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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呢?

怎么办呢?

在07年9月我由于工作原因,碍于客户的面子在他进行书面担保的情况下。借给他一个朋友8W元,对方提供了一本房产证市值30W作为抵押,但由于没有相关知识、经验没有在房产部门进行抵押担保。写的借条约定于四个月之后还款,客户已担保人身份体现在借条上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如数还款由他偿还。但钱借给对方后不久就听说这位短时间内与他人借了多笔债达到四百W。感觉不妙多次催讨无果。与2008年起诉并保全其抵押的房产,但法院办事人员持当初押在我手中的房产证去了房产局进行保全时,房产部门证明确有欠款房名下此处房产但将这本房产证是假的而且假的很明显給予没收。此后欠款方在签了送达之后便躲债蒸发了。审判和后来的程序都是已发公告完成的。2009年一月开庭下判决我胜诉。判决有欠款方还款及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同时判担保方的担保行为属于一般担保,因欠款方目前有可执行的且以保全的房产一处,故担保方不必履行其担保的责任。但在2009的7月份申请强制执行其房产后友产生了新的麻烦,执行人员先是以欠款方仅一套房产按相关法律条款无法执行,在几次“沟通”后,终于可以执行了。在去其房子门前贴拍卖公告时,戏剧性的一幕又发生了,一位中年女子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要求法院马上“撤封”。即首先拿出我的欠款方与他于2007年4月签的借据同时也将该房产作为抵押还款的担保,而且有房产部门的抵押登记。以及在2008年的9月10日双方签的买卖房产合同而且是欠款房夫妇签的同时有所在的区公证处公证文书,但一直没有进行过户。这样法院执行部分已此处房产易主,而不能进行执行。时至今日法院的执行部门已答应我可以给我出具欠款房没有可执行的物产,立案部门也因为长期的“往来”答应我可以重新走程序起诉担保方。但是我有一连串的问号想请有识之士给予解答和帮助。
      首先,因为当初法院判担保方的为一般担保且欠款房有一处房产可供追讨欠款,而未判他我也为对此进行15日效期的上述。那么我现在如果起诉担保方已怎样的形式起诉?是走申述还是直接起诉?哪个好一些?
      其次,通过这件事也折射出了我们国家的很多待完善之处比如说个程序上漫漫征途,终于盼出个希望官司赢了但钱拿不到(有些像当年春晚小沈阳的桥段慨叹,只是几家欢喜几家愁不同而已了).就是如何能赢了官司又拿了该得的血汗钱。上次我是通过私家侦探查的欠款房的两处房产但因金额问题法院仅同意保全一处,而日后这两处在其“跑路”前都易主了。而且私家侦探的费用也不低呀与我定的是大宗物产每千元每处,卡呢无论是否有效帐户只要有开户即一百元每份。我这次在起诉担保方时如何能弄到有效的可执行物产呢,顺便说一下担保方是一个小小医院的已因违纪被撤的院长而且这孙子连欠我们单位的货款都没还,这个伤心事同时进行另一场催讨官司。就是我被这个万恶的担保方彻底的给黑了。
请有识之士给予帮助。13904038600
起诉他诈骗吧。
为了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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