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规定病假可以请几天
我在一家外企上班,2005月9月签的合同,签二年,到现在没有续签,在2008年4月29住院22天,出院休息2周后,上了一天班又不行了,到6月11又住院了,现在我总共请了三个月的假,可第二次出院没有开证明,只有住院和出院证明.可病还没有完全好,还想再请一个月,现在公司不让请.说要么算我旷工或开除我,这样的话我只能不做了.(现在职)我请三个月没有一分工资,还欠了公司700多(公司交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
新的劳动法不续签要补偿,病假期间应该有工资,还有这700多我要给公司吗?公司能算我旷工或开除我吗?我主动辞职补偿还有吗?旷工还要扣钱吗?我该怎么办?
[ 本帖最后由 10060cc 于 2008-8-23 03:50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