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7月16日,我们就大路派出所渎职侵权行为向贵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此前递交了一份《一纸无效合同引出的罪与罚》,叙述了相关案件的始末缘由。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
法规,我们认为大路派出所处理涉及兆丰蔬菜公司系列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行为。而新区公安分局作为其上属单位,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
一、玩忽职守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第二十六条(三)、第四十九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大路派出所接警、受理的“万广华侵入他人住宅案”,“万广华故意损毁财物案”,“兆丰公司警情”等系列案件均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应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大路派出所的处理方法如下:
1.对于正月初三(2015年2月21日)发生的“万广华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场所(或住宅)”的报案,拖延到4月15日才受理。(证明材料:受案回执)
2.对于3月10日报警的“万广华损毁稀特蔬菜种苗”案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于3月17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且把案发报警的时间故意写成3月16日。(有法律文书证明)
3.对于上述两起案件一并于5月15日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且于5月20日通知我们取另 外一个案件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时,伺机出示给我方被侵害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不超过30天,案情重大复杂的可再延长30天。而大路派出所处理的上述两起案件远远超过了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而不是像本案中一推六二五,置之不理,无故拖延。
二、滥用职权案
按照法律常识,人民警察和公安机关的职责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里强调的是“合法”,也就是说“违法、非法所得是不予保护的”,打击违法犯罪也是公安和人民警察的职责。镇江新区公安分局大路派出所的行为却恰恰相反——是保护非法所得,而打压合法权益。因为只有在确认万广华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蔬菜处分权是合法所得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决定以合同纠纷不予干涉,才能判定万广华的两起侵权行为没有违法事实。而这个前提条件自案发始就是缺失的,并且直到7月20日,我去平昌法庭询问相关案件的主审法官张凯案件进展情况时,得知被告万广华仍然没能提供出财产合法所得的证据。——这在办案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兆丰公司系列案的导火索是纪尔基为逃避债务,私自将农场土地使用权和农场生产的当季蔬菜转卖给山东个体小包户万广华。而且两当事人以貌似合法的“协议”作挡箭牌,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了一些不懂法的人。但是,作为公安执法人员来讲,万不该被如此低劣的违法手段所蒙蔽。
作为兆丰公司系列案件的被侵权人和原告,我们看到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的《受案登记表》和《答辩状》中称万广华是“该蔬菜基地承包者”,把我称为“基地技术员”——简直是胡乱判定法律关系!对于3月10日的“万广华毁苗案”,更加歪曲事实说成“因承包经营问题发生争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然而,大路派出所仅凭违法嫌疑人的一面之词、一份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就把案件定性为“公司内部经济纠纷”,并且坚定地认为个体包租户万广华是兆丰公司蔬菜基地的承包者,因此万广华非法侵入他人办公场所、故意损毁财物等一系列侵权行为就被认为“没有违法事实”。实际上就等于变相确认了万广华与纪尔基的买卖协议是有效的,直接把兆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贺兆平改作万广华,从而帮助纪尔基与万广华等人销赃。——大路派出所的这些行为严重超出了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是在滥用职权。
三、徇私枉法案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夕,大路派出所民警张开松就跟我说:“告诉你一个好消息,5月1日以后打官司告状就容易了,你的问题要找法院,我们公安管不了。”
不是公安部门管不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而是他们根本不想管,就会跟老百姓玩“肉头阵”。
5月10日傍晚,兆丰公司蔬菜基地,我们因万广华、崔蕾二人私自抢收公司的蚕豆并仍然霸占2号连栋大棚的办公室,与其发生争执,被他二人殴打至伤。次日大路派出所对此立案。办案民警张开松曾信誓旦旦:“这事我再不管,我就脱掉这身警服!”可是,两个多月过去,此案杳无音信。
7月22日傍晚,张开松突然来电要我去大路派出所针对“殴打他人案”接受询问,理由是我们也还手了,这叫“互殴”,所以各有责任。按照张开松的逻辑,对于侵犯者的野蛮施暴,被侵犯者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才叫合理守法。把这种逻辑引申到国家层面,当初,日本鬼子侵略中国,烧杀抢夺、奸淫掳掠,中国军民就应该束手就擒,像猪羊一样被宰割!那么,远东国际法庭审判罪犯时,反抗的中国军民也应该一并追责?——由于气愤,我怒斥并顶撞了张开松。因此,他要利用职权给我点颜色看看。
7月23日午后,张开松突然上门送来两张“传唤证”,内容是说我和我妈“涉嫌殴打他人”。张开松叫我们签收,我要他说明原因和依据,张不予答复,我们便拒签。
“传唤证”是针对违法嫌疑人而言,如今却扣在我们头上。对于之前的案子大路派出所罔顾事实。而今仍不醒悟,对于万广华夫妇抢夺公司财产并打伤维权人的事实故意混淆视听说成“互殴”,颠倒黑白帮助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诬陷守法公民。
综上所述,由于新区分局大路派出所的所作所为给违法犯罪行为撑起了保护伞,助长了社会的歪风邪气。社会法治环境被破坏,造成公司生产经营瘫痪,导致我单位与兆丰公司合作的“生态农场”项目夭折,使预投资将近三千万的农场建设规划泡汤,今年整体经济损失达上亿元。
目前,镇江市兆丰蔬菜有限公司已经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濒临破产。倒卖农场土地使用权的纪尔基是罪魁祸首,万广华与大路派出所是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