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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真是黑暗!

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真是黑暗!

在1984年村里分了自留山,我家就一直耕种直到2007年的时候,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向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提出山林纠纷申请。要求我返还我一直耕种了二十四年的自留山!但是,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不受理第三人的调处山林纠纷申请,作出了《不受理通知书》(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在作出《不受理通知书》前并没有任何通知给我)。第三人遂以我山林侵权为由将我诉至法院我才知道自己的自留山与别人发生了争议!可是就在我与第三人的民事案件在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期间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却出具了《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补充说明》。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分别《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说明》中认定我无法提供合法的林权证和在《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补充说明》中认定我持有的《自留山证》无效!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情况说明》和《关于德庆县高良镇云利村委会朋村村小组〈不受理通知书〉的补充说明》的第二天便依据它作出了判我们败诉的终审判决。现在我就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侵权行为起诉到德庆县人民 民法院,法院又说受生效判决书约束,驳回起诉!难道德庆县调处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违法行为就不用被追诉了吗?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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