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补交店租吗?
我租了某单位的一间店面,合同期是到去年12月底的。在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又开到了7月份(期间有风声说该单位要把店面收回。),这时该单位要求我们在8月底搬出,并出据了书面通知。但我们没有搬出,该单位没有找我们要店租(原来都是在10日,该单位叫人来找我们收的。),也没有找我们谈过话。到10月份初该单位突然要我们交8/9月份的店租,并要我们在10月上旬搬出,否则要将跟我们走“司法程序”!
请问尊敬的律师,我如果不按该单位要求去做是否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