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一百六十二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以前,应视其无罪。“疑罪从无”原则是从“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是科学的公正的刑事诉讼原则。
现代司法观念追求的价值取向是个体公正、个案公正,因为只要有一个冤案,就是一个个体百分之百的遭遇不幸。尽管遵循疑罪从无规则可能会放纵了一部分真正的罪犯,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能采取宁纵勿枉原则才能保证不冤枉一个好人,才能充分体现刑法对未犯罪人不受追究的保障功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当前,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应撤不撤、甚至追诉时效过期仍不撤案”的案件,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原则,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例如:2006年8月3日在没有发生包庇刑事案件的情况下(涉嫌被包庇的人不是犯罪的人),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于2006年9月29日晚7时许,在明知不符合“包庇罪”两个必须同时具备(1必须有犯罪的人、2必须有对明知是犯罪的人实施了提供过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包庇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在明知没有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王秋生涉嫌“包庇”罪为由,违法立案并将其刑事拘留且延长至31天(有拘留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为证),后以“证据不足”将其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其的取保候审,2011年8月2日该案件已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法定侦查已彻底终结,王秋生即没有逃避侦查也没有受到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然而至今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拒不依法履行法定撤案职责,拒不依法作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拒不依法给予任何结论,致使当事人仍然背着涉嫌的恶名,由此已严重侵犯了王秋生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疑罪从无”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款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该撤销案件。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8条第1、3项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撤销案件。
注明:王秋生,男,48岁,原任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刑侦支队反扒大队大队长(副处职),一级警督。现住;北京市东城区,联系电话:13121308899,邮箱地址:
wqsyx123@sina.com 从事公安工作已23年,依法依规、尽职尽责、多次负伤,屡破大案要案一直战斗在公安反扒工作岗位上,因反扒工作成绩突出曾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优秀公安干警、首都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荣立个人一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11次、个人嘉奖9次等。
案件详细经过请链接:http://wqsyx123.fyfz.cn/art/10406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