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说法对吗
我们公司是一家生产型企业,与外地的一家公司签署了一份设备买卖合同,我们是供方,合同里付款方式写明为转帐支付,谢绝现金。因为签订合同的事情都是从当地招聘的业务员办理的,为了避免他直接拿到货款才特意这样约定的。我们在当地设立了办事处,员工都是当地的。后来因为对方欠款,就派当时负责签合同的业务员催款,结果这个业务员和对方串通以消费券的方式结款,后来将消费券兑换成现金,以种种理由挪作他用。我们将对方公司告到法院理由是违约,违法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造成损失,一审胜诉了。后来对方上诉,理由是该业务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二审我们输了。我们律师的观点是表见代理不适用于合同的变更,他的说法对吗,大家帮忙看一下。或有何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因为该业务员一直参与合同的订立(是当时的签约代表人)、履行、又代表我公司催款,因此认定对方有理由相信他有权变更合同的付款方式。我们律师的观点是表见代理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不能扩大到合同变更的领域。已经申诉了,法院的人说我们一直都是这么判的,没什么问题,不知怎么办好 郁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