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开信
政府领导,我是位很普通的老百姓,因为民生,人权,要投诉一件官商构结。官员腐败的案件。烟草集团为了建造生产车间,,通过杨浦区土地管理局强行征地,因为他们所需要的地块,正好有我们一幢商品房。对商品房的政策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在2007年8月30日,全国第十届人大,第29次会议上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有胡锦涛主席签署的第72号主席令。第六条和第二十条明确了商品房合法取得的房地产产权证,也就是合法取得了该地块的70年使用权,在不是国家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收回该土地。并且有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0月30日发布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了,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提前收回。物权法第四十二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就是说,烟草集团要建生产厂房,是不能征收该地块的房屋和土地,因为他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造烟厂车间在市中心地段也不适合)在这情况下,也不知什么原因,杨浦区土地管理局出了份通告。通告上写了;土地储备,。当时我们一幢楼的居民就写信质疑,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2004年6月7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储备。也就是说,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没资格储备该块土地。经过区土地管理局和杨浦区政府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出台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土地管理文件《沪杨府土2007年104号文件》)有段内容我摘录;请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办理该土地的收回事宜。区政府的104号文件明明写着土地收回,这里已经有个矛盾存在了,不是公共利益需要不能收回啊,为何发文收回呢?接下来越来越不象像样了。到了告居民书,我的商品房变成未出租私房了,(我是在97年底花43万买的三室一厅107平方,每平方4000多)告居民书里写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这不是严重违法和违规吗?用违法的手段剥夺老百姓的权益,用偷梁换柱的手段,取得了收回该土地的合法外衣,没腐败和贿赂,烟厂怎么能得到该块地块呢?
这里我要提到三个人,第一个是市土地管理局局长冯经明,作为一个国际大都市的对土地专业的首席执行官我给他写过二封信,反应区土地管理局和市土地管理局出现在违法违规事情,因为这里面还有个市土地管理局违规操作的问题,因为建设行目应有市一级部门土地储备,而这个事情中要让市土地管理局有所了解,作为市土地管理局出了个(2007年1477号批复,内容,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真是个愚民政策,我为了冯经明局长可能不知道我们该房屋是商品房,特此写了二封信给他说明情况,可是没得到明确回答,我纳闷了,作为一个大都市的首席执行官为何也参与违法与违规的事情呢?做了那么大的官,就不怕因不负责任而丢官吗?现在的人都知道,谁不珍惜自己的岗位,难道这里也有腐败成份存在,不得不往这方面想。第二个人,是我们杨浦区的区长。当我们把情况反映上去后,她亲自来我们地段视察,还亲自拍了照,区长还提倡;知识杨浦,有这点中学知识就明白政府在违规操作,愚民政策。第三个人,是杨浦区土地管理局动迁科的工作人员,姚梦,她有这样一句话,使我目瞪口呆,我们杨浦区是不执行中央大法和法规的,只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懂土地使用权回收的。真是哭笑不得。
最后谈谈我的处境,我从2008年2月28日开始从网上和写信方式反映情况已有28封,各个部门看到我反映的是动拆迁,都把信转到了土地管理局,也没得到正确的答复,因为把我的房屋性质改变成未出租私房,和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去问过什么叫未出租私房,就是以前五,六十年代,私自搭建的,每年交地税的那种房子》。在2008年11月28日,我的房屋被杨浦区人民政府一纸房屋强拆执行书给拆掉了,里面还有我的财产。我现在没房子,没工作,没医保刚娶的老婆也因为我什么都没有了离开我回老家了,(是外地的),儿子生病死了。我只好通过朋友借了房子住,我92岁的老爸和我一起住,房子住的是5楼,老爸生点病时,上下不方便,真的没法过日子了,并且靠着老爸的养老金在艰难度日,全家零就业房子没了我那还有心事去找工作,政府领导,我们换位席考一下,现在是讲人权,讲民生,讲依法行政,当我现有的知识认为我没一点错的情况下,政府怎么可以这样对待一个老百姓?希望政府领导重视我的问题,以上内容本人保证都是事实,如有虚构情节,本人愿负法律责任。各位网坛管理,谢谢你们,把我的公开信挂一个月,非常感谢。
叙述人 唐国明 身份证31010919570926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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