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法院的霸王法官
(2006)平民一初字第607号,(2008)嘉民一终字第364号案件,由于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出了一位“霸王法官”,他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扭曲案由、捏造事实、颠倒是非、蒙骗当事人“一次鉴定收两次费用”、收费不给发票、私自更改鉴定报告日期、还公开在法庭上剥夺当事人的人身权、毁灭原告的原始证据(录像带)、在一审结束半年后,串通司法鉴定人员伪造鉴定发票(敷衍二审)、公报私仇。
地方政府和法院领导却没有一个人敢站出来说句公道话的,他们说:
tyz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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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ID98788精华0 发帖1359金钱1429 点威望19 点注册时间2010-05-26最后登录2011-09-10 只看该作者 105 发表于: 2011-09-07 23:18:17
有些东西,看不见,摸不到,闻一闻,想一想,哦,原来是“潜规则”。懂么?LZ???
一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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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4楼(我不再是我) 的帖子
不是涉案金额小,是告的对象有问题。你去法院告法官......
2、依据是,《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强烈呼唤全市人民醒悟吧!别各扫门前雪啦!今天大家的沉默,不能换来恶势力的善罢甘休!只会让他们更加猖狂!更加霸道!