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人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吗?
我是如东人,因受不了老公的吵闹及打骂于去年四月二号协议离婚,因为当时他糖尿病并发症眼睛接近失明,他提出要我给他生活费及水电费,第一实在不堪忍受他的身心摧残,第二看他可怜,就答应了他的要求,那时我还没有工作,原以为自己有手有脚可以挣到钱,可现实毕竟是现实,孩子上学需要钱,要给他生活费,自己再怎么节约总得要吃饭,现在已经觉得不堪负荷,想得到法律援助取消给他生活费,可法院却说当时是我自愿给的,而且法律会倾向残疾人,我现在已经觉得绝望,我要一生背负这样的包袱。
当时他自己提出要承担孩子大学期间的所有费用一半,可自从离婚后他除了第一次给了五百元后至今一直未给,今年学费还欠三千元不给,孩子提出审诉要求他给付清,可因为生活费没有证据证明一月是多少,法院说因为他是残疾人很有可能不会支持孩子,法院好像认为他没有了生活来源,可又哪里知道其实他的经济来源比我还多,本有两间店面房出租给别人,离婚时一人一间,而我的给他使用,另外,他有两间房屋出租给别人,共一年四千,而我的房屋有两间也被他租给别人,租金被他拿走,难道说一个正常人就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忍受残疾人的欺凌吗?难道说我唯有死才能得到解脱吗?我的房子他自作主张搞什么装潢维修,而现在却要我付费用,他既然有钱搞什么装修却说自己没钱不能生存,这些可以理喻吗?法律还有公道吗?难道法律就没有留给正常人一条活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