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怜的老奶奶,走上被告席,无语!
我的一个朋友向我诉说他经历的一件事:
一位老奶奶的儿子1985年病逝,留下一孙子(当年6岁),孙子死活不跟他的母亲一块生活,孙子的母亲因此拒付她儿子的生活费、学费等一切费用。
老奶奶的孙子在老奶奶家又过了7年,不幸于1991年意外身亡。
可怜的老奶奶失去了儿子,如今又失去了孙子,这种悲痛是常人难以忍受的。
时间慢慢的又走过了17年——已是2008年了,老奶奶已是80多岁高龄了。谁知一张状纸摆在了老奶奶的床头上,好似五雷轰顶,让老太太再次气晕过去了。
原来是她那20多年未见面的“媳妇”告的状。
状纸的大意是:
1、意外死去的孙子要继承奶奶的房产。(死人可以分财产吗?)
2、老奶奶要赔偿因带养孙子,导致孙子意外死亡的责任。即要老奶奶拿出25万的死 亡 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天哪!老太太养儿子带孙子有什么过错?“媳妇”不养她的儿子,还要把责任推到老奶奶身上。况且时间已过了近20年了,难道法律上规定的“时效”不适用某些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