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好希望得到帮助??
以下是案件过程:2000年5月甲取得某市场租赁权门面2间,10月转租给乙,合同到期日为2005年10月。在2005年3月此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乙提出与甲合伙做生意,随即又签定了合伙协议。此协议履行到2005年8月,乙利用与甲合伙期间的一笔由甲签字的未付货款,提出不与之合伙了,将甲赶走且又以那笔未付款相要挟,逼着甲把门面继续租给他使用签定租赁协议,期限:2005年10月28日至2008年1月8日。甲在万般无奈的状况下,于2005年12月12日将两门面租赁权及所有权益转让给了丙,此协议约定丙收取乙剩余一年的租金,交接门面日期为2008年1月8日。丙于当日持与甲所签协议到市场管委会让其进行了加盖公章确认。乙知道此事后,使用多种手段最终让甲又于2006年1月8日给其写了一份协议,租赁期限:2006年1月8日至2010年1月8日(此事丙直到2007年8月才知道2006年甲给乙写的此份协议)2006年5月又利用此门面的小部分附属门面,让丙对起进行了补偿4000元(有调解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乙自此协议到手后越发猖狂,未经任何出租人的允许,且不顾丙的阻止,把此门面附属门面进行结构改变后,高价转租给他人牟利。2006年底丙多次找乙讨要房租未果,后乙将07年的租金交给甲转交丙但至今仍有1500元未付讫。2007年8月底丙再次通知乙2008年1月8日要收回门面。乙将丙爱人殴打至伤被公安机治安拘留。乙此时才无赖将与甲2006年1月8日签定的协议拿出来。
2008年1月8日丙将门面关闭,甲、乙、丙为门面扯皮。 2008年2月2日乙在找足关系路子后将甲告上法院,应甲的申请丙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在没有开庭、门面没有保全的情况下,且丙顾及到自己与市场签定的合同里面的条文:“直接或间接关门达10天,市场有解除合同收回门面的权利”。将门面中乙的瓷砖样品及相关物品在市场保安的监督下转移至保卫科存放。丙重新装修门面后开始自己经营,履行与市场签定的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乙继续履行2006年1月8日与甲签定的协议,甲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丙同样不承担任责任。甲不服判决上诉,二审在查明门面现实际为丙重新装修且经营后,以乙是善意相对人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2008年9月11乙在法院审理此案的同时,又在公安机关找足关系,公安机关让物价价格鉴定中心帮其打了三万多元的损失鉴定报告。随即以丙移出了他的物品重新装修了门面的行为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公安局立为刑事案件(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将丙的母亲以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使者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对丙监视居住(因有未满一周岁的小孩)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时,丙为维护自己的亲人违心的承认了所有的事情是自己做的,因视力的高度近视,在公安机关“诱导”下在笔录上签了连自己都不知道的好多签名。
检查院在经过退查和公安局某领导打招呼的情况下对丙母亲进行了批捕羁押一个多月且不准保释。经过一个多月的羁押丙的母亲现因病被取保候审。
公安局对丙的爱人也进行了通缉(就因重新装修是他所为)
此案在起诉阶段因证据又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察。
作为民事及刑事案件最大无辜受害者的丙不仅损失了财物还被送进了看守所。关于丙这起案件以后的进程该怎样去继续下去呢? 丙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请问公安机关滥用刑事侦查的权利监管约束力何在?公民的合法权益何在?百姓的申诉之门何在?公证的案件定性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