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因为他们的施工隐患而死亡,他们有没有责令。
去年抚河涨水后,河堤被重新修理,其中有一大部分修堤材料是直接从河堤抽取的沙,我村子前面的河堤就是这样。
我村子前排的房子到河堤上只有不到10米的距离,夏天小孩都会到河堤上玩,当然大点的小孩洗澡都是在河里洗的,修河堤的时候抽沙地点隔河堤不到20米,那片地区也是小孩最经常去玩的地方,现在因为抽沙的原因在那里抽出了一个方圆有几米、深有2米多的大坑(在还是在涨过一次水淹掉一部分的结果)。大人在水边向前走几步就淹没头顶。在抽沙的时候,我村的人发现抽的太深就阻止过,都说抽的太深容易出事,最后没能阻止住。谅下了这样的惨事。
事发的时候是下午3到4点左右,我村小孩在河边玩,我村大点的小孩河堤坡草地上打牌,其中有2个更小的一个6岁一个8岁就跑到那个大坑边堆沙玩,不知道怎么的2个小孩就到水里去了,其中那个8岁的小孩岁到腰边时及时爬上来了,6岁得小孩因为矮没能爬上来,8岁的小孩跑到旁边打牌孩子边说沸沸(6岁孩子小名)掉水里去了,于是打牌的那些小孩跑过去下水救沸沸,但是因为水太深没能救上来(后面的就不写了)。
我想问下,在当时抽沙的时候,他们施工方有没有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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