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演出骗子王鹭佳的皮包公司已被曝光!
厦门演出骗子、文化流氓王鹭佳的皮包诈骗公司已被正规媒体曝光披露了!
文章题目:一个乌有公司的商演之路——“厦门市演出公司”身份调查
《法制今报》及《法制今报网》记者: 赵忻
【部分内容】2010年8月20日讯厦门歌迷不会忘记,港星刘德华在本世纪第一次赴鹭岛举办个人演唱会的2000年“6•14”之夜。演唱会的各大宣传单上赫然印着售票点之一:“厦门市演出公司”,这家公司也是此次演唱会承办方。但歌迷们在为偶像疯狂同时并不清楚“市演出公司”早在85年就已撤销,这是个子虚乌有的单位,其所从事的经营属于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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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链接地址:
1、法制今报网:http://www.fzjb.net.cn/search.asp?id=22228&ctlgid=120
2、台海网:http://www.taihainet.com/news/xmnews/shms/2010-08-20/578155.shtml
3、东南网:http://www.fjsen.com/d/2010-08/20/content_3622282.htm
4、厦门易房网:http://www.xmgov.com/?action-viewnews-itemid-2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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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乌有公司的商演之路——“厦门市演出公司”身份调查
《法制今报》、《法制今报网》记者 赵忻
2010年8月20日讯厦门歌迷不会忘记,港星刘德华在本世纪第一次赴鹭岛举办个人演唱会的2000年“6•14”之夜。演唱会的各大宣传单上赫然印着售票点之一:“厦门市演出公司”,这家公司也是此次演唱会承办方。但歌迷们在为偶像疯狂同时并不清楚“市演出公司”早在85年就已撤销,这是个子虚乌有的单位,其所从事的经营属于非法。
据了解,不仅是“刘天王”演唱会,从上世纪90年代到本世纪初期,市演出公司还策划承办了包括众多国内外大腕名星在内的“海峡两岸•同根情”新世纪大型演唱会、费翔厦门个人演唱会、美在厦门模特精英大赛、奥地利维也纳女子圆舞曲乐团演出、第四届柴可夫斯基国际青少年音乐比赛、丹麦国家艺术表演团访华演出晚会等影响重大的商演活动。伴随着这些如火如荼的商演活动,是一些知情者对“市演出公司”非法身份的不断举报。
日前,知情者向本报投诉称,“市演出公司”的原行政主管单位迄今为止仍坚称其身份是合法的。这家一度活跃于厦门文化演出界的公司究竟身份合法与否?记者赴鹭岛展开了调查。
每场演出都经市文化局批复
“市演出公司”的总经理王鹭佳告诉记者,“市演出公司”是厦门市文化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他们多年来策划承办的每场演出活动都是经市文化局批复同意后举办的,有完整手续。
就2000年那次刘德华的演唱会,记者看到一份由市文化局出具的厦文字[2000]083号《关于同意邀请刘德华来厦举办个人演唱会的批复》写明:“市演出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邀请刘德华来厦举办个人演唱会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邀请刘德华于2000年6月14日在厦门体育中心举办一场个人演唱会。”此后,几份盖着“市演出公司”公章的报告打向了其他相关部门。
而其他数场由市演出公司承办的人气极高的演出活动,记者也看到有市文化局的批复文件。
早在1985年就不存在了
记者手中有4份关于厦门市演出公司的产生、改称的文件。据此,基本上弄清楚了其身份的来龙去脉。
早在84年11月,由市文化局向市教科文委员会呈报的厦文字[1984]099号《关于成立厦门市演出公司的报告》,建议撤销厦门市影剧管理处,成立厦门市演出公司。84年12月,厦门市教科文委员会出具厦教科文[84]004号《关于“成立厦门市演出公司”的报告的批复》,同意撤销厦门市影剧管理处,成立市演出公司。85年7月,市文化局向市编制委员会呈报了厦文字[85]087号《关于“市演出公司”改称的报告》,称“拟将‘市演出公司’改称‘市演出管理处’,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两个牌子,一套班子,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85年9月,市编制委员会在厦编[85]072号《关于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的批复》中称:“经研究,同意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核定该处人员编制五名,所需经费从管理费收入中解决。”
对此,市委编办事业编制处黄文展处长告诉记者,从厦编[1985]072号中可看出,当时市编委已明确同意“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但并没有允许对外仍沿用“市演出公司”。由此可见,“市演出公司”早在厦编[85]072号之后的85年9月6日就已不存在了,此后对外不能用此名称,且应将公章销毁。
对于文件的内容,“市演出公司”总经理王鹭佳称,他只负责公司经营,其他都由文化局负责。
这家单位的注销经过近20年时间
文件白纸黑字已表明“市演出公司”的消亡,面对该公司十几年来的各种演出行为,其行政主管单位市文化局为何不仅不对其进行查处,还屡屡发出同意其举办各种演出活动的批文?
市文化局办公室副主任许鸿开称:“虽然按文件规定,市演出公司已经不存在,但一个单位的消亡是需要一段时间的,该公司之前与人签订的合同不可能因为文件称其不存在了,就马上不履行职责了,所以这家公司还有些后续的经营活动。”
市编制委员会《关于市演出公司改为市演出管理处的批复》是85年9月6日发出的,而“厦门市演出公司”直到本世纪还一直在进行各种演出经营活动,其公章仍出现在落款时间为2000年之后的各类演出活动的协议、报告中。难道一家公司的消亡需要近20年的时间?
应按哪个编委的文件办?
市文化局监察室主任许生德说,对外一直沿用“厦门市演出公司”的名称是文化局参照省里的文件精神。他拿出了一份福建省编制委员会的闽编[85]093号《关于同意省演出公司改称的批复》给记者看,他指着里面的一段:“同意省演出公司改称‘省演出管理处’(对外可沿用‘演出公司’的名称)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管理。”他告诉记者,市文化局是参照省编委同意省演出公司“改称后对外仍可沿用旧称”的文件精神来处理“市演出公司”的情况。
许生德主任说,厦编[85]072号文件并没有同意“市演出公司”改称后对外可沿用旧称,这是因为上世纪80年代许多体制没有理清,因此,他们只能按省里的精神办。
针对许主任的说法,市委编办事业编制处黄文展处长称:“省编委的闽编[85]093号文件是省编委针对当时省文化厅的请示作出的批复,同意对外仍可沿用旧称的,也只是针对省演出公司这一家公司。而在厦编[85]072号文件中,市编委只同意市文化局将厦门市演出公司改称,并未同意对外仍沿用旧称,这和省里的批复是两回事。市文化局应当按厦门市编委的文件办。”
对于“市演出公司”的身份问题,福建阳光宏业律师事务所吴学敏律师认为,85年省编委对省演出公司改称问题的批复和当年市编委对市演出公司的批复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行政行为。厦编[1985]072号文件出具后,市文化局就应按市编委对其进行的批复对厦门市演出公司进行整改,市文化局不顾厦编[1985]072号文件而称以省编委的文件精神为依据,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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