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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算不算证据

劳动合同算不算证据

我08年10月20到公司工作 ,到了09年5月16日才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想辞职 。想按劳动法要求11月21日到5月15日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但我手里只有这份公司盖了章的合同。单凭这一份合同可以作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吗 ?就这一分证据够吗?  还需要其他的吗 ?工资条都已经本人签字当时就上交了。 单位也没有什么职工卡,考勤表等,我也不想找单位同事作证。
    还有公司当时跟我谈的试用期是1年,三个月后缴纳三险。 当时为了得到工作我也同意了 ,但合同却写的6个月试用期。我从事的是技术岗位工作,公司的规定是要转正就得通过答辩,我第一没有过。
    平时每周六都上半天班。公司还欠我一些差旅费没有报。现在我辞职后能跟公司要求什么赔偿呢?
    谢谢大家帮忙了!
补充一下   合同上写明了我是10月20到公司上班, 合同上的签订日期也是09.5.16 也有公司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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