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给我们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各位好:
今天公司出了这么一个规定:
2009年公司受金融风暴影响形式严峻,公司对加班及调休补班作如下规定补充说明:
一.适用对象:公司所有月薪及日薪工人。
二.加班、调休补班规定:
1.放假、调休补班在当月进行。
2.当月正常出勤天数及作息时间按工厂日历执行。
3.当月正常出勤天数有放假时,正常出勤天数时间必须用加班时间进行调休补班,直到将放假工时补完后方可计加班工时;当月有放假没有加班工时补的情况下,先用年假补调,工资全额发放;在没有加班工时及年假补调时,按放假处理支付标准工资的80%;全勤奖不受影响,表现奖、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
例如:出勤天数:20天+调班2天=22天(工厂日历为:22天)
放假天数:2天,即16H(当月要用平时及周未补调)
平时加班工时:50H-16H(补2天调班)=34H,(用平时工时调休放假2天,即:50-2×8=34)
3.1调休补班原则上先用平时工时,再用周未工时补调。法定节假日不作调休补班。
4.正常班放假及调休补班时间安排,由各部门在当月按生产计划自行调整安排并联络其它相关联部门。
5.各部门在月底统计核算工卡时按第二项的1-3条款实施。
6.员工因个人原因请假不用补班,按《请假管理规定》实施。
7.除了以上条款规定外,其它的按《加班管理规定》实施。
按照以上的规定:因为我们大部分工资都来自表现奖和津贴,标准工资都很低,比如:
正常上班工资:标准工资(1000)+津贴(1700)+表现奖(100)+全勤奖(200)=3000
可是按照公司新出的规定,放一个月假所得的工资就只有:
{标准工资(1000)+津贴(0)+表现奖(0)+全勤奖(200)}*80%=960
如果真象以上的方法可以说是变向的要我们辞职。 在此我想问一下各位知道的朋友,公司给出这样的规定合法吗?
如果不合法,我们又能够去做什么相应的措施?
补充一下我们都和公司签了2~4年不等的合同,合同里规定了一个月上22天,每天8小时。
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