于兆丰蔬菜公司所有,其法人代表贺兆平为引进高新科学技术提供给帼贞公司合做生态农场示范基地,同时也是兆丰公司供港蔬菜生产基地。——可谓该企业最有价值的经营资产和命脉。


该片土地本是镇江新区“万顷良田”工程规划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属国家和集体所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并且兆丰公司属于二包方,是从江苏新润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租的。至于双方的土地流转手续是否合法,还有待于司法调查。但是,无论是兆丰还是新润,两家都是工商企业。中央及各部委曾三令五申出台文件指明要加强对“资本下乡”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工商企业租赁农用地,只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绝对禁止非法买卖和抵押。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不管这份“抵押农民工工资协议”是由兆丰公司法人代表授意签订的,或者盖上其它企业公章,也同样是一纸违反国法党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合同。更何况这份协议上面只有两个手印,完全是以人个名义签的。
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所以对于无效合同的效力确认不能由当事人(本案中指纪尔基和万广华等人)选择。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从一开始事发到现在四个多月时间里,大路派出所始终以“公司内部的经济纠纷”为由拒绝行政干预和立案,是对此案件性质的严重误判和失职。

对于兆丰公司农场负责人纪尔基来讲:首先,未经公司法人、股东、技术合作方(南京帼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和同意,为逃避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之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低价转卖农场土地使用权和当季全部蔬菜给山东小包户万广华。这已经是严重的越权和侵权行为。
其次,纪尔基是农委退休的技术员,同时是由镇江市农委引荐给贺兆平担任兆丰公司农场生产的老总,他自称“劳模”,人大代表赵亚夫的学生,还辅导过江苏许多大学的研究生。以这种资历和身份而言,不应该做出这种法盲的行为。
另外,纪尔基作为兆丰公司农场负责人,最清楚这个农场的价值。从所有官方媒体的宣传来看,兆丰公司是一个得到镇江市政府大力支持的有实力有前途的企业,并且在外界看来,兆丰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是纪尔基。再说纪尔基自称每个月3万元的高薪被聘请,那么他一个月的薪水也足够给所有农民工发工资了。



基于上述情况分析,当兆丰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纪尔基作为举足轻重的负责人,完全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积极措施应对,带领员工把生产搞上去,为供港蔬菜做准备,以化解危机。并且有镇江市农委的信誉担保,以及南京帼贞农业科技公司等技术合作方的后援,众志成城渡过危机并不是问题。但吊诡的是,纪尔基却以“给农民工发工资”和地方政府维稳需要为由,不惜触犯党纪国法,竟然教唆工人将农场的生产用设备哄抢一空,紧接着擅自将农场约28亩的土地使用权变卖,随后四处散播“公司欠债倒闭”的谣言,摇身一变把自己伪装成一个“非法集资”的利用工具和受害者。
纪尔基因何要上演这出“苦肉计”?一万八千块钱对他来讲简直小菜一碟,至于冒天下之大不韙吗?他这么做,不仅自己要吃官司,还会连累自己的单位和推荐他的农委领导。然而对于如此昭然若揭的违法事实,有关部门竟视而不见。

对于万广华一个体小包户而言,根本没有能力来经营这样一个生态农场。只是为个人牟利,抱着占便宜的心理,通过老乡的介绍主动找到纪尔基,表示要承包大棚;恰逢年关纪尔基被讨薪农民工以及大路镇政府夹逼得焦头烂额,于是几个人很快串通一气,达成交易。万广华的行为迎合了纪尔基的需要,不但解了纪的燃眉之急,还为自己捞了一笔横财,具有明显的乘人之危、趁火打劫的意味。
万广华拿着鸡毛当令箭,凭着一纸无效合同自私而愚蠢地认为自己花了不到1万8就成了名正言顺的农场主,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他采取破坏性的落后生产方式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生产,完全不考虑他人利益和社会生态价值。兆丰公司做的是高附加值的绿色有机蔬菜,农场绝对禁止使用化学药品。万广华来了后,肆意往经过半年多改良的土地上施用化肥,以及草甘膦、百草枯等除草剂,破坏了农场原有的生态环境。


万广华先是非法侵入他人的办公场所(兆丰公司蔬菜生产基地的2号连栋大棚);接着铲毁了稀特蔬菜藤三七和珍珠菜,并种上了豆子;用除草剂打死了公司从河北农科院引种的三个优良品种青椒苗,然后利用此地大棚临时搭建了住所;后来又用旋耕机毁掉了西数第33个大棚里所有的茄子苗和蕃茄苗。由于万广华的侵权违法行为屡次被报警,但大路派出所的不作为助长了其嚣张气焰,再后来发展到公然抢夺农场蚕豆并打伤目击证人的猖狂行为。即便如此,管辖派出所还是没有将其绳之以法,更不可思议地做出了两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其依据就是那一纸让人啼笑皆飞的“抵押农民工工资协议”。

总之,执法部门迟一天裁决,破坏就持续一天,损失就增加一天。这个案子侵害的不仅是一两家公司的私益,更是公众利益。因园区管委会,公安局和法院等部门都错误地认为纪尔基与万广华的行为只是公司内部与公司之间的侵权纠纷,正是这种意识形态的扭曲,使得一起案情非常简单的治安案件不断升级为一场惨痛的公地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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