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学校的寝室分几个园区,在我所在的园区,这边的宿舍管理员们主允许我们带饭进寝室(他们自己可以),不允许我们使用热得快(寝室管理员们都是在烧的),而且还提出一次使用就罚款200元,而且收款只开一个条子。如果不交就以上报学校学生处相要,还说到时就算不交也在我们退寝时,在押金里扣,我听说学校是无权对进行罚款,尚且他们的罚款单位还只是寝室管理单位(学校的寝室是由引入资金修建的)。而且觉得对我们的收款行为中,存在威胁成份,收款不开发票,也存在问题。从某种层面讲。他们只是相当于我们租房的房东,却好像拥有很大的权利一样。
对于他们已罚款了,我们可以怎样维权,另外他们威胁我们不交就会怎样?对此类行为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希望大家能及时帮忙回复一下,谢谢
网上查到的是:
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性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拥有行政处罚权。学校是事业单位,当然就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